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官
州县官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篇、会议论文1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发展、政府法制、社会科学辑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等;州县官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柏桦、刘伟、刘海峰等。
州县官
-研究学者
- 柏桦
- 刘伟
- 刘海峰
- 方宝璋
- 苗书梅
- 邓小南
- 高天培
- 吕美颐
- 常杰
- 张晋藩
- 徐春霞
- 方裕谨
- 甘迎春
- 谷谏
- 邱捷
- 陆永棣
- 顾正洲
- 万海荞
- 乔宗传
- 何海锋
- 侠名
- 俞宗宪
- 冀村夫
- 冯海洋1
- 冯贤亮
- 刁春婷
- 刘冰
- 刘宜
- 刘彦波
- 刘德鸿
- 刘淼
- 刘秀生
- 刘金
- 吕宽庆
- 吕小鲜
- 吕育良
- 吴丽娱
- 吴兆清
- 吴吉远
- 唐宇辉
- 子弘
- 孟国楚
- 岁有生
- 岳勇
- 崔永生
- 康沛竹
- 廖斌
- 张敏
- 张晋藩1
- 张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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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梅;
王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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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解决方案。受儒家“无讼”观念影响,礼治规范与调处息讼成为清代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策略,州县官也因此具有了民之父母的宗法身份。但是清代的司法实践表明,“健讼”是社会的常态,民事诉讼的化解机制呈现多元模式。清代州县官兼具父母官与刑名官的双重身份,在民事纠纷的化解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都重视发挥官方“法治”的解决途径,并将其作为根本依据。清王朝在调整、完善、强化州县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各项资源,力争实现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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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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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浙江山阴人杜凤治(1814—1883年)在广东当知县、直隶州知州十几年,留下了一部几百万字的日记,堪称晚清官场的全景记录。看他的日记,会觉得当州县官真忙真辛苦。杜凤治的繁忙生活杜凤治的忙,除了因为州县公务繁重以外,还因为有大量应酬。以杜凤治在南海知县任上的同治十年(1871年)四月为例,其时杜凤治刚接任,因为太忙,日记停记了一段时间,从四月初十才重新写。从这天开始连日县试,又有对外交涉案件,十五日是例行祭祀,到十九日才算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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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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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來一些涉及清代地方司法審判的重要研究多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爲基礎,常見文獻《清史稿·循吏傳》等反被忽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主要反映了清代少量優秀官員的司法業績,或表達了一些地方官的司法理想,恐非清代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循吏勤於理訟,善決疑獄,平反冤案。然循吏在地方官中占比極少,其存續的政治生態環境異常惡劣。正史有關循吏的記載,另折射出大量官員在司法實踐中庸碌無爲,普遍應付了事。清代地方司法之常態是滯獄重重、違法裁決,甚至經常强令民衆自行調解結案。這種狀態與官僚制特點、財政約束等制度因素密切相關。受海外法律史研究的客觀影響,國内部分研究專注不常見的史料,聚焦地方官司法時的愛民情感,及其在司法過程中對“情理法”的綜合考量,忽視了司法主體自身的利益訴求與各類制度性困境,和常見文獻折射出的司法實踐之常態,具有“掐尖法”或以偏概全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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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骏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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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地方上的案件无论轻重均由州县层级的地方官先予审理,传统中国的基层政府一直是法律史学者的关注所在。这种关注一则呈现为对州县官如何裁判案件的探讨,二则围绕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展开。对于后者最为全面精到的论述,是由瞿同祖先生的名著《清代地方政府》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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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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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地方志中存留很多生祠记、去思碑记,它们记录了州县官员治理地方的功绩.这些生祠记、去思碑记中,州县官员被塑造成极为相似的形象.他们心忧百姓、勤于政事,是中国古代传统官员的典范.明代中后期,士大夫撰写大量的碑记与祠记,塑造州县官正面形象,以期激发各级官员良知,改善官场风气.百姓渴望州县官用心治理地方,建立大量生祠、去思碑,亦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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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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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嘉庆二十五年(1820)八月二十七日,道光帝即位。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新皇帝也不例外。正值盛年的道光帝亲政之始,便锐意求治,力图扭转其父留下的烂摊子。是年九月初,道光帝召见军机大臣、户部尚书英和,咨询政事。英和认为,整饬吏治、扭转世风乃当下要务,须从清查陋规入手。所谓''陋规'',即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却得到社会尤其是官场广泛认可与接受的惯例,诸如官场交往中的节寿礼、程仪、卯规、别敬、冰敬、炭敬、门生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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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海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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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清代州县体制,学界众多名人有出色的研究。瞿同祖分析了清代县官、州县衙署四类助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认为清代州县为"一人政府"。(1)在此基础上,魏光奇叙述了州县行政的治理结构、衙署组织及其各种职能,他从清代州县财政的制度设计、实际运作情况认为州县财政具有家产制性质。(2)他的另一本著作《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则将重点放在北洋时期、国民政府前期及新县制时期的县体制。(3)萧公权从乡村地区组织、基层行政组织、乡村的治安、税收、饥荒、思想控制等方面探讨19世纪的州县地方治理。(4)关晓红从"内外相维"探讨近代政体转型,认为内外官改制失序是新政失败的重要原因。由于她认为外官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在省制方面,对州县改制着墨不多。(5)由于研究对象及论述视角的差异,以上学者没有对晚清州县改制进行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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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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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光绪二十四年夏,山东境内黄河决口,沿河地区受灾.时任惠民知县的柳堂在主持赈灾过程中写有《灾赈日记》,详细记述了他在水灾发生后持续半年多的时间里组织救灾的经历,较为具体地展现了州县官在救灾实践中的心态变化以及救灾中州县官所处的官与民的复杂人际网络.透过《灾赈日记》的记载,大体可以观察晚清州县官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其在救灾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清代救灾模式下州县官的实际角色及功能,考察晚清救灾机制的运作及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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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 《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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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预备立宪确立了设置各级审判厅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的改革方向.经过争论,制订了各省同时推进,从繁盛推及偏远,先商埠城治、后州县地方设置各级审判厅的规划.从1910年至1911年上半年,大多数省高等审判厅和省城商埠的地方、初级审判厅先后设立.这些审判厅的出现,部分地改变了州县的司法审判运作:在部分已经设立初级审判厅的首县,州县官不再有承审之权,但仍有承缉之责;在大多数未设审判厅的州县,州县官仍有承审之权,但以审判厅为上诉机关;凡涉及徒流以上的重大案件,州县官审判、府与直隶州复审的程序不变,但以省高等审判厅为上诉机关.这是州县司法制度中旧制仍存,但又发生相应变化的一段过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