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在2016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科学基础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87111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7中国草原论坛、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27位作者贡献,包括於方、齐霁、刘倩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7111篇
占比:99.91%
总计:187273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研究学者
- 於方
- 齐霁
- 刘倩
- 尤婷
- 田超
- 冯汝
- 史玉成
- 唐绍均
- 孙泓云
- 季林云
- 崔义敏
- 廖华
- 廖慧华
- 张倩
- 张衍燊
- 徐忠麟
- 李晖
- 李震宇
- 杜霞
- 杨绪辉
- 杨雷
- 林潇潇
- 梁春艳
- 江慧
- 汪劲
- 王静
- 田悦
- 蒋云飞
- 谢宇昕
- 赖德斌
- 郭武
- 韩梅
- Li hui
- Yang lei
- 丰驰
- 于子茹
- 付烜莹1
- 任世丹
- 何军
- 余耀军
- 侯东林
- 兰绍清
-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执法监督处
- 农政朝(文/图)
- 冯嘉
- 冯雁
- 凌晶
- 刘帅1
- 刘影
- 刘敏(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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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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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认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科学有效的裁判规则来对服务功能的损失进行认定和量化,同时存在着诸如服务功能赔偿范围不清、计算方法不明等问题。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内容,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概念入手,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基线的确认等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认为赔偿方案的确认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础,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服务功能的计算方法要以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工具,并通过司法审查来保证裁判的合理性;基线的认定方法应在实践中灵活选用,同时也依赖于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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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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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蕴含着平等自愿协商的私法理念,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磋商主体,同时具有行政公权力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私权利,应当建构磋商程序中的监督机制,通过程序正义保障磋商内容的公平公正。通过加强政府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以及明确第三方组织介入监督等手段,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中的监督机制,保障磋商的效率与正义,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效能,最大限度发挥磋商机制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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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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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光;
张梓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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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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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滢;
林来昌;
真翎;
谢蓉蓉;
李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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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备受专家学者的高度专注,但是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由于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体系复杂性从而导致损害赔偿难以认定和实施,期中功能受损害的范围和内容认定是主要的难点之一。为了科学合理地认定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国内外湿地生态分类体系和规范性文件,提出适合我国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背景下具有可操作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此分类体系将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不同的属性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划分。该体系的构建对湿地生态服务可量化的功能进行较为系统性的归纳,使其适用于我国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从生态损害赔偿的角度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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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方;
田超;
张衍燊;
孙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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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语境和技术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专业术语缺乏统一和规范,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理解存误,导致补偿性赔偿不足,重赔偿、轻修复等问题的出现。本文对欧美法律体系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相关术语进行了深入辨析,回顾并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程、术语演变历程,并提出了在未来立法中规范术语和统一认识的具体建议,以期使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的理解达成一致,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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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涛;
季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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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本文通过概括总结《规定》的特点,系统梳理《规定》中涉及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赔偿权利人职责、赔偿责任承担、工作程序、鉴定评估、督察考核六项重点问题,对《规定》进行解读,探究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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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容;
汪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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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归纳比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的立法建议:统一规定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优化磋商鉴定评估规则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事先邀请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对赔偿义务人实行“先赔后罚”和“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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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艳;
刘昕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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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拓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对责任构成要件和惩罚金计算方式作出论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但也存在诸多疏漏。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第一案的梳理分析,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矛盾要点提出优化建议,对今后的法律构建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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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执法监督处
- 《2017中国草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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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央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安排.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对于健全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先后出台,明确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国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各行业的成功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对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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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艳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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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环保义务人不能或拒绝自行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或治理义务的情形,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为政府或行政机关并设了两种应对制度,即环境行政代履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者旨在间接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促进环保义务的实现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后者旨在磋商失效后依赖司法途径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的环境法治国情决定了政府或行政机关在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和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时应遵循行政中心主义,秉承国家环境义务论、环境公共治理理论,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通过行政契约理念使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有效融合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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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hui;
李晖;
Yang lei;
杨雷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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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的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主要存在的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部分,主张其法理定性为"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类,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及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法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而进行的一种法律救济行为".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部分,主张建立由环境执法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普通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公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