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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义务

环境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26951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现代哲学、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义务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卫先、佘正荣、李哲莹等。

环境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9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6951 占比:99.93%

总计:127037篇

环境义务—发文趋势图

环境义务

-研究学者

  • 刘卫先
  • 佘正荣
  • 李哲莹
  • 杨虹
  • 万奎强
  • 周玉华
  • 周立波
  • 孙丁绩
  • 徐祥民
  • 王春磊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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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陈真亮; 项如意
    •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我国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当前的碳排放权制度在设立目标的公益性、行使方式的不自主性、附着客体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特征,使得其规定难以上升为法律权利,而仅能作为企业碳减排的强制性环境义务。近年来,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发展权说等理论学说试图将其财产化,而回避了对其法律义务属性的探讨,存在逻辑不自洽、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亟待修正。出于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制度体系化考量,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义务本质,强化政府、企业以及地方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制度设计和监管责任,重视碳排放权相关的制度绩效、制度缺位、制度拥挤和制度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应防止将碳排放权简单等同于行政管控手段或行政规制权,完善企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价值取向下的碳减排义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规制过度”或者“规制不足”等制度失灵现象。
    • 陈真亮; 项如意
    •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我国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当前的碳排放权制度在设立目标的公益性、行使方式的不自主性、附着客体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特征,使得其规定难以上升为法律权利,而仅能作为企业碳减排的强制性环境义务。近年来,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发展权说等理论学说试图将其财产化,而回避了对其法律义务属性的探讨,存在逻辑不自洽、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亟待修正。出于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制度体系化考量,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的义务本质,强化政府、企业以及地方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制度设计和监管责任,重视碳排放权相关的制度绩效、制度缺位、制度拥挤和制度冲突等现实问题。同时,应防止将碳排放权简单等同于行政管控手段或行政规制权,完善企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价值取向下的碳减排义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规制过度”或者“规制不足”等制度失灵现象。
    • 车越; 邹灿
    • 摘要: 生活垃圾快速增长是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垃圾填埋场等末端处置设施从选址建设直至运营封场,一直伴随着有关邻避现象和环境正义的争论。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进一步将生活垃圾相关议题从末端设施影响拓展至居民源头分类,各环节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成为学界和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本文辨析了环境正义的内涵,剖析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在垃圾管理各环节和各责任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视角探讨生活垃圾管理的全过程,对其中各环节及关键因素进行识别,提出了城市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中的环境正义。研究发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正义影响因素由多维度确定,各因素对环境正义的影响作用由环节、相关方、空间尺度等定义;相关环境正义概念应由传统邻避设施引发的环境风险分配延伸至源头分类、次级分拣和末端处置等垃圾管理的全过程;由关注政府和社会公众间的权责争议拓展至居民、物业、居委会和政府间环境义务配置及环境权利让渡的综合调控。研究以环境正义概念为基础构建的垃圾管理全过程视角,可为剖析环境权利、环境义务与垃圾管理各环节中不同责任主体间的相互联系提供参考。
    • 戴洁
    • 摘要: 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与部署,要求全体公民积极转变生活方式,参与承担相应的环境义务。在正式制度框架下,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不同效力层面明确规定了公民需承担的环境义务,但在实践中,公民承担环境义务依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因而需要培育公民承担环境义务的价值和理念、提升公民承担环境义务的知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公民承担环境义务的配套设施和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品形成市场规模、重视公民承担环境义务对就业的影响、对承担特殊环境义务的公民给予相应补偿,引导公民有效地履行和承担环境义务
    • 吴梦凡
    • 摘要: cqvip: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交叉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环境法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其理论体系至今仍不够完善,构建一套合理科学的环境法理论体系迫在眉睫。基石范畴是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明确环境法的基石范畴是构建环境法理论体系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传统的环境权利本位论和环境义务本位论都在逻辑或实践中存在缺陷,而环境正义刚好对这些问题能作出充分的解答。将环境正义确立为环境法的基石范畴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环境正义足以匹配基石范畴的重要地位,并且还能协调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争议;其次,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的基石范畴不仅可以为解决我国环境司法的困境提供一个值得借鉴的参考思路,也有利于解决我国环境法以污染防控为中心造成的城乡环境正义失衡等困境,还可以加强环境法和其他人文社科学科的交流和互动,使环境法向更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 陈文彬
    • 摘要: 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环境权益和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环境的持续恶化,义务的公平分配成为国际环境条约制定和履行的重要议题.不遵约机制既力求所有缔约方都能遵守环境保护的条约义务,又针对发生不遵约情事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这既有普遍的共同义务,又体现了区别的责任.同时,针对因客观能力不足导致履约能力较差的缔约方,机制在性质、自主权限、适用措施以及援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与倾斜,这都彰显了环境正义.
    • 白洋; 杨晓春
    • 摘要: 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应当以正确的伦理与哲学思想为指引.当代生态思潮中所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定位上两极分化,不足以正确指引环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对生态思潮各流派加以检视,从中所抽象出来的"生态整体主义"对环境法治建设极具思想指引价值.然而,传统法律的权利本位理念与环境法的生态整体主义特质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冲突,需要对环境法加以改造.也就是说,在既有的人本主义法律框架内,环境法律只有在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事实前提下,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就是保护人类整体性利益的思想指引下,通过对环境行为加以约束与限制,落实主体的环境责任与义务,方能真正有效化解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诉求.
    • 应雁
    • 摘要: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过程可谓知易行难,按照国办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部署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各地的垃圾分类立法都到了关键节点.通过对12个城市现行立法的文本比较可以得出,各地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分类标准、计量收费制度和奖惩措施的规定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其背后蕴含了公民分类义务之问、社区责任主体之辩、分类标准之考、处罚限度之争的法理争论,明晰这些法理难点可以为将来的立法在效力位阶、分类标准、义务主体、规范内容和激励机制上带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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