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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5篇、专利文献436533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掠夺性定价的相关文献由128位作者贡献,包括万召宗、乔延清、姜忠辉等。

掠夺性定价—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5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36533 占比:99.98%

总计:436628篇

掠夺性定价—发文趋势图

掠夺性定价

-研究学者

  • 万召宗
  • 乔延清
  • 姜忠辉
  • 孙晋
  • 宗亚男
  • 徐则林
  • 白婷婷
  • 纳玛磋
  • 董成惠
  • 赵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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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左; 张二鹏
    • 摘要: 在传统经济体系中,掠夺性定价判定重视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成本关系和补偿的分析。然而,由于数字平台存在网络效应、双边/多边市场等特征,需要重新探讨掠夺性定价的传统判定规则是否适用。数字平台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的前提依然是市场支配地位。数字平台企业还可通过市场支配地位跨界传导在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实施掠夺性定价;价格-成本分析需因案而定,可考虑长期平均增量成本和平均可避免成本。因为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等,数字平台企业在很多市场中呈现明显的非对称性,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数字平台企业也可以将价格定在竞争对手平台企业难以达到最低有效规模仍可获得盈利的水平上。传统的补偿标准在数字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判定中有时可能并非必要。社区团购市场是掠夺性定价的典型应用场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关注在社区团购市场或非社区团购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及其旗下的社区团购平台企业的定价行为,应依据《反垄断法》而不是《价格法》对其掠夺性定价进行执法。
    • 高重迎; 张开妍; 王卫霞
    • 摘要: 捆绑折扣销售是餐饮、旅游、电信、电商等领域经营者广泛运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它能为经营者节约成本,同时方便购买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购买者的价格竞争行为。但是,当垄断性产品与竞争性产品进行捆绑时,其隐性垄断的违法性常常被提起,此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有必要予以反垄断规制。然而,因其实施主体、捆绑模式、行为类型等复杂多样,且与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关联度极高,故对该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一定难度。建议秉持开放、多元、审慎规制的理念,将掠夺性定价作为捆绑折扣的基本认定路径,同时采用比对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方法来检验该类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张设置安全港规则给执法者与经营者提供一个违法与否的可预判路径,达到合理、有效规制之目的。
    • 马斌
    • 摘要: 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执法机构不统一、专业性欠缺,司法救济途径有限、法律责任单一.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明确我国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制执行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完善我国的私人诉讼制度,从执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矫治.
    • 王玉辉; 汪晓贺
    • 摘要: 掠夺性定价制度在我国已建立多年,然而实践中既未形成掠夺性定价体系化的行为要件制度,也未形成典型性的执法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掠夺性定价行为要件制度存在错误与漏洞,使得掠夺性定价陷入执法困境.究其缘由,平均可变标准的错误适用、补偿要件的缺失、持续性因素的被忽视是造成目前制度困境的三大主要原因.对此,我国应通过分阶段适用平均可避免成本标准、增加适用补偿要件、对持续性因素明文规定等措施进行制度纠错与漏洞填补,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破解掠夺性定价的制度困境.
    • 何玲; 孟佳惠
    • 摘要: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九个不得",价格欺诈案、大数据"杀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再成监管重点。为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九不得":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孙晋; 万召宗; 徐则林
    • 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处罚。在2019年的伊士曼案中,伊士曼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作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处罚。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忠诚折扣"行为可以被推定为"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而无需成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其构建一套新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
    • 孙晋; 万召宗; 徐则林
    • 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处罚.在2019年的伊士曼案中,伊士曼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作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处罚.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忠诚折扣”行为可以被推定为“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而无需成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其构建一套新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
    • 董成惠
    • 摘要: 低价倾销是经营者的一种低价商业行为或竞争策略,其低于成本价的定价机制因不可能盈利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低于成本价使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特别是其光环效应能提升经营者的整体竞争力,争取到其公平竞争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的竞争利益,或者争取了其他经营者预期的合理利润,而且低价倾销常伴着价格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正当性值得商榷。我国学界和实践中把低价倾销与掠夺性定价相混淆,或是把低价倾销等同于自主定价不主张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低价倾销违法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应明确界定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和掠夺性定价的“垄断性”,确立低价倾销的认定新标准,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规制低价倾销的法律机制。
    • 董成惠
    • 摘要: 低价竞争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竞争策略,是价格竞争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竞争模式.根据低价竞争的定价目标及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低价竞争可以类型化为低价促销、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和低价出口.低价促销形式上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却常被滥用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包括低价广告、低价折扣、低价保证、附赠式低价、商业补贴;亏本贱卖的低价倾销和掠夺性定价都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低价倾销适用于非垄断企业,是以光晕效应获取竞争利益;掠夺性定价适用于垄断企业,是通过低于成本价来排斥竞争获取垄断利润;而低价出口则是以低价竞争占领国际市场.不同的低价竞争模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机制.
    • 闫旭
    • 摘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全面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越发紧密,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竞争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纵观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存在着多种垄断行为,其中掠夺性定价行为又表现最为突出。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界定和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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