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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18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专利文献111511篇;相关期刊49种,包括法治与社会、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文献由57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彭东昱、黄勇胜等。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2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111511 占比:99.93%

总计:111593篇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发文趋势图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研究学者

  • 阿计
  • 彭东昱
  • 黄勇胜
  • 李适时
  • 郑直
  • 黄淳
  • 任茂东
  • 伟明
  • 傅郁林
  • 储昭根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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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强1; 高瞳辉2
    •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坚持对管辖错误[由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除反映法院的案件管辖秩序外,还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采取有别于一般地域管辖错误的处理方式,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管辖错误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错误。]有错必究的司法理念,严格维护诉讼管辖秩序,构建了立案阶段管辖审查,管辖异议程序和移送管辖制度相衔接的管辖错误处理机制。管辖错误的发现既包括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审查;处理的阶段上,从立案阶段到裁判做出前均可能处理管辖错误,使已经完成的诉讼进程由于存在管辖错误被推翻。这种追求绝对正确的程序设计,并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造成立案阶段管辖审查过于严格,实体审判前移;审判中管辖争议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损害诉讼程序的安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管辖制度做出大幅修改,亮点之一是规定了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应诉管辖制度体现的司法理念是承认潜在的管辖错误不可避免,为潜在的管辖错误提供可能的正确化路径,防止由于管辖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危害诉讼程序的安定。应诉管辖制度的法律移植面临着与固有制度融合的问题,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及适用上的不周延性,特别是与管辖异议程序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衔接,导致实践中仍面临大量案件难以及时、有效的终结管辖争议的困局。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反思对管辖错误有错必纠的做法,正视潜在管辖错误不可避免的现实,平衡管辖正确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关系,明确管辖异议程序终结管辖争议处理的制度功能,构建应诉管辖和管辖异议程序相衔接的管辖争议处理终结制度。
    • 姜晓晴
    • 摘要: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第一百六十二条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民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
    • 黄淳
    • 摘要: 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结合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和国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此次立法的成功与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黄淳
    • 摘要: 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结合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和国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此次立法的成功与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毛仲荣
    • 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对我国基层民事诉讼的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客观地来看,这个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还面临诸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本身,而且有助于在实践中最大化地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 傅郁林
    • 摘要: The case-filing procedure is probably the most disorganized part of China'civil proceeding sys-tem.Since the 2012 “Amendments to Civil Procedure Law” was formulated within the old framework , it fails to balance the call for political harmony , the need to ensure the right to appeal , and the demand for greater legal efficiency.The disorganized nature has caused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and theoretical dilemmas , affecting both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rocedure .For example, the mixed review system makes it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tarting point of effectiveness of a prosecution;the court prosecution review system often interrupts the pleading and defense process between the prosecutor and the defendant , thus damaging both the right to ap-peal and the procedure's efficiency;the absence of legal restraints during the period when one has the right or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not only affects the justice of the procedure but also reduces its efficiency ;and the dif-ficulties in pretrial mediation works against its overall purpose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of the new law, through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ry reform , efforts could be made to clearly define the law-fil-ing, pretrial and even pre-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then properly connect these stages , so as to ensure the ful-fillment of the fundamental objectives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 陈磊
    • 摘要: 一、引言在危险和实害极易扩散的工业时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立法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然而,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机关是否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却不无争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最终获得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将“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但仍未明确具体的诉讼主体,只是交由相关的法律解决。
    • 张晟杰; 赵婷
    •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改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初步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上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律师界征求意见。
    • 贺蔚寅
    • 摘要: 由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且深受传统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制约,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并不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环保部门、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试图通过公益诉讼途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例不胜枚举,民间力量正以看得见的速度成长。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既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定,亦是对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立法扩张。
    • 王晓东; 邓青林
    • 摘要: 为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申诉难”问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了改革,构建了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次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报告以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为基础,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对民事审判工作监督纠错为视角,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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