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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责任

行为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6217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 2017年中国蔬菜种苗大会等;行为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18位作者贡献,包括肖建国、刘超、易卫中等。

行为责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0.4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6217 占比:99.59%

总计:26325篇

行为责任—发文趋势图

行为责任

-研究学者

  • 肖建国
  • 刘超
  • 易卫中
  • 杨昌彪
  • 胡东平
  • 胡菁
  • 蒋陆军
  • 郝国庆
  • 马一帆
  • 于晓燕

行为责任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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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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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杨斌
    • 摘要: 人格责任论是折中主义的产物,其强调量刑时不仅考量行为责任也同时关注行为人责任。本文通过阐述人格责任论的发展,讨论影响人格形成责任的因素,掌握行为人人格反社会性程度,进而将之引入量刑实践,以期能补充完善量刑实践。
    • 张青波; 何文野
    • 摘要: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状态责任。相关司法裁判对于状态责任的认定,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状态责任是基于相对人对具有违法状态的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消除违法以及在未履行该义务时受处罚的责任。拘泥于行为责任的《行政处罚法》并不能成为状态责任的适当依据,涉及状态责任的义务移转更是需要基于法律规定。由于对状态责任的认定问题在规划建设领域比较集中,应在《城乡规划法》中增设状态责任条款,并对状态责任人合理确定具体的追责对象。
    • 汪隽; 曾彦雅
    • 摘要: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与其所负客观义务相冲突.通过解释方法明确限定第51条的刑事举证责任概念,指明检察官对有罪事实、罪重事实的提出证据责任来源于国家职能,提出罪轻事实的要求则来源于客观义务.对同一罪轻事实同时设定来自控方与辩方的两种举证责任,不仅有违诉讼法理,还普遍性地违反了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心理.将提出罪轻证据的责任视为控方举证责任的一部分还会造成与辩方主观证明责任的混同.重构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在于将其限定为纯粹量刑事实的提出义务,不受"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的限制及控辩两方立场对立的影响.
    • 刘连雪
    • 摘要: 第三方治污机构相关行政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环保部门难以把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各主体的追责标准与责任边界.从风险预防与危害排除的现实需要来看,应对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追究其实施环境不法行为的相应行政责任.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以"违法行为人"为处罚对象的追责逻辑,德国法上的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为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也是不同治理模式下排污方与第三方行政责任界分的依据.
    • 易卫中; 马一帆
    • 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状态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由传统环境法上的行为中心主义责任转变为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并存的二元一体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提高土壤污染的治理效率大有裨益.但是该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土壤污染状态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状态责任的主体范围、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的选择顺序以及状态责任人履行后如何追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 鄢德奎
    • 摘要: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借助损害担责原则和共同负担原则对土壤治理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进行证成.结合行政秩序法上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梳理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美国、德国等国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经验,从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构成、土壤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界限以及多数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选定规则等维度,提出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框架结构.
    • 李伟
    • 摘要: 我国对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受损害担责和污染担责原则的指导。但学术理论、实定法和司法实践对认定规则的选择,反映出传统行为责任模式存在弊端。这给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带来一些问题,表现为对责任主体缺乏规范化、统一化的规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处罚标准,责任主体间环境公平失衡;企业变迁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而解决之道在于,明确“损害”和“责”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内涵、要求及与一般环境保护相比的特殊性;借鉴德国“状态责任”以改良我国行为责任模式,将状态维持行为类型化为不作为土壤污染行为;承认土壤污染责任可以通过合同转移,但需加以严格限制,转让方并不基于合同完全免除污染防治责任。
    • 刘军
    • 摘要: 刑罚根据是刑罚存在、发展原因的范畴,是刑罚理论的基础.从概念上看,刑罚根据是一种价值观,是对刑罚制度和刑罚思想深入反思之后,主观统一的产物.在外延上它不同于刑罚目的、刑罚本质等概念,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传统理论认为,刑罚根据存在报应论、功利论和一体论三种代表性学说.但是,这三种学说都存在缺陷,在很多方面无法自圆其说.刑罚根据应当是发展的理论,是刑罚理论与时代价值观相结合的理论阐述,不是一成不变的真理.结合历史的演进过程,刑罚根据可划分为原始平等责任根据论、行为责任根据论和人格责任根据论三种理论.
    • 杨昌彪
    • 摘要: 行为责任在因应矿区生态环境损害时,由于因果关系复杂等结构性缺陷而难以及时确定责任主体,致使矿区生态修复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大量废弃矿山无人修复,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生态利益的重大损失.状态责任可较为有效地弥补行为责任之不足,由事实管领人承担责任可及时启动矿区生态修复,进而恢复矿区资源的重新利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在确认修复责任时,应以矿区生态修复及时有效为原则,同时合理分配矿区生态损害成本.原因行为、物之管领、公共信托与公益保护生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矿产资源法》应当确立矿区生态修复多元主体担责机制:矿业权人承担首位修复的状态责任、实际损害行为人承担终局赔偿的行为责任、政府承担综合环境治理的公法责任,同时鼓励第三方主动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 易卫中; 马一帆
    • 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状态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由传统环境法上的行为中心主义责任转变为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并存的二元一体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提高土壤污染的治理效率大有裨益。但是该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土壤污染状态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状态责任的主体范围、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的选择顺序以及状态责任人履行后如何追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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