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1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专利文献1306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澍、王惠玲、丁雪莲等。
行政诉讼调解
-研究学者
- 刘澍
- 王惠玲
- 丁雪莲
- 刘雨婷
- 吴思亮
- 张帼婷
- 李茹
- 粟柳菊
- 谷骞
- 丁洪流
- 于远征
- 傅艺梦
- 刘斌
- 刘菘芋
- 吕武
- 吴晓军
- 吴海鹏
- 周孜予
- 唐玉
- 姚尚武
- 姚尧
- 康邓承
- 张奖励
- 张娟
- 张庆玲
- 张文杰
- 张晓炳
- 张智
- 张鲁
- 戚建刚
- 方世荣
- 时秀俊
- 易君
- 曾治海
- 朱志权
- 朱静雅
- 李丽
- 李锋
- 林波锦
- 梁山林
- 武耀锋
- 殷守革
- 毋爱斌
- 汝思思
- 江迎
- 汪文颖
- 王伟
- 王兆忠
- 王开强
- 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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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忠;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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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调解具有统筹各方解纷合力、避免裁判结案程序空转等优势,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命题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存在宏观层面受案压力与日俱增、中观层面孤军奋战格局日显、微观层面化解争议功能未彰等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存在弊端、解纷功能开发不足和实践环节运行遇阻.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逻辑机制和我国具体实践来看,未来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结合本国司法实践传统与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深刻汲取诉调合一与诉调分离模式各自优势,合理调整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结构布局,通过更替主导力量、更迭适用范围、更张参与主体、更近法律效率等具体途径,全面激活诉讼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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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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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行政诉讼法》尚无行政诉讼调解制度,2014年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其在实践中彰显的生命力足以引起极大重视.我国行政观念的转变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合理性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既贴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行政纠纷的内在要求,也是缓解紧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外部需要.但现行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并且"自由裁量权"规定笼统,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文章以问题为导向,对调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畴以及完善行政诉讼调解配套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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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菘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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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作出了新的领域拓展,但其适用范围仍局限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之中.为应对日益复杂且多样化的行政纠纷,适当扩大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不仅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撑,更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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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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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其在解决争议、消弭冲突方面作用显著.但也暴露出调解书案件事实陈述过于简单、行政机关随意改变行政行为、以调解结案为由不公开行政调解书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调解与案件事实认定、裁量权与处分权以及调解的保密与公开等关系上的认识误区.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调解之适用,应当确保在行政诉讼调解之前完成证据交换与质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强化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对涉及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案件的调解进行特别处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态度对待行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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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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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社会法治化发展,除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四种特殊情形可以进行调解外,还存在当事人双方案外调解的情形,这导致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闲置,这已和行政诉讼法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去甚远.换而言之,我们应该思考若在上述四种例外情状之外也适用调解是否必要与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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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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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中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适用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三类具体的案件适用调解,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84条创新性地规定了迳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中,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明确迳行调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构成要件,并严格加以落实,才能准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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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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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越来越不适用于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这种现实下,有人主张实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因此,我们应当开始思考是否能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本文将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分析来探讨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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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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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一直颇有争议,1990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采纳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随着行政法认识的深入,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在重申"公权力原则上不可处分",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这三类例外情形.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迈进一步的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把握好诉调关系以及自由裁量权,同时,对适用调解的范围可以更科学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