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刑部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276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中国文学、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6篇、相关期刊188种,包括法学、政府法制、社会科学辑刊等;
刑部的相关文献由2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长江、傅国涌、李光灿等。
刑部
-研究学者
- 刘长江
- 傅国涌
- 李光灿
- 白艳平
- 蔡辉
- 习骅
- 习骅1
- 傅贵
- 姚宏
- 守义
- 巩富文
- 张书才
- 张春海
- 慕颖1
- 方修
- 方裕谨
- 李洪文
- 浑雪
- 老八
- 郑小悠
- 闵凡利
- 马未都
- SKY
- 丁尧
- 世次郎
- 严明
- 井上亘1
- 伊人无恨
- 何庆善
- 何敏
- 何林天
- 侯德生
- 俞炳坤
- 俞经农1
- 傅嘉明
- 冯炳生
- 冯辉
- 冯铁金
- 刘后滨
- 刘太祥
- 刘建明
- 刘志勇
- 刘星
- 刘栋
- 刘栋1
- 刘渝龙
- 刘耿生
- 刘诚龙
- 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组
- 华友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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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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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研究者提出,洪武八年,明政府因刑、工二部"庶事浩繁"而为其增设了四个下属机构,称"四科";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刑、工二部的四个子部在洪武八年改为"四科",后又被裁革。考之史籍,其时明政府既未为刑、工二部增设下属机构、新任命官员,也未将其子部改为"四科"。当代一些研究者之所以对洪武八年刑、工二部"改制"之事产生误读,一方面是因为受到清代学者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不熟悉明代的历史和文化,没有认识到"部""司""科"等在明代并不是某一层级官署的固定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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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张如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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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命案逐级审转的时限压力和各层级间纠错成本的作用下,特别是掌握着地方“隐权力”的吏役的推助,清代地方顶凶生成,并能经逐级复核无异,进而递至中央。在京控揭发顶凶情弊之外,刑部通过对地方具题的案件文本进行“书面审”,常能发现纰漏以查错纠弊。为治理地方顶凶问题,刑部不仅通过持续的立法工作、修订例文以因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治理顶凶提供法律依据,还派出官员具体审办地方顶凶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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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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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覆囚使的设置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刑部覆囚使阶段和御史台覆囚使阶段。刑部覆囚使最迟出现于太宗贞观十七年,主要活跃于高宗、武周时期,以地方州县的僚属官员充任,由刑部与吏部共同负责选取,中书门下裁决,最后由刑部派遣。唐玄宗时期,覆囚使改由御史台的职官充任,多为财政类使职的兼任。玄宗之后,唐中央不再设专职覆囚使,其原本的职责被按察使、巡查使、采访使等使职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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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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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明代,亲理审判成为刑部的一项基本职能.这一任务主要由部内各司具体承担.案件到部后,各司按照被告名籍,根据各自专管和带管范围承审,并非如现有认识的掣签审办.即使是大案的三法司乃至五府九卿科道会审,这一分工原则依然适用.依此分工,北京城民间案件主要由云南司审理,故该司在十三司中的现审任务最重,被视为职任“繁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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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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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衙门间的交往,上传下达条条框框,左揖右让枝枝蔓蔓,自然有许多门道,在外人看来十分复杂,但在内行眼里却不是问题。话说苏州衙门接到刑部的一封钉封文书(这类文书大多是斩决要犯的批复),拆开一看,说的是云南的一件案子,只好重新封上退回o直到年底,刑部又来了一封新文书,这才说到处决苏州的一名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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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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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解释,是法律的“任督二脉”。清代刑部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如何“解释法律”,以期情罪允协,两造相安。清嘉庆十九年,浙江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案子。常山县的一个叫龚奴才的民人,常年在义乌县做生意,家里只剩下他的童养媳徐氏和父亲龚加红。也许没有丈夫在家相陪,徐氏就和附近的一个小和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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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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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史》所述和(山蒙)入职刑部的时问与其他史料不吻合.经考察,元人在编修《宋史》过程中,将和(山蒙)仕宦履历删削失当,而致记事疏漏.实际上,端拱二年和(山蒙)入职刑部,到淳化元年五月除授刑部详覆官,并非传文记述返京入职之始即获此差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