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4865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安徽省第九届航海论坛、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五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暨苏浙闽沪三省一市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等;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韩立强、刘安宁、吴星奎等。
船舶抵押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865篇
占比:99.72%
总计:44992篇
船舶抵押权
-研究学者
- 韩立强
- 刘安宁
- 吴星奎
- 徐燕华
- 李晓涛
- 吕卫红
- 吴胜顺
- 张鹏飞
- 潘寅颖
- 王蓉
- 田田
- 许俊强
- 贾云新
- 邱文
- 阮芳
- 韩立新
- 魏方
- 黄寿锋
- 丁峰
- 上海海事法院办公室
- 世斌
- 于海涌
- 于衡
- 任宪龙
- 何震
- 余妙宏
- 余延满
- 余正康
- 侯玉晟
- 傅廷中
- 傅静
- 关正义
- 冯兴吾
- 刘亚玲
- 刘俊
- 刘全财
- 刘刚
- 刘晨雅
- 吴和平
- 周后春
- 周海燕
- 周茉
- 唐兵
- 夏利芬
- 夏艺丹
- 姜泽慧
- 孙长飞
- 孙顺舜
- 孟强
- 孟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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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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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当前已经生效,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为担保制度的适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海商法》生效于1993年,其中的规则已经近30年未曾修改,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开始新的修法历程。以抵押权规则制度为焦点,通过比较《民法典》和《海商法》的制度设计,分析了两者在担保制度规范发展趋向、抵押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和价款抵押权三个方面的变化和区别,探讨了在抵押权制度方面当前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化解两者间矛盾的可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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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
姜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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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船舶份额抵押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明确船舶份额抵押的性质是在船舶上设定抵押,而不是权利抵押或者权利质押,并得出以下结论船舶份额抵押权的设立采取意思主义模式,且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船舶份额抵押权仅能通过依法拍卖的方式实现,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船舶份额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适用与船舶抵押权相同的规则,但受被抵押船舶份额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中有关船舶份额抵押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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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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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光船租赁登记与相关概念辨析1.1船舶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的概念船舶登记是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予以注册的行为。就船舶登记内容和法律效果而言,其在公法的角度确定了船舶的国籍,从而确立了船舶的行政管理和公海航行自由;其在司法角度记载了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等民事权利,并且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对于光船租船,国际上普遍存在“光船租赁登记”(BareboatRegistration),即光船承租人依据光租合同在其所在国进行登记,从而有权在光租期间使船舶悬挂该国国旗,租期届满后船舶会恢复其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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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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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建造船舶需要的时间较长,费用高昂,在现实生活之中不乏利用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但是因为我国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主要针对已经建造完成的船舶,对于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规定比较模糊,不够细致,比如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期限存在效力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缺乏明确规定等。通过对涉及抵押权法律规范、船舶抵押权实践的探究,分析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为了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提出建议,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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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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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实物权理论是近年来被提出的理论,并不属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有观点认为针对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所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立法,是船舶挂靠纠纷中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分离的法律原因.对照事实物权理论,对船舶挂靠纠纷中一般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并非造成船舶挂靠纠纷中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分离的原因.通常情形下,挂靠人的所谓实际所有权是基于挂靠协议产生,本质上只具有债权效力.在船舶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一种情形下,由于船舶建造人向委托建造人(同时也是船舶挂靠人)的真实的现实交付,委托建造人取得船舶所有权.认为登记人具有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的观点,不应得到支持.在所有权和登记分离时,登记人向第三人的抵押权设立展示了船舶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所发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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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书恒;
傅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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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只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可以依司法强制出售而归于消灭,而未明晰船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以及与船舶联系密切的债权也可以适用"干净船"制度,会因司法强制出售而消灭.针对这些权利是否可以因司法拍卖消灭,该文采用利益考量的方法,分析在不同情况下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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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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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船舶抵押权已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不能苛求第三人为表明其善意而提高注意义务,穷尽办法去履行登记查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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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筱楼
- 《第五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暨苏浙闽沪三省一市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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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抵押权是以动产——船舶为标的的特殊抵押。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还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rn 《海商法》实施以来,作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的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一直以来可谓“呼之欲出”却又总是“待字闺中”。而众所周知,船舶制造业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重工业技术水平的主要尺度之一,不仅表现为劳动力、技术方面的密集要求,同时在资金密集方面更显突出。这样,建立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对于更好地帮助造船企业或船东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将起到很好的作用。而由于建造中船舶的不确定性,必然衍生出不同于建造中工程抵押的诸多相关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定义、所有权的归属、权利性质、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等,而其中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又恰恰是困扰登记主管机关迟迟难以出手的主要因素所在。rn 也正基于此,本文试图结合一些理论和实务,就上述问题做浅显的探析,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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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星奎
- 《第二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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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海产上,有数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若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时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