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664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2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646102篇;相关期刊353种,包括法制博览、消费导刊、经济视野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2015年度工作会议暨智慧水务的建设与运营设备技术研讨会、第十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学术年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文献由85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茜云、杨茜云1、刘文等。
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6102篇
占比:99.90%
总计:646737篇
第三方支付平台
-研究学者
- 杨茜云
- 杨茜云1
- 刘文
- 王娜
- 张沈平
- 李星廷
- 杨飞
- 严娜
- 井晓龙
- 伍平尧
- 侯乐
- 俞亚男
- 刘业萌
- 刘晓松
- 刘瑶
- 刘畅
- 叶志军
- 吕卓
- 吴凌娇
- 唐茁淳
- 姚山春
- 孙定东
- 尚粤宇
- 岳恒
- 常庆
- 张南峰
- 张锐林
- 徐宇卉
- 徐荣贞
- 戴晨
- 戴泽昶
- 方小珍
- 方欢
- 於罗莹
- 晋旸晨
- 曹协和
- 朱保平
- 李函晟
- 李泽禹
- 李睿劼
- 李里
- 杨峰
- 杨敬锋
- 段文奇
- 汤晓勤
- 游艳艳
- 王丙智
- 王博洋
- 王欢
-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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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惠;
孙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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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加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广度和普及率.因其交易的独特性,使得在会计处理方面与传统会计处理模式差别较大.作为一种较新兴且前景广阔的支付手段,不断规范其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有助于其更加健康持久的发展.本文以支付宝为例,结合支付宝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探究所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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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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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高了社会效率,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而至,其中尤以侵财犯罪为甚。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犯罪定性上应当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作用机理进行剖析方能解决其理论定性困境。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延伸链条及所涉空间为基础的类型化区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盗窃罪定性;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信贷产品的场合,则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结合网络时代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与实然变化,对盗窃罪的刑法教义学知识更新与思考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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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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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行为人+被害人”双重视角来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案件的做法,不仅存在“由被害人主观内容倒推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弊端,而且大大破坏了归责的关联性。“被害人”的真实角色是对行为人归责判断时的辅助性要素,是进行归责判断时的被动一环。此时,对被害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等因素的考察应当作为将财产损失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不法行为时规范判断的基础事实材料。仅以行为人为视角的账户核心信息操纵理论是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案件类型的新思路。行为人非法获取账户核心信息之后的操纵行为才是认定该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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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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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介入提现行为,可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介入提现型与直接扫取型两类。司法实务中将前者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理由均属不当。一方面,在此以财产性利益盗窃进行说理将面临诸多争议;另一方面,以骗取手段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将会在直接性要件以及财产损失的判断上面临质疑。而认定后者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尚需论证。在介入提现型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等同于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实际的受骗对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自然人设置者,从而形成三角诈骗结构。“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权限以及处分行为,也能够说明被骗人错误认识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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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霜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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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动支付时代,大家对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十分熟悉。数字人民币的面世,使人们有了更新、更好的选择。不同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包"属性,数字人民币的本质是"钱",它不用绑定银行卡,并且可以在无网络状态下完成支付,安全性也更高。当前,在现有应用场景的基础上,数字人民币又推出"低碳新玩法",备受市场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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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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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在近年来不断提升对移动支付终端应用的兴趣,互联网消费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在积极进入金融市场,并借助自身碎片化、高效率等优势在该领域快速占据市场份额,人们已不单单通过线下银行参与金融活动,且各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在不断变化。场景金融的诞生,可使人们的金融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充分利用好场景金融是商业银行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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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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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从传统的货币支付变化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侵犯财产犯罪方式的更新。本文主要探讨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钱包盗划资金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盗划银行卡内钱财的行为的定性。而这两种不同方式的盗划资金,有的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将主要介绍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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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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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骗局年年有,不时有更新。这不,最近又出来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即帮你"清除不良征信"。据介绍,2021年11月28日,家住南京江北的李先生接到自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服"人员的来电,称他曾在平台上因还款逾期,导致征信有不良记录,不仅会影响购房、买车贷款,还会影响日后的就业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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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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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跨境电商业务迅速崛起,已成为新业态。近年来,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海外市场需求降低,202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发展进入低迷期,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却一直保持上扬趋势。截至2020年底,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2.16万亿元,比2019年增长1.9%;而中国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则达到了1.69万亿元,比2019年增长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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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心;
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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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2014年开始启动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随着研究进程的不断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的落地应用也逐渐变为现实,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这会对第三方支付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比较第三方支付与央行数字货币的特点,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分析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影响。从短期来看,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虽然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影响不大;从长期来看,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将会通过不同的路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业务、资管产品的销售业务、风控及征信业务和跨境支付业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据此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积极融入央行数字货币的支付产业链、致力于产业支付生态的建设并努力开拓国际支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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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越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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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领域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中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问题进行探讨,思考沉淀资金的性质、其利息或孳息的归属、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合理利用等.审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沉淀资金管理的现状和相关问题,同时对比外国的监管方式,提出自己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中沉淀资金监管的一些法律浅见.本文以目前市场份额占有率较高、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宝为例,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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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天碧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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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呗"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消费信贷业务,在繁荣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犯罪问题就需要检察机关能够对之进行有效刑法规制,那么如何准确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就成为基本前提.本文旨在重点分析"花呗"运行过程中可能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包括如何定性以及进行证据认定,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更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秩序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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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乐
- 《首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大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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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大众生活的不断渗透,其安全性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文章在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隐患点的基础上,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运营的角度,构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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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
高云
- 《2007“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专家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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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网上支付系统发展的首要瓶颈。从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的概念、特点、系统结构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为一种能大大减少交易双方欺诈行为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了解开"支付死扣"的一种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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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 Wen-Qi;
段文奇;
孔立佳
- 《第十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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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台产业的序贯赢家通吃特征,使得决定平台竞争动力学的因素即新平台成功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运用复杂网络方法构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动态竞争模型,并基于该模型涌现出的动力学行为分析影响新平台成功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数值结果表明:(1)新支付平台在整个用户交易网络上的扩散模式存在失败和成功两种类型,且存在突变现象;(2)影响平台竞争结果的模型参数进入临界区域后,新支付平台的市场份额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对参数取值非常敏感;(3)注册费、交易网络密度、交易网络异质性和新平台初始用户比例是影响新平台成功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研究结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制定新平台进入战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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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智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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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支付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A,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支付方式A的支付次数信息a,累计所述支付方式A的支付次数;步骤B,通过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支付方式B的支付次数信息b,累计所述支付方式B的支付次数;步骤C,当利用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时,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所述支付方式A的累计支付次数,如果所述累计支付次数超过所述支付次数信息a,则使用所述支付方式B进行支付。采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后,用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各种支付方法的使用地域,商家信息,支付次数、支付限额等,合理的使用各种支付方法,方便用户,促进以用户为本的支付市场竞争,也方便不同支付方法的推广及相互竞争,在技术上减轻了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提供商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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