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管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专利文献7208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优先效力的相关文献由80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付萍、戴孟勇、曹幸军等。
优先效力
-研究学者
- 徐付萍
- 戴孟勇
- 曹幸军
- 梁国柱
- 余洁
- 傅穹
- 刘保玉
- 刘全财
- 刘海霞
- 刘秀清
- 司金虎
- 周瞿
- 周瞿1
- 周艺明
- 周艺明1
- 周银菊
- 宋延军
- 宋旭明
- 尹莉
- 崔伟华
- 崔静静
- 左平良
- 常敏
- 常鹏翱
- 张发林
- 张帆
- 张梅
- 张永
- 张淑杰
- 徐司南
- 戴玥
- 房绍坤
- 景琳婕
- 曾佳蓉
- 李克武
- 李忠
- 李洋
- 李燕
- 李璐玲
- 李雅静
- 杜敏萍
- 杜晓强
- 杜曉強
- 杨善长
- 杨德齐
- 杨永纯
- 梅龙生
- 檀林飞
- 汤洁
- 汤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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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武;
田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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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新设担保物权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效力顺位规则的突破,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交易之中,抵押物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所担保的对象是动产买卖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或价款融资人,但抵押人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买受人。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之成立还必须满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抵押物再转让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具有追击力,适用于新的受让人,但不能适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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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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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势必对遗嘱公证产生较大影响。如何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巩固和发展遗嘱公证业务是目前公证研究领域的一道难题。本文认为,《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既是挑战也是契机,公证人只有立足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通过不懈努力,切实保障和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开创遗嘱公证法律服务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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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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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作为家庭财富传承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个人财富的分割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以必留份制度对自由设立遗嘱进行了限制。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公证遗嘱已经丧失了以往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所提供的证据效力依然没有减弱。实践中,必留份制度的原则性特点,使得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办理过程中缺乏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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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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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势必对遗嘱公证产生较大影响,《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既是挑战也是契机,如何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巩固和发展遗嘱公证业务,需要公证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切实保障和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开创遗嘱公证法律服务新局面.跳出法定公证的舒适圈,在《民法典》时代打开公证法律服务的新思路,更好的运用《民法典》发挥公证的价值,为家庭和谐保驾护航,并最终实现优化家庭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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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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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之于他国监护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类型单一、缺乏细化规则以及配套的监督措施阙如等缺陷,致使司法实务中多发的监护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尽管2017年施行的 《民法总则》首次提出了遗嘱监护制度,但其规定过于宽泛,且在2020年出台的 《民法典》中亦并未见有相应的细化规范.由于立法对遗嘱监护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遗嘱监护之适用范围及遗嘱监护人的具体确定标准等问题尚未明确.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论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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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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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骗取金钱清偿的案型上,日本曾经历三阶段裁判与学说的历史,从战前大审院将金钱作为一般有体物认可善意取得制度,到战后最高裁判所认可金钱“占有即所有”,以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到目前学说和判例对“占有即所有”基础上的不当得利进行再反思,其中有辗转继受所产生的问题,也有回应现实的案型的努力,值得我国司法实务与理论进一步比较与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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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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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是立遗嘱人划分家庭财产的重要方式,在维护家庭和谐,定纷止争上具有优势.遗嘱在我国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书等五大类.其中,经过法定程序的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在法庭上能够直接采用.公证遗嘱发展至今,为许多家庭解决了家庭财产纠纷,维护了家庭和谐,在整个公证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公证遗嘱的发展现状予以分析,并提出完善公证遗嘱制度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公证实践工作,推动我国公证制度向着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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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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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5年起实施的《继承法》进入修订阶段,新公布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定。而取消的理由就是"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对立遗嘱人的变更和撤销权的限制,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A一条影响群众财产传承、业已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法条的修改,需要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修改条文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对于法律理由已经做了充分的探讨,但上述探讨,从实践出发探讨修改理由的论据是否充足?在此,笔者针对南京地区的审判和公证实践及相关实际操作进行研究,并对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将导致的后果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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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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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有关公证遗瞩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和问题的引入(一)我国有关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被规定在《继承法》、最高法《继承法意见》以及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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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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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信控制单元响应与其他电子设备连接状态的变化,通过与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来判断所连接电子设备的优先级和种类,对声音识别操作禁止设定单元提供本身电子设备是否具有最高优先级的信息。声音识别操作禁止设定单元根据本身电子设备是否具有最高优先级,对声音识别操作判断单元设定允许或禁止声音识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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