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95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等;客观义务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永生、韩旭、彭剑鸣等。
客观义务
-研究学者
- 陈永生
- 韩旭
- 彭剑鸣
- 刘佑生
- 吴建雄
- 周国君
- 秦宗川
- 魏腊云
- 任海新
- 向泽选
- 姜东兴
- 孙长永
- 李文亮
- 樊崇义
- 汤维建
- 王堰
- 王芳
- 瓮怡洁
- 陈坚
- 顾永忠
- 龙宗智
- 万毅
- 于媛媛
- 何方
- 侯凯中
- 刘兀群
- 刘婉婷
- 刘宇飞
- 刘杰
- 刘田田
- 刘英俊
- 刘蔷
- 叶锐
- 吕幸
- 吴健雄
- 吴庆国
- 周乐军
- 周浩
- 周长军
- 姜涛
- 孔济夫
- 孔璋
- 屈新
- 崔凯
- 张乐
- 张春明
- 张欢
- 张浩
- 张雪静
- 成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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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扬;
王梓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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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形式化的弊端日渐显露,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存在压缩律师辩护空间的风险,控辩之间力量的失衡及信息资源不对称等使辩护方始终游离于协商之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合法性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由于固有的控辩失衡问题、过度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向、控辩双方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协商过程缺少监督机制及欠缺有效辩护等因素,致使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控辩协商形式化的风险,影响协商性司法的发展进程。目前,突破控辩协商的形式化,需要在现行制度运行的框架内寻求控辩双方实质性的共商协作,既应敦促律师积极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又需要检察官落实客观义务,规范公诉权的行使,构建权利与义务交互式的实质化控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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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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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未因目前的司法制度改革而失却其现实性,而且具有从理论研究进一步走向实践化的现实需求。为促进检察官客观义务现实化,应当设立检察官客观义务现实化的判断标准并推动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的制度优化。前者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检察官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倾听、检察官秉持中立的立场审视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检察官以中立的立场审视案件的法律适用。实体性内容包括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审视与回应、对依法辩护的辩护律师予以必要的尊重、客观独立依法实施诉讼行为。后者则包括设置帮助检察官排除外来压力履行客观义务的机制,杜绝检察官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异地管辖机制,约束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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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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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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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孔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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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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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隽;
曾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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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与其所负客观义务相冲突.通过解释方法明确限定第51条的刑事举证责任概念,指明检察官对有罪事实、罪重事实的提出证据责任来源于国家职能,提出罪轻事实的要求则来源于客观义务.对同一罪轻事实同时设定来自控方与辩方的两种举证责任,不仅有违诉讼法理,还普遍性地违反了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心理.将提出罪轻证据的责任视为控方举证责任的一部分还会造成与辩方主观证明责任的混同.重构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在于将其限定为纯粹量刑事实的提出义务,不受"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的限制及控辩两方立场对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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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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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观义务”作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基础性的理念和原则要求,是现代各国检察官普遍接受的职业伦理和司法理念。检察官法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具有时代发展的必然性。客观公正立场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认识观、方法论,坚持司法为民的政治站位、法律站位,是对“客观义务”论的“扬弃”。检察官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通过客观理性运用证据、平等充分维护权益、公正主导刑事诉讼、深化诉讼监督职能、统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担当公益救济使命以及拓展检务公开渠道等,自觉实践客观公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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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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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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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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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合作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检察官客观义务及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撑.在实际运行中,检察机关面临着追诉思维向协商思维转变、控辩审三方诉讼地位失衡、刑罚预防价值缺失、刑罚不均衡及程序效率价值虚化等现实挑战.为应对上述挑战,检察机关应根据罪行轻重和审理程序的不同,树立差异化价值理念,探索公开、透明的协商性工作机制,增强侦捕诉的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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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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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精神,也对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其中观念重塑、考核机制重设、制度重构、办案模式重建和重点突破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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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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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不是一种空洞的理论和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加强了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二是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职能.可以说,监督公权和保障人权构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两个主要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尽管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加强,但是由于配套制度和相关程序尚不完善,给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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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
-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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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本文试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视角,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错案预防价值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包括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列入监督范围,完善强制措施监督,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列入监督范围,建立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的制度,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查证刑讯逼供的制度,完善对侦查违法的监督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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