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
行政和解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720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年行政法年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等;行政和解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吴立亚、殷守革、王由海等。
行政和解
-研究学者
- 吴立亚
- 殷守革
- 王由海
- 叶剑泉
- 周佑勇
- 周杏梅
- 孙春雷
- 张帼婷
- 李媛
- 肖宇
- 解瑞卿
- 陈朝晖
- 上海银监局行政和解课题组
- 严明英
- 于欣
- 付佳
- 何演
- 余东明
- 余克弟
- 刘继虎
- 刘英
- 刘辉
- 卢勇1
- 卢振华
- 卢阳
- 叶必丰
- 叶林1
- 吕林
- 吴陈
- 周雪利
- 孔林军
- 孙春蕾
- 崔冬
- 廖颖
- 张宇曦
- 张宇曦1
- 张成
- 张辉
- 彭建军
- 曾娜
- 曾晓东
- 曾颉
- 朱秋沅
- 李双龙
- 李文华
- 李艳菲
- 李赟
- 杜娟1
- 杨康
- 林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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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冬;
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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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券期货市场领域,基于资本市场追求高效的特性,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能更有效、更和平、更高效地解决行政执法纠纷,更优质地维护社会效益。自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以来,行政和解执法制度在证券领域不断实践并卓有成效,该实践证实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确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更贴合当代社会强监管背景的蕴含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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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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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环境风险的扩张与蔓延,权利本位一元论向权利义务二元论转变,以及命令管制模式的日渐式微和合作行政的崛起,企业的环境保护合规需要从“外来输入型”向“内生增长型”实现过渡。作为静态的合规结构之设想,需要平衡政府作为管理者、专家与公众作为参加者、企业作为建设者,明晰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让三者呈现出法律上的三权制衡的协作型关系。作为动态化的合规设想,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应当按照企业运行的商业逻辑,建立一套合乎逻辑的合规方案,运用风险分析法、公积金使用法、行政和解法,继以实现环境合规的动态运转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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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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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化投资者保护可谓新《证券法》的重要修订内容。为了拓宽投资者民事救济渠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曾在实践中操作的先行赔付通过《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在法律层面上得以明确。然而,推动先行赔付发挥积极功能,需要构建激励机制。借鉴于证券市场实践,先行赔付与行政和解的制度衔接以及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预期性的提高有利于激励责任主体进行先行赔付。对于受损投资者,参与赔付方案拟定程序以及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保障赔付则是提高其接受先行赔付协议意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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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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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是行政和解向执法领域的再一次推进。行政和解在观念、私法、商谈理论基础中的柔性化特色下的执法成本低、执法效率高之优势,即便如此,公众的怀疑、模糊的适用条件、含混的和解程序仍使行政和解面临风险。商谈视域下的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确立多元化的和解方式,规范程序中公开、听证、监督等过程,以对强裁量权行为的限制为主要着力点,在符合“理想的话语情境”下,参与和解的双方逐步“达成理解,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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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硕;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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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通过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确立了监管权推动和主导下的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基本框架,实现了监管执法方式的创新。研究发现,监管权介入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使得这些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的赔偿路径展现出不同的效果和可行性。建议引入行政指导制度来推动先行赔付的展开,调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来强化行政和解的威慑功能,并通过完善诉调机制、扩展监管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协同与联动,使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赔偿与司法救济之间有效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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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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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公法手段居于主导地位,但适用情形极其有限。在赔偿权利人穷尽公法救济手段转向民事索赔前,制度层面上设置了前置性的磋商程序,目的是将赔偿争议分流并消解在诉讼环节前。因赔偿权利人对赔偿范围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加之量刑量罚上的激励措施不具实效性,赔偿权义人双方开展磋商的动力明显不足。生态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和关键,磋商不过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为有效激活磋商制度,可引入行政和解的理念,将磋商从诉讼的替代机制改造成行政和解方式,同时,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并与企业合规建设相结合,充分兼顾行政处罚的教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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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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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和解是近些年兴起的用以应对日益增加且日趋复杂的行政纠纷的新机制。实践中行政执法和解面临着适用范围有限和规范体系欠缺的困境。企业合规的引入是对行政执法和解困境的突围,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未来监管部门应加快发布企业合规管理指南,建立企业有效合规审查标准,建立企业合规定期考察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和解过程中的企业合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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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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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法治实践中,一种体现"公私合作治理"的行政和解制度正在生成.无论是处于横轴的具体执法领域,还是处于纵轴的执法、复议和诉讼过程,和解的基因都深深嵌入到各行政领域中.行政和解的兴起彰显从公权力不得处分到行政和解权、从权益保护到纠纷解决、从管制行政到合作行政的法理意蕴.行政和解具有协商、高效的优势,但欠缺制度上的稳定性及清晰性,实践中行政和解面临法律依据缺乏、适用范围不清、和解程序匮乏的多重困境.因此,行政和解必须实现法治化,需要对行政和解中的调查活动、协商活动、决定活动等过程予以通盘考察,在此基础上,通过明确行政和解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的努力,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行政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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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逸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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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规作为一项重大法学前沿交叉课题,得到我国刑事法、公司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以合规在中国的引入和理论调适为主题,我国学者主要从企业合规的性质与功能、公司合规治理的理念与结构、企业合规与行政监管模式、企业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企业合规引入公诉的方式等五大板块展开学术研究和争鸣,业已产生一批重要理论成果.在未来,企业合规研究需要一次法学方法论上的转型,以比较法研究为主线的介述性研究和以提出制度改革建议为目标的对策法学研究可告一段落,从本土合规改革经验中提炼中国化的原创性合规理论,将成为企业合规研究的主要学术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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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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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其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由此,企业合规可以成为政府监管的一种重要激励机制,通过合规制度的建立来换取行政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其一,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的合规,即对于本应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其建立起完善的合规制度,进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与监管部门达成和解协议条件的合规,即企业以建立和完善合规制度作为条件,与监管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其三,避免移送起诉的合规,即要求企业建立起合规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免于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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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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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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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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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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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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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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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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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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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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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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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沅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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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下,海关面临着快速通关与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的压力。为了协调两者冲突,使两者平衡发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争议的解决亟需构建ADR机制。在排除传统行政法观念与现有权力扩张性保护模式对ADR机制建立的阻碍后,在该领域应当建立起灵活而不任意的ADR机制,具体包括私主体之间及公私主体间争议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