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春华:在当前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的大背景下,撤销、合并机构单位的现象比比皆是.单位撤销或合并了,档案怎么办?《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撤销或合并必须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向有关的档案馆进行移交或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二)机关撤销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四)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五)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六)一个机关改变了领导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有关的主管机关或档案馆移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固然,撤销或合并机构单位的档案应该按照上述国家有关规定清理、移交;然而,国家有关规定都是粗线条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具体清理、移交时,恐怕还得结合各自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