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习惯法
婚姻习惯法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4459篇;相关期刊51种,包括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下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婚姻习惯法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周相卿、张邦铺、李向玉等。
婚姻习惯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459篇
占比:99.92%
总计:94530篇
婚姻习惯法
-研究学者
- 周相卿
- 张邦铺
- 李向玉
- 杨家佳
- 朱微
- 李远龙
- 赵知新
- 陆晓萍
- 万瑞华
- 严文强
- 亚合亚江·吾拉依木
- 俞英超
- 兰元富
- 关丹丹
- 刘嘉宝
- 刘方圆
- 刘美麟
- 古丽努尔·玛纳斯
- 史伟灿
- 吉蕊蕊
- 吴兰翔
- 周会
- 周梅
- 唐橡嫔2
- 唐芳
- 唐雨婷
- 封立正
- 尚千惠
- 张姝
- 张文玲
- 张旭
- 张晓蓓
- 张洁
- 张阳阳
- 曹玲
- 曾青
- 李倩
- 李承荣
- 李春斌
- 李远龙1
- 李龙
- 杨云燕
- 杨特
- 杨章桥
- 杨绪东
- 潘俊芳
- 王晋寅
- 王银梅
- 田炀秋
- 祁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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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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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历史的长河中,侗族作为我国五十六个少数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侗族习惯法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延续下来。习惯法有着规范和治理民族内部成员的重要作用,其中婚姻习惯法极其富有该民族的文化特色,内容丰富细致。在现代化发展的今天,侗族的婚姻习惯法在一些侗族村寨中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留存。本文通过对侗族代表村寨的实地田野调查,深入到村寨当中,系统全面的了解侗族的婚姻习惯法内容进行研究,旨在提高我们对侗族婚姻习惯法的了解和重视,进而促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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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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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以前,黔西南布依族在孤立的地理环境和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姻法律文化.而清以来,中央政府加强了对黔西南布依族地区的控制,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播和教化,使得布依族群体在生存成本衡量下,结合本地的文化资源,移植了一部分中原婚姻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了布依族历史上形成的婚姻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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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圆;
田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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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民族学及法学界对苗族婚姻习惯法之变迁的研究集中于以新中国成立作为时间点,从经济、政治方面进行笼统分析,忽略了基督教文化对苗族婚姻习惯法之影响。通过对贵州黔东南苗族聚居区的走访调查可知,苗族婚姻习惯法深受当地宗教文化的影响。基督教传入后,苗族的婚姻习惯法发生了一系列变迁,其中,以婚圈的变化最为显著。基督教义影响了苗族人的婚恋观,打破了其"同宗同姓不婚""还娘头""服饰不同不开亲"等传统习俗,重构了当地的婚姻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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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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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追求的考察入手,进而分析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价值追求的因素,然后再以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为例逐步揭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冲突,阐明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意义、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协调价值,并努力提出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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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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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价值追求的考察入手,进而分析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价值追求的因素,然后再以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为例逐步揭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价值冲突,阐明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意义、即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协调价值,并努力提出二者进行价值协调的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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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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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婚姻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冲突,但实际上,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生命力非常之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研究,寻求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进入刑事司法的正式渠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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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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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族婚姻习惯法是阿拉伯伊斯兰婚姻制度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相互适应、借鉴、吸收和交融的产物.回族婚姻习惯法是伊斯兰宗教法关于婚姻问题的规制积淀、深深的融合在穆斯林民众的心里后在具体婚姻生活中的一种客观体现.长期以来,回族婚姻习惯法早已被回族民众所普遍接受并成为其婚姻方面的重要基础和生活的准则的重要部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告诉发展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正确看待回族婚姻习惯法,如何保持和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如何利用和汲取民族文化中的精华,对促进地区和国家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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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
黄荣昌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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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同治《直隶理番厅志》记载:同治四年(1865),理番县孟董屯守备穆祖索朗聚众启衅,于是年平息,清廷于羌族聚居区定《善后章程》二十条,其中规定,“其婚姻、田土、命盗正案,均归地方官办理。永为定例”。说明此前羌族的婚姻案件,并未纳入州县按国家法办理。这就从反面印证,羌族有其自成体系的婚姻习惯法。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国家法律推行力度的加强,羌族自身的婚姻习惯法才逐渐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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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崇荣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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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调适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最古老、最普遍、最独特的制度。人类希望通过婚姻,避免混乱的性竞争,以寻求一种安全的生活,达成经济协作,形成共同分享的机制,以维持生命,繁衍种族,哺育后代,完成家庭的生物性功能。婚姻属行为文化层范围,是一种社会习俗,婚姻行为代表着一种文化,它是一种社会的集体行为,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具有约定俗成性。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