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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

民刑交叉的相关文献在200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专利文献20568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民刑交叉的相关文献由12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约然、任品杰、冯雨等。

民刑交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0 占比:0.53%

专利文献>

论文:20568 占比:99.47%

总计:20678篇

民刑交叉—发文趋势图

民刑交叉

-研究学者

  • 王约然
  • 任品杰
  • 冯雨
  • 吴徐晟
  • 周玲
  • 孙学华
  • 张璇
  • 徐歌旋
  • 李婷婷
  • 林鹏程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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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蔡颖慧
    • 摘要: “套路贷”虚假诉讼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式和新动向,对于研究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民刑交叉、公权侵蚀、有组织犯罪等特有属性,存在健全完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前端识别机制、诉前程序风险的防控、司法威慑、社会化治理机制等治理需求.在治理阶段上,将虚假诉讼的前端识别和风险预警作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强化司法救济的最优选择,通过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破除虚假诉讼的信息孤岛效应,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监测预警,构建虚假诉讼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审查、法律监督机制,正确认定司法责任,形成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相互协同的治理体系.在治理方式上,厘清虚假诉讼民刑治理的关系,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标准加以必要修正,探索发挥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刑法特殊预防的制度功能,畅通虚假诉讼行为的民刑程序转换机制.在治理效果上,将司法治理与行业治理、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加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相关联的治理要素,加强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性司法保护,阻断虚假诉讼的社会根基和需求来源.
    • 姚毅奇; 张乾
    • 摘要: 经济案件中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常常交织。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基于“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发现的经济犯罪嫌疑的处理方式,但并未对“同一法律关系”情形的处置方式作出回应。因此,需明确刑民法律关系的判断后置于同一法律关系认定的逻辑顺序,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引下摆脱刑事诉讼优先的窠臼,同时允许当事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司法技术层面相应改革创新。
    • 梅阳; 谢平锐
    • 摘要: 在我国对金融行业依旧采取强监管态度的情况下,应坚守保险诈骗罪的秩序法益观,从严打击保险诈骗行为。秩序法益概念界定不清,可借助法秩序统一原理将其还原为实体性法益,以合理界定保险诈骗罪的处罚范围。对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应采用“多标准说”,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非法占有目的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在刑法不同罪名的规范指导下归纳航延险骗保行为的案件事实,南京发生的航延险骗保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 曹爱民; 孙春华
    • 摘要: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存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程序选择冲突以及受偿范围不一、受偿效率失衡、债权清偿顺位不同等实体处理难题,破产债权人、刑事被害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损害了司法权威。从理念、实践操作双角度探析破产民刑交叉案件冲突的主客观因素,从法理基础、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功能实现四维度对采取“桥归桥、路归路”模式进行证成,即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分别独立进行,将刑事追缴退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构建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相协同的处置机制,以平衡破产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财产利益的救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 贺剑
    • 摘要: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 时延安
    • 摘要: 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两个概念。以两个概念为分析工具并无不妥,但在复杂案件的处理上,这一处理方式的操作性不甚理想。为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学理提出三条判断规则:一是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是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是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
    • 姜文智; 刘艳红
    • 摘要: 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财产犯罪中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从属于民法,刑法不能在民法之外独立创造民事关系的概念。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要先由民事法律规范对财产关系做出认定,再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成立财产犯罪要求被害人有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单纯侵害的是他人的处分自由,不具有刑法意义的法益侵害性。有罪说消解了财产损失要件应当予以否定。同时,排除无权处分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根源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非合同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有交付意图,无论是否告知买受人其无权处分的事实,还是买受人是否实际取得所有权都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 李玉林
    • 摘要: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交织时,由于刑法与民法评价视角、调整对象及保护法益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在认定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受害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所诉请的赔偿损失范围应是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财产追赃未能实现的部分,实为特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民法的“与有过错原则”,均应考量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并严格限定“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此外,刑事程序取得证据、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不同先决效力。
    • 王约然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心在“对人之诉”,而“对物之诉”尚付阙如,亦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为此,在民刑交叉的视域下,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保障为中心,通过对现有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先行处置程序、判决前返还程序以及被害人追赔程序的检视和分析,对涉案财物的诉讼化体系进行探索,以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为进路,保障被害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参诉权,同时借鉴德国的第三人诉讼参与制度与事后撤销程序,在我国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引入执行异议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补苴罅漏,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 王亚明
    • 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通常夹杂着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若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案件将会同时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双重评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亦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文章一方面沿着传统审判思路下的"先刑后民原则",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另一方面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讨论如何有效衔接该类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环节.目前,急需从法律规范、社会监督、制度规范三个层面完善民刑交叉案件中公安与法院的有效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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