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4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256篇;相关期刊25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保安处分的相关文献由47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仁文、姚学宁、陈伟等。
保安处分
-研究学者
- 刘仁文
- 姚学宁
- 陈伟
- 叶良芳
- 文姬
- 聂玮
- 薛伟
- 万志鹏
- 张丽丽
- 张淇
- 张琳
- 徐久生
- 秦瑞东
- 董邦俊
- 丁敏
- 于晓敏
- 何恒攀
- 何文婷
- 何群
- 何鹏
- 冯文杰
- 冷必元
- 刘刚
- 刘迪
- 刘鹏
- 史蕾
- 吴鸿强
- 周建军
- 姆·德·沙尔戈罗茨基
- 姚毅奇
- 孙道萃
- 宁岩
- 左玉慧
- 广健
- 应家贇
- 康树华
- 李卫红
- 李灿
- 李纯
- 李鄂贤
- 梁振宇
- 沈宇靖
- 潘侠
- 焦士凌
- 王振生
- 王美懿
- 童策
- 肖吕宝
- 蒋明
- 谢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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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登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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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附随性后果在预防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再犯罪以及维护职业利益层面能够起到良好效果,但其设置本身与犯罪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不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负面效应愈发突显,应对其进行理念重塑,改变只注重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单一理念,寻求犯罪预防与有助于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两者间相平衡,并对犯罪附随性后果的规定及适用进行限缩。在具体限缩时,应当取消微罪、三年以下过失犯罪的附随性后果;更加注重犯罪类型与职业间的关联性;改变无期限限制从业资格的规定,还要根据犯罪类型合理设置限制从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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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佳;
金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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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还没有系统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但是已经有了实质上与保安处分制度高度相似的规定。为了寻求更为健全和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本文在分析保安处分与刑罚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当前我国《刑法》中类似于其他国家保安处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未明确其性质的刑事处分措施是否适合被确立为保安处分,包括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医疗、禁止令、缓刑监督、假释监督,剥夺个人财产权益的刑事没收,限制个人劳动权的强制劳动,以及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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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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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法修订的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明确为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但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高发态势,且实例中并无一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例。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着再犯可能性大、潜在危险性高的新型特性,可认定对其适用兼具非刑罚性和保安处分性的从业禁止。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敏感度高的职业之中,在法定期间内可禁止相关犯罪人员从事相关职业,从而降低此类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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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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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中,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纳入专门教育体系。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相较于收容教养,其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当性都得到一定提升,但是仍具有决定主体中立性存在欠缺,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程序内容规范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与不足。对此,需要实现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程序由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的性质变迁。其具体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司法裁判原则,强化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和完善专门教育适用程序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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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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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没收形式化解释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国民合法财产权.为合理解释并容纳组成物,避免出现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漏洞,应将供罪财物解释为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物.没收组成物的规范性质是保安处分,应以特殊预防必要性作为限制的正当根据.应坚持实质的直接专门说,组成物意义上的供罪财物应被限制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由此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被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的财物没收的正义结果.所谓“供犯罪使用”,是指直接供犯罪使用或准备直接供犯罪使用.所谓直接关系,是指财物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或促进性的作用.某种财物是否被行为人专门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应当从使用次数、使用比例、财物获取难易程度、主观目的、财物数量、财物特殊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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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愚;
孟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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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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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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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在情景预防犯罪论的指导下,能够有效预防并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职业犯罪。然而,该制度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主体单一、裁量恣意、论证粗糙、适用机械、标准不统一、对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过程中存在混乱等现实困境。对此,应在必要性、适当性原则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厘清"相关职业"的界定范围,增强论证说理性;调整禁止从业期下限,构建复权制度,以加强灵活性。最终目标是多管齐下,提升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刑事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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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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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视角下,废除劳动教养后确立起的“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二元法律制裁体系,面临着犯罪圈扩张、轻罪比重上升、刑法与行政法衔接不畅等诸多挑战。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主张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的行政改革派、倡导刑罚结构内部优化的刑事改革派以及建立独立保安处分的建制派之间的观点聚讼。在总结劳动教养的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从积极主义刑法观出发对现行制裁体系进行分析检视,在延续定性+定量的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引入教育、矫治的价值理念,并且通过危害行为、制裁方式的类型细化和前科消灭制度、独立少年司法制度、非监禁性惩罚方式的建立,架构起二元多层次的制裁体系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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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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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安处分相较于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更倾向于以感化、教育犯罪人员的形式防止犯罪的二次发生,并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其作为一种介于收容教育与刑法之间的犯罪处理方式,尤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本文简单介绍了保安处分的提出背景,对其性质的划分展开辨析,并在辨析之中探寻未成年人适用保安处分的相关理论支撑,为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具体应用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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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于贺;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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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从刑法的条文设置与用语上看,职业禁止不是刑罚处罚措施.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承认保安处分的存在,而且职业禁止本身也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特征相异,因此也不宜认为其具有保安处分的属性.将职业禁止定性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既符合刑法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又与我国刑罚处罚措施与非刑罚处罚措施二分的刑事制裁体系相契合.况且,职业禁止在适用理据与适用目的 上也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一致性.职业禁止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同一类型,其不以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为适用前提,所以学界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批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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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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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教制度废除以后,中国刑罚制度面临新的调整与改革.其基本观点是:在劳教废除以后,有些行为可以通过立法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拘役刑期的下限可以由现在的1个月下降到15日,直接与行政拘留衔接;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同时具有"有责性",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欠缺责任,但具有"人身危险性",则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对于仅仅具有所谓的“人身危险性”,而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是没有“违法性”的行为,不能仅仅以所谓的“人身危险性”而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对于“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收容教养”在内),不管具体名称如何,都应当经过法院的裁决;包括“收容教育”在内的广义上的“劳教制度”具有与狭义的“劳动教养”同样的弊端,也应当一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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