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述论

摘要

@@清同治《直隶理番厅志》记载:同治四年(1865),理番县孟董屯守备穆祖索朗聚众启衅,于是年平息,清廷于羌族聚居区定《善后章程》二十条,其中规定,“其婚姻、田土、命盗正案,均归地方官办理。永为定例”。说明此前羌族的婚姻案件,并未纳入州县按国家法办理。这就从反面印证,羌族有其自成体系的婚姻习惯法。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国家法律推行力度的加强,羌族自身的婚姻习惯法才逐渐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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