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信息权利

信息权利

信息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10873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档案管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情报探索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广东省第七届摄影理论研讨会、湖南省第二届图书情报学研究生论坛、第六届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等;信息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62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毅、黄倩、蒋永福等。

信息权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3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10873 占比:99.95%

总计:311019篇

信息权利—发文趋势图

信息权利

-研究学者

  • 周毅
  • 黄倩
  • 蒋永福
  • 吕亚娟
  • 周春雷
  • 周荣庭
  • 商希雪
  • 孙军
  • 安耕
  • 宋红波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宋保振
    • 摘要: 公民的信息公平权益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民在信息获取与处理过程中所享有的重要社会利益,具体包括信息平等获取、平等使用、公平分配和信息自由。由于数字化生活中社会主体的能力差异、智能科技的隐性歧视、政府市场决策的数字依赖等原因,公民主体间的信息公平失衡急剧凸显,并亟须进行"技术—法律"二元规制。针对当下该权益法律保障所存在的专门法规不足、忽视"数字人权"诉求、偏离公平的失衡样态以及缺乏可操作对策等问题,我们可对公民信息公平权益的法律保障进行如下完善:宏观方面,应基于权益损害现实,确立平等保护、倾斜保护、及时保护和合理保护原则,并将"设权保护"作为主要模式;微观方面,应从"软—硬"结合、"点—面"结合、"公—私"结合以及"权—义"结合出发建构权利体系,并从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两方面丰富法律救济。
    • 李淮男
    • 摘要: 伴随着第4次工业革命的纵深推进,数字化正以不可逆转的态势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模式.为顺应历史潮流,各国各地都在积极部署数字化转型战略.数字化的转型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信息的开发能级,转型的质量则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息息相关.数字化转型给个人信息利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平衡优化提出挑战.针对我国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应从规则设计、治理机制和事后救济3方面予以完善,建立以权能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并构建弃堵为疏、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治理机制,完善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体系.
    • 李蕾
    • 摘要: 信息权利或数据权利属于新型权利,不少学者希望将这些权利纳入人权范围,并宣称这些权利即将成为“第四代人权”。随着权利泛化现象日益普遍,警惕权利泛化的思潮逐渐兴起,防止人权泛化的观点也获得较多支持。个人信息权利无法简单地、直接地上升为信息人权,否则权利与人权将没有任何差别。人权具有独立的法理证成模式,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口号或宣言。信息权利的属性、结构与人权有较大的差异,由信息权利上升至国际普遍认可的信息人权还需若干前置条件。我们需以法理视野论证信息人权证成的各类范式,分析信息权利与人权的衔接方式。信息人权初步成立时,应论证其在人权谱系中的代际地位,并探索传统人权如何对新型信息权利进行兼容、吸收、合并、更新,最后以利益博弈与道德品格视角对信息人权谱系进行分层建构研究。
    • 秦春阳
    • 摘要: 老年群体在信息获取和应用方面尚处于弱势地位,公共图书馆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共机构,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保障老年读者信息权利的责任,从加强资源环境建设、提供多元化服务、开展专业培训与讲座、保护老年读者的个人信息及增强其维权意识等方面,切实加强老年读者的信息权利保障.
    • 周春雷; 袁扬; 王晓丹
    • 摘要: [目的/意义]以期刊引文数据为例,探讨引文数据开放过程中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冲突及缘由,促进引文数据开放共享.[方法/过程]从期刊引文数据生产—消费过程入手,揭示各相关主体应有的权利,分析其权利冲突现状及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结果/结论]围绕开放引文数据问题,发现数据库商的知识产权、数据处置权与学术共同体的数据知情权、自治权存在尖锐冲突,但并非不可调和.可采取完善相关政策、激发数据库商的开放动力、提高学术界的数据权利意识、共建开放型引文数据平台等措施来化解数据库商与学术共同体的权利冲突.
    • 商希雪; 韩海庭
    • 摘要: 政府数据已经成为数据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关于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尚缺乏严谨的制度逻辑和规范。政府数据开放面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双重问题,应以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制度取代传统的隐私权的规范模式,构建"数据控制者信息安全义务"和"数据标识主体信息权利"的两元体系。在此基础上需构建信息主体的表达同意与行使反对权机制;同时应建设包括技术手段规范、管理机制和机构设计的综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数据安保责任。
    • 商希雪
    • 摘要: 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权利的民事归责路径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民事责任体系,但是两者在适用场景、法益性质、核心原则、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模式、处理机关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相关的学理阐释应分而论之.侵害信息安全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危害在于可能引发下游侵害的发生,进而侵犯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侵犯信息权利行为对公民私权利的危害在于导致个人对自身信息失去控制或违背自决意愿,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两类侵害行为均损害了 自然人的私权利益,行为人应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处理信息安全纠纷遵循侵权定性思路,处理信息权利纠纷则适用侵权或违约责任制度.鉴于信息侵害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多元样态,对于不同侵害环节中的行为主体,其过错要求、责任分配、责任形式、赔偿模式等方面应存在差异.
    • 朱程斌
    • 摘要: 网络世界"产生了危及人格的新的危险类型",现有的由家庭人格、民事人格和政治人格组成的人格理论不能应对这一危险."新的危险类型"指的就是数字人格,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将之归入民事人格——自然人概念中.数字人格是在网络时空中形成的,是个人信息权利的有机结合和主体体现.数字人格拟制的基础在于:第一,政治人格、民事人格、家庭人格等法律人格概念不能涵盖构成数字人格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现有的《民法典》《刑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已经体现实质意义上的数字人格;第三,实践中已经存在数字人格.数字人格以"个人提供有限信息权"和"必要信息服务权"为核心,同时包含姓名和肖像保密权、身份证号保密权、生物识别信息保密权、住址保密权、电话号码保密权和轨迹信息保密权等权利.
    • 周春雷; 李彦博; 孟丽慧
    • 摘要: 探讨国内外学术资源平台中普遍存在的阻滞信息流动问题,分析其影响并探讨破解之道.通过列举各平台存在的限制用户利用数据、错误展示资源关系、随机提供部分检索结果等现象,归纳出信息幽禁问题并详细阐述其表现与影响.本文认为,用户需增强对信息幽禁问题的认识,提升应对能力;数据库商需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政府需完善学术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知识生产者合法权益.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