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784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5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741篇;相关期刊468种,包括经济师、商业研究、现代经济信息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中国管理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第十二届中国管理科学学术年会、第二届国际计算机及计算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研讨会暨第二届中国农村信息化发展论坛等;价格歧视的相关文献由982位作者贡献,包括蒋传海、杨万中、潘勇等。

价格歧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75 占比:30.69%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36%

专利文献>

论文:1741 占比:68.95%

总计:2525篇

价格歧视—发文趋势图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施耀恬; 翟巍
    • 摘要: “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态势而实施的歧视性差别待遇行为。尽管反垄断规制方式是有效消除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制度性工具,但这一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规制方式亟待优化与补正。具体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依据“单边相关市场”“双边或多边相关市场”“横跨多元相关市场”的不同场景,分别厘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在此前提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设定系统化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与存疑清单,从而清晰划定“大数据杀熟”行为合法与否的界限,提升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效率,并为平台企业提供细化的反垄断合规指南。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亦有必要细化区分“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不同子类型,设定类型化规制机制,并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以强化对于“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及时性与动态性监管。
    • 时慧; 张倩; 倪秋铭; 房兴茹; 马忠民
    • 摘要: 伴随大数据挖掘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出现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大数据“杀熟”现象也日益严重,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垄断,实施差别定价获取超额利润,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市场长久健康的发展。文章分析了大数据“杀熟”的实质,进一步分析了其产生的根源,认为应该从政府、行业、商家、消费者等层面构建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完整路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大数据“杀熟”事件的频发,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孙晋; 王迪
    • 摘要: 个性化定价是电商平台借助数据和算法、针对个体消费者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在外观上趋于隐蔽性、复杂性和动态性。个性化定价行为会侵害消费者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引发公平正义之隐忧的反竞争效应。因此,要对个性化定价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界定:一方面,数据和算法的使用方式决定个性化定价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平台规模影响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危害效果。有鉴于此,应当通过增强平台企业合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限制数据与算法的滥用,并通过《反垄断法》的宏观规制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积极监管对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 孙颖
    • 摘要: 算法技术的发展在消费领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收集和跟踪消费者的数据信息,以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通过“信息画像”,对消费者进行深度细分,以特定推送和差异化定价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从而实现盈利目标最大化。算法价格歧视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大数据杀熟、动态价格歧视、有区别的发放优惠券等,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数据和算法本身不具有中立性或者隐含错误、被人为操控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应从算法设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展开多元共治,其中的核心是法律层面的规制。
    • 陈永伟
    • 摘要: 本文对平台的个性化定价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个性化定价是价格歧视的特例,在现实当中,它会产生多种效应,其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因此,在评估价格歧视的影响时,我们应该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多种效应。在对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之上,本文给出了一个分析个性化定价的经济分析框架,并对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了讨论。
    • 摘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近年,一些经营者通过大数据收集用户的资料,根据客户的喜好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
    • 崔子煜; 胡天成
    • 摘要: 互联网平台公司凭借算法技术收集、处理消费者的数据,判断或预测消费者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对不同消费者实行差异化的价格计划。该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有关差别待遇行为的规定。但是,结合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导致的竞争效果以及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对于算法个性化定价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反垄断法。对于算法个性化定价行为,应进行类型化认定,分为通过交易行为定价和通过身份属性定价。针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不同类型,执法机关需要正确认识其本质,即算法个性化定价属于二级或三级价格歧视,并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思想,构建竞争限制程度、消费者利益影响程度、社会整体利益影响程度的违法性认定标准。
    • 邓晶
    • 摘要: 数字平台凭借数据与技术优势对消费者实行差异化定价,本质上一种价格歧视。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的新特点,给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带来新的挑战。针对我国实体法供给不足、诉讼主体缺位、举证责任过于严苛、算法权力规制空白等问题,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可从加强实体法供给,严格信息处理行为、赋予消费公益组织公益诉讼权、在特定条件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建立严格的算法权力规制制度等方面入手,对数字平台差异化定价的泛滥趋势予以严厉控制。
    • 张益
    • 摘要: “大数据杀熟”行为究其根本是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滥用行为,违法地收集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达到对消费者将来发生的消费行为进行预测并对其进行差别定价,或对消费者存在潜在兴趣的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推送。为此,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规制显得十分迫切。在法律层面,设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制、高效的执法机构、明确相应监管主体。在科技层面,运用“高科技”制裁“大数据杀熟”,加快反算法平台的开发与运用,以保证互联网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塑造更加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秩序。
    • 高重迎; 张开妍; 王卫霞
    • 摘要: 捆绑折扣销售是餐饮、旅游、电信、电商等领域经营者广泛运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它能为经营者节约成本,同时方便购买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购买者的价格竞争行为。但是,当垄断性产品与竞争性产品进行捆绑时,其隐性垄断的违法性常常被提起,此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有必要予以反垄断规制。然而,因其实施主体、捆绑模式、行为类型等复杂多样,且与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关联度极高,故对该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一定难度。建议秉持开放、多元、审慎规制的理念,将掠夺性定价作为捆绑折扣的基本认定路径,同时采用比对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方法来检验该类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张设置安全港规则给执法者与经营者提供一个违法与否的可预判路径,达到合理、有效规制之目的。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