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4478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暨全国广告学术研讨会等;虚假广告罪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江淋、陈海秋、翦诞等。
虚假广告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478篇
占比:99.79%
总计:44570篇
虚假广告罪
-研究学者
- 江淋
- 陈海秋
- 翦诞
- 张汉良
- 殷磊
- 黄婷婷
- 于辉
- 何能高
- 傅国云
- 冯建平
- 刘义昆
- 刘兴成
- 刘峣
- 刘慧
- 刘晓莉1
- 单荣敏
- 叶立暾
- 吕耀怀
- 吕耀怀1
- 吴亚红
- 吴婧
- 周利民
- 周利民1
- 周忠1
- 唐玥玥
- 唐雪莲
- 大矛
- 姜米娜
- 孙丽平
- 孙佩
- 孙晓博1
- 孙瑞灼
- 孙道萃
- 张春和
- 张晶
- 徐强
- 徐豪
- 房栋
- 揭萍
- 新华社
- 曾学明
- 朱冬
- 李凤颖
- 李卫红
- 李彦峰
- 李德成
- 李明伟
- 李明鲁
- 李海1
- 李雅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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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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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催生了各类融资平台的产生。同时,平台又借助明星代言人的宣传扩展自身的业务及影响。一旦产生金融风险,将叠加明星效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冲击社会发展的稳定预期。通过梳理明星代言虚假金融广告的相关案例,对其逻辑动因作初步阐析,分析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痛点困境,提出增加虚假广告罪主体、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完善定罪量刑标准,进而增强刑事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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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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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并具有产业化、跨境性、受骗人数多,诈骗数额大等特点。利用搜索引擎推广诈骗网站、诈骗信息,以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落入诈骗圈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惯用的诈骗手法。搜索引擎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究其根本是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规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打开方便之门。对于采取竞价排名经营模式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是因为提供广告推送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还兼具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属性。因此,对于在平台发布的广告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只是一种事后管理义务,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其还应承担证件查验、内容核对等事前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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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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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持续暴涨,但由于虚假广告罪自身法律规定滞后性,加之网络时代刑法本体元素的发展,出现刑法介入明显不足、虚假广告罪认定困难,“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当前优选路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以合理的扩张解释为前置路径,破除虚假广告罪适用窘境。待时机成熟后,启动虚假广告罪网络化修正,完善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打破虚假广告罪在网络时代的适法尴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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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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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刷单炒信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灰色产业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组织化刷单炒信的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将组织化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拆分,对提供刷单平台行为与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予以区分,并在法条主义立场下根据争议焦点进行刑法评价。提供刷单平台行为因无法满足某些构成要件,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则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治理,应划分民行刑边界,与此同时给予法律一定的弹性,以保证法律功能的实现,从而达到刷单炒信的最优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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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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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围绕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圈问题、立案追诉标准适用问题、发挥社会治理作用问题,理论和实践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应结合经济社会形势进一步解析上述热点难点问题,以消除理论分歧,厘清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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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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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刷单组织者可以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新增罪名对刷单组织者进行规制不具有经济性,完全没有必要。只要对现有刑法罪名进行合理的活性化解释就可以合理地处罚刷单组织者。《广告法》修改、《电子商务法》实施的背景下,正向刷单组织者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罪;国务院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新经济时代,反向刷单组织者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刷单组织者发生罪名竞合时,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之刑罚为重罪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在法条竞合时,行为人不符合特殊法条入罪标准的可以退回适用普通法条,但是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只能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最低档法定刑的最小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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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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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虚假广告的出现,使得虚假广告罪在司法阶段已得不到有效适用,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介入过于谨慎、与行政规制衔接不通畅、定性模糊等方面.启动刑法的修正,要把握增加虚假广告犯罪的适格主体,优化行刑制裁的衔接等难点;调整虚假广告犯罪的性质及立案标准,重构刑法制裁体系也是对虚假广告犯罪网络化适应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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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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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广告罪普遍关注与鲜少适用反差鲜明,刑法客体认知分歧, 入罪标准不清,刑档单一,大量虚假广告行为被诈骗罪等欺诈类犯罪分流。此外,广告合理夸张限度不明,财产损失界定模糊,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虚假广告罪设立合理性受到质疑。为了公正处理虚假广告行为可能构成的两类犯罪,应对虚假广告罪客体认知统一化,入罪标准明确化,刑档设置科学化,对利用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类型化,财产损失界定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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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辉;
计银波;
吴婧
- 《2008年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暨全国广告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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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作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广告可以取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随着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虚假广告大量涌现,不仅欺骗消费者,也对其他经营者,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为此,对虚假广告进行有效规制成为重大课题.1997年的《刑法》对虚假广告罪进行了规定,使对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也有不足之处.本文梳理我国虚假广告罪的发展沿革,指出我国对虚假广告罪的有关规定的不足及可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