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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摘要

“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态势而实施的歧视性差别待遇行为。尽管反垄断规制方式是有效消除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制度性工具,但这一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规制方式亟待优化与补正。具体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依据“单边相关市场”“双边或多边相关市场”“横跨多元相关市场”的不同场景,分别厘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在此前提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设定系统化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与存疑清单,从而清晰划定“大数据杀熟”行为合法与否的界限,提升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效率,并为平台企业提供细化的反垄断合规指南。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亦有必要细化区分“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不同子类型,设定类型化规制机制,并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以强化对于“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的及时性与动态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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