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冲突
管辖冲突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102篇;相关期刊44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4年学术交流会等;管辖冲突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廖鹏、王建华、罗亚华等。
管辖冲突
-研究学者
- 廖鹏
- 王建华
- 罗亚华
- 郭曼
- 钟勇
- 冉从敬
- 凌超1
- 刘宪权
- 刘斯维
- 吴南伟
- 吴昊峥
- 吴海涛
- 周勇
- 周小云
- 周舟
- 奚晓明
- 姚显森
- 姚雨濛
- 孙希全
- 孙晓刚
- 岳霄
- 左铭辉
- 张丹丹
- 张丽英
- 张利民
- 张玉振
- 张皓然
- 张真寿1
- 张绍鸿
- 徐黎明
- 曾建飞
- 朱建强
- 李华成
- 李斐
- 李新权
- 李智
- 李涛
- 李自飞
- 杜永平
- 杨东
- 杨韧
- 杨鸿
- 柏枫
- 梅文斌2
- 江涌
- 江澍
- 潘顺
- 王敏
- 王春辉
- 王欢
-
-
曾建飞;
金丛
-
-
摘要: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赋予受理案件的法院“吸盘”功能,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纳入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船舶保全、扣押和拍卖的管辖权。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和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冲突问题在船企破产案件中凸显。以浙江省某地方人民法院2017年受理的一起船企破产案件为例,以船企破产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并行时的具体问题为引,探寻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专属管辖冲突的主要原因为: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设计理念的偏差、具体规定上的疏漏和船舶的特殊性,总结提出船舶企业破产管辖的最佳路径应由海事法院设立破产法庭专属管辖。
-
-
姚显森;
姚雨濛
-
-
摘要:
因法律规范不完善、理论认识不统一、实践互动不协调且缺乏成熟的管辖衔接经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一案两诉”或者“一案两不诉”的管辖冲突问题。鉴于此,依循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以“损害填补”为功能基础,充分发挥生态赔偿诉讼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纯粹救济功能;以“风险预防”为功能依归,以“损害救济”为价值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管辖问题。从制度上看,为及时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应明确区分环境重大风险案件、一般性环境损害案件和严重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范围,防止出现生态损害救济程序陷入“备而不用”的尴尬局面。同时,检察机关应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督促适格主体启动生态索赔工作。另外,还应为两类环境诉讼提供全面有效的程序保障,以实现生态公益保护效果的最大化。
-
-
刘宪权
-
-
摘要: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
-
-
-
李涛
-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刑事司法管辖冲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等因素中,分别涉及粤港澳其中两地或者三地的刑事案件,并由此产生的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司法管辖权的冲突。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定不同,在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冲突,犯罪人甚至可能会在作案时故意制造管辖冲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粤港澳地区法治化建设发展必将更趋深入.三地司法互助的深度和广度需求都会大大增加,探索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刑事司法管辖制度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
-
邢爱芬;
岳霄
-
-
摘要:
在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逃犯移交可能是与刑事管辖权冲突最紧密相连的环节.逃犯移交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明确刑事管辖权的最终归属.然而,内地与香港在刑事管辖冲突的处理上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原则与标准,且香港刑法并未对刑事管辖原则进行统一规定,这直接导致了移交逃犯中各种障碍的产生.为了顺利解决逃犯移交问题,首先应当合理解决两地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基于两地目前司法管辖冲突现状,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而当涉及实际控制的情形时,实际控制原则可以对抗属人管辖原则与保护管辖原则.在明确管辖权所属后,鉴于两地之间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则应当在设立个案协查机制的基础上签订个别协议,并进一步推进“一揽子”的协议签订方式,直到最终形成统一的立法规范.此外,在逃犯移交过程中应当设置相应的时效条件,适度采用“双重犯罪”原则,并严格遵循“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则.
-
-
-
-
-
左铭辉
- 《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4年学术交流会》
| 2004年
-
摘要:
随着大陆与香港和澳门三地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相应民商事纠纷变大增加.本文提出在协定解决三地管辖权冲突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采取具体列举管辖权、明确禁"一案两诉"和明确"一事不二理"的规则,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便利生效判决执行原则"等措施和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