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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多元化救济体系问题探析——以《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制度为视角

     

摘要

强化投资者保护可谓新《证券法》的重要修订内容。为了拓宽投资者民事救济渠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曾在实践中操作的先行赔付通过《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在法律层面上得以明确。然而,推动先行赔付发挥积极功能,需要构建激励机制。借鉴于证券市场实践,先行赔付与行政和解的制度衔接以及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预期性的提高有利于激励责任主体进行先行赔付。对于受损投资者,参与赔付方案拟定程序以及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保障赔付则是提高其接受先行赔付协议意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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