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
影视剧本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88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文学、电影、电视艺术、文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680篇;相关期刊116种,包括电影评介、电影文学、大众电影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018中国电影科技论坛等;影视剧本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乐、柏昆、李丕洋等。
影视剧本
-研究学者
- 李乐
- 柏昆
- 李丕洋
- 李丕洋(编剧)
- 孙利军
- 张璐
- 张翠玲
- 李路
- 李郁
- 田子爽
- 罗洪忠
- 蒋光宇
- 蔡国锋
- 薄成钢
- 鲁小艳
- 黄蕾
- 于子朔
- 付明根
- 任洪涛
- 任飞颖
- 何爽
- 何镇邦
- 余哲峰
- 关莹
- 刘一光
- 刘军
- 刘川屏
- 刘建平
- 刘玥含
- 刘连开
- 劳里
- 华成斌
- 卫子臣
- 叶子
- 吴献中
- 周鹤
- 孙飞盈
- 孟翔勇
- 宁子
- 宋国贤
- 宋钰颖
- 山东省人民政府1
- 崔红伟
- 张伟华
- 张凯蒂(选注)
- 张勤
- 张孝杰
- 张宁
- 张宪席
- 张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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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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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文化软实力,创作出彰显中华文化的新作品,继承与发扬传统文化,体现出民族特性。文中分析影视剧本创作中运用古籍故事的重要性,探讨如何在影视剧本创作过程中运用古籍故事,提高影视剧本创作质量,与现代社会结合讲好中国故事,推进我国影视行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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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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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剧本,顾名思义,是一部影视剧的根本,所有的艺术创作灵感都是在剧本上完成的.一个剧本的题材、故事、情节、人物等因素都是决定创作出来的影视作品优秀与否的关键.立足于实践,笔者认为编剧可以从"题材""故事""情节"和"人物"四个方面入手来对剧本的创作质量不断进行完善,打造出一部优秀的影视剧本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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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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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该专业旨在培养传媒领域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具有很强的实践性.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创意类课程在进行线上具体实践授课过程中面临即兴互动创作与即时探讨表达的困境.如何摆脱"云创作"面临的困境,实现创意类课程的有效传授?笔者以中原工学院的影视剧本创作课程为例,对在疫情下"云创作"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和探索,以期寻求有效的途径改善教学效果,提升学生创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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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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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剧本,顾名思义,是一部影视剧的根本,所有的艺术创作灵感都是在剧本上完成的.一个剧本的题材、故事、情节、人物等因素都是决定创作出来的影视作品优秀与否的关键.立足于实践,笔者认为编剧可以从"题材""故事""情节"和"人物"四个方面入手来对剧本的创作质量不断进行完善,打造出一部优秀的影视剧本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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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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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陶纯以一部引起广受好评的长篇小说《一座营盘》,宣布离开影视剧本写作,回归小说创作。自那以后,他写出了一批与革命历史有关的小说,其中有长篇小说《浪漫沧桑》,中篇小说《天佑》《秋莲》《根》《过来》《七姑八姨》等。可以说,每一篇的故事都很精彩奇特,人物都很新颖传神,叙述也更加的老到、自然和从容,文字筒洁隽永,令人过目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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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玛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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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运用国内外影视文学理论,以影视文学的情节为研究对象,认为影视文学的情节取决于人物性格发展。并就影视文学创作中,如何提炼典型情节,何为情节的基础,以及收集等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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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鼠年辞旧岁,牛年更奋蹄!春节期间,重庆市教学专家张志勇工作室暨江津区中学历史张志勇名师工作室团队,组织开展了系列研学活动。自2021年1月以来,先后组织了历史课程创新基地“农耕文化”主题的人教版劳动手册2册配套资料编写研讨会,重庆市基础教育成果“实证”培育研讨会,《凌云壮志中八班》建党100年红色革命影视剧本主题讨论会,名师工作室全体成员寒假在线学习研修会,渝津三线建设教育文化实证研究课题申报筹备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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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
- 《2018中国电影科技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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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的影视产业已步入大数据时代,运用大数据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在影视剧本开发中具有高价值的应用.大数据驱动了影视剧本开发模式的创新.本文从价值、成本、市场、学习创新四个向度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如何驱动影视剧本开发的创新进行探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使得影视剧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转变,带来了影视剧本开发成本节约与效率的提升,改变着影视剧本评估与开发决策模式,为当下影视剧本开发实践提供了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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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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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视剧本的出版发行是近年来的流行趋势,影视剧本在出版发行的过程中涉及署名权、发行权、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影视剧本在出版发行需要原作者许可,而出版商需要编剧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并且编剧在出版影视剧本时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方式,而且改编权受到很大限制。剧本是一剧资本,在影视创作的过程中,编剧在原作基础上的再创作需要得到尊重,但是在出版影视剧本的过程中,原著作者的利益同样不能受到损害。要减少编剧与原作者的出版纠纷,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规范著作权使用合同,明确影视剧播出后是否可以出版相应的同名影视剧本,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先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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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伟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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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影视传媒行业日趋繁荣,影视剧成为人们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以法律为题材或者体现法律元素的影视剧更是成为人们了解法律、接受法律传播的方式之一.本文值此我国"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对影视剧本中法律元素的审查进行探讨,以求能够引起业内的重视,促进相关立法、政策的出台,更好的促使此类影视剧内容的不断完善及发挥影视剧在法律传播、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并倡导影视剧本法律审查这一新型影视传媒法律服务内容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