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流动
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文献在2016年到2022年内共计1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68269篇;相关期刊114种,包括国际展望、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 、首届中外合作互联网治理论坛等;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文献由209位作者贡献,包括何波、李海英、伍高飞等。
跨境数据流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68269篇
占比:99.97%
总计:568426篇
跨境数据流动
-研究学者
- 何波
- 李海英
- 伍高飞
- 冉从敬
- 张玉清
- 徐德顺
- 徐莉
- 李墨丝
- 林晓茵
- 王娜
- 石静霞
- 何梦婷
- 冯暄
- 刘杨钺
- 安宝双
- 张国红
- 张正鹏
- 戴艺晗
- 曹春杰
- 毕婧
- 温树英
- 王斯梁
- 王欢
- 王炳智
- 相丽玲
- 石月
- 胡炜
- 苏彦
- 薛亚君
- 贾开
- 郁霞
- 陈翼
- 陈贵容
- 顾绵雪
- 马丹
- 黄宁
- 严思雨
- 于洋
- 付娉
- 任家东
- 何明鑫
- 何柳
- 何柳1
- 余益民
- 傅盈盈
- 冯崇朋
- 冯洁菡
- 刘先瑞
- 刘宏松
- 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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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天舒;
王子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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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交织叠加,各国围绕数据安全治理规则博弈呈现加剧态势,引发全球数据安全治理问题.各国际行为体虽然已经意识到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但对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并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框架.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仅仅由单边、双边和多边框架以及贸易规则拼凑而成,相关治理议题在公民个人、社会、经济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相继涌现.多领域多维度的数据安全问题难免造成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也导致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出现了规则碎片化、机制效用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与此同时,个别国家的数据霸权主义行为更是使得国际行为体难以凝聚共识,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步履蹒跚,重视和加强对全球数据安全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中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的相关议题,由于中国在数据治理领域起步较晚,仍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国际合作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中国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数据安全的各种重大风险因素,准确把握全球数据安全趋势,进一步优化中国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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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顺;
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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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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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袁勤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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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在数字时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新时代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研究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对于加强我国信息安全防护大有裨益。文章立足于数字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背景,阐释了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中的数据主权安全、数据开放中的公民隐私和公共数据安全、关键信息技术研发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安全和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四个战略发展方向,剖析了各发展方向所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并提出了面向学界的信息安全管理研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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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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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数字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制定了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限制性管理措施。这些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则关系到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框架的构建和我国相关的话语权。通过比较国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和数字税的征收管理措施,发现美国主张数字服务贸易的自由开放和争斗国际规则的主导权,而欧盟国家出于维护自身数字企业的发展利益,更趋向于制定限制性管理措施。中国一方面要发展数字经济,提升数字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完善国内数字经济立法,主动参与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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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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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提案及相应的国内法立法实践体现了各国跨境数据流动的立场。美国与欧盟提案均为原则加例外的规则设计思路,强调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或隐私权保护列为例外。中国提案则强调跨境数据的安全流动。应对跨境流动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以数据主权的范围与边界为限度,对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数据,采取严保护,通过设立安全例外条款等手段对该类重要数据进行重点规制,对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数据加以高标准保护,实现充分而安全的数据流动。对于非重要数据,应以促进该类数据的自由流动为主,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努力达成以促进数据自由流动为原则,数据本地化为例外的谈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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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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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归纳、分析导致我国数据本地化立法失灵的多重因素,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妥善规制方案。[研究方法]从数据本地化的理论基础与立法路径出发,收集、整理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与案例,系统地论述我国数据安全存在的威胁,并分析可能的解决途径。[研究结论]我国仅靠单边立法与技术革新,难以完成数据本地化的重任。应当以提升网络综合能力为起点,多种角度完善数据治理机制:完善数据安全评估制度;通过反垄断避免产生超级数据企业,防止数据风险扩大;加强企业的数据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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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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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早探索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应取其所长,加强与其他主要经济体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中国应在恪守“数据主权”利益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推进WTO提高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水平,为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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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箫锋;
刘杨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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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数据流动是全球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全球治理的新兴议题。在数字经济发展和东盟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东盟从统筹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保护入手,着眼于提升东盟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制定并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构建始于新加坡对数据保护规制的探索,基于东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在东盟数字一体化总体框架下制定数字管理框架,并以“东盟示范合同条款”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认证”两大关键手段促进机制落实。该机制具有灵活性、包容性和指导性的特征,有利于促进东盟地区数字经济发展,降低谈判成本与合规成本,获得更多全球竞争优势。对于中国而言,在与东盟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机制合作对接方面具备可能性和可行性,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东盟机制对世界数字治理的影响、对地区数字经济秩序的挑战,推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数字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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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巧盈;
杨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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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数据流动对主权国家发展具有双重悖论。一方面,在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强化国家创新实力和增进社会福祉等方面,数据的跨境流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涉及隐私保护、产业竞争、国家安全等多维度议题交织与互动,特别是在数字地缘政治等方面,数据的跨境流动又存在被操控的风险。事实上,在经历三次发展浪潮和变革之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演逻辑,当前正处于多元主体参与、多层次规则支撑的完善期。然而,从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主导的规则体系背后却有着明显的数字地缘政治和数字经济竞争意图,这对我国参与和构建跨境数据流动“朋友圈”构成现实挑战。为此,需要在对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分析竞合格局以及总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战略定位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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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大经济体、重要国际组织及跨国公司,对数据出境安全持有不同态度并设计了多类型治理方式。中国不断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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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英
- 《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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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data flow)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而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更加速了数据流动的趋势.跨境数据流动的问题近几年成为国内政策和国际谈判的重点议题之一.在法律上探寻跨境数据流动的边界,并在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中取得协同,将成为最终的解决之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是最早发布关于跨境个人数据流动相关指引的国际组织,其1980年发布,2013年更新的《关于隐私保护和跨境个人数据流动的指南》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合理并恰当的步骤确保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包括从一个成员国中转,不应被中断并且应是安全的;一个成员国应克制其对个人数据在它自己与另一成员国间跨境流动的限制,除非该成员国没有实质性地遵守指南或者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出口将违反其本国的隐私法。一个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的隐私立法对有特别规定的特定种类个人数据施加限制,或者是由于其他国家没有提供同等的保护而进行限制;成员国应避免以保护隐私和个人自由为名制定法律、政策和实践,事实上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设置超出其保护水平的障碍。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确立了以境内存储为原则,安全评估后向境外提供为例外的跨境数据传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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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中外合作互联网治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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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经济时代,数据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数据需要在更多的维度和更广的范围实现开放、流动、融合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和效用.从国际上看,数据全球化趋势明显,各国数据主权管辖全面兴起,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政策面临重构.对我国而言,跨境数据流动管理需遵循数据经济发展规律,把握全球产业竞争和政策演进的趋势,认清我国产业能力和发展目标,明确我国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红线',实现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公民权利等多个价值目标的有机协同,推动我国数据经济的发展和数据主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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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门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199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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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复用组合各数据流(DS)时将各数据流组合成各数字中间数据流(ZDS)。组合如此进行,使得各同类数据流(DS)共同组合成一个中间数据流(ZDS),而各不同类数据流(DS)组合入各不同的中间数据流(ZDS)中。对于这些中间数据流(ZDS)实施用于此中间数据流(ZDS)的差错识别和/或差错纠正的各种措施,最后将这些中间数据流(ZDS)组合成总数据流(G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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