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
禁毒法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2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93290篇;相关期刊13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劳动教养学会劳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交流会、2009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经济学·法学等;禁毒法的相关文献由211位作者贡献,包括靳澜涛、任建通、褚宸舸等。
禁毒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290篇
占比:99.72%
总计:93548篇
禁毒法
-研究学者
- 靳澜涛
- 任建通
- 褚宸舸
- 冯景
- 姚建龙
- 钟岩
- 阿计
- 张敏发
- 李少婷
- 李建胜
- 洪晓亮
- 洪虎
- 潘振才
- 白莉
- 胡鹏
- 赵昕
- 郭晓明
- 韩跃红
- 黄善双
- 黄徐桂
- Chu Chenge
- 丘安升
- 严建功
- 中共河口县委党校
- 临高县关工委
- 于鹏
- 仵宗胜
- 任宣
- 任明康
- 任生
- 伊建仁
- 何银松
- 冯德保
- 刘德森
- 刘志民
- 刘明
- 刘神毅
- 努尔古力·买买提
- 单国胜
- 卢敏
- 叶斌
- 叶逗逗
- 吉永根
- 吴健宁
- 吴志云
- 吴然
- 周晨
- 周立权
- 周苏景蓝(摄影
- 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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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玲(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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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禁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对非法使用毒品人员的管理,戒毒,个人、家庭、组织机构在禁毒工作中的责任,国家管理及国际禁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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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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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禁毒法,把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明确规定为戒毒措施。随着立法的推进,《戒毒条例》等相关的戒毒法律规定不断出台,我闰的戒毒体系日趋完善,社区戒毒(康复)的重要性也越发受到重视。然而,在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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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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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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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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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戒毒治疗服务行为,保证戒毒治疗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对《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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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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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极易异化为“规训工具”,重蹈劳教制度的覆辙,削弱戒毒工作的实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已经做了一定风险预估,既在宏观层面确立了“矫治救助”的根本目标,也在微观层面设置了“权利保障”的诸多务款.但是,立法原意并未有效落实到戒毒制度的整体设计及其现实运行中,反而呈现出强烈的“惩戒”色彩,甚至在“质”(戒毒方法)与“量”(戒毒周期)上超出了理论上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加之法律依据的薄弱和司法裁判的缺位,导致强制隔离戒毒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诟病.为了增进戒毒措施的法律正当性,强制隔离戒毒的改革必须回归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定位,在比例原则的约束下做出相应的制度修正,并尝试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入,规制过度扩张的警察权力,平衡戒毒管理的迫切需求与权利保障的正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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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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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毒情形势的急遽恶化和禁毒政策的效果不佳,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毒品治理思路:一方面,部分学者回归对严禁政策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反思,并从不同角度倡导吸毒合法化,这种观点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已经在许多西方国家中付诸实践.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坚持主张必须诉诸刑罚,将吸毒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上述两种观点始终交织于禁毒法律的制定与运行过程中,各有利弊,纷争不断.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吸毒合法化缺乏社会基础,而吸毒犯罪化亦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所否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关于吸毒行为的行政违法定位是较为适当的.但是,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毒品控制政策的变迁和吸毒人员定位的转型,须更加注重吸毒行为法律处遇的宽缓化、涉毒行为法律评价的差异化和戒毒制度设计的医疗化,以此探索出更加理性与科学的毒品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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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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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家戒毒体系的主体,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戒毒措施,呈现出相互衔接、补充、交叉的关系,彰显了国家挽救吸毒者的立法原旨,形成了较为周密的毒瘾矫治工作网络.但是,从适用比例、管理主体、适用对象、转换程序等具体内容来看,不同戒毒措施之间的关系设计尚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存在比例失衡、多头管理、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欲真正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戒毒康复治疗体系,《禁毒法》的修改须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上着力,应确保各戒毒措施之间既不缺位也不混同,消解其内在冲突和矛盾,通过平衡各戒毒措施的适用比例、实现戒毒管理主体的一体化、健全戒毒措施衔接转换程序、依据毒品种类分级分期收治、厘清不同戒毒措施本质特征等具体策略,使得各种戒毒措施之间的关系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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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阳
- 《2017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暨第十届内地及港澳地区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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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本应是毒品戒治工作中分工明确的四部分,但在对昆明部分戒毒场所进行走访调研后,可以发现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压力与日俱增相反的,却是以社区戒毒为代表的戒治工作的萎缩,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一家独大且效果不佳的局面.为解决强戒工作的弊端,为提高社区戒毒在毒品戒治工作中的地位,经过项目参与、个案分析与座谈交流等工作,发现昆明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着机构萎缩、人员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等困境,社会组织存在着难以提供完整有效的戒毒工作体系、社会服务效率偏低等问题.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此次《禁毒法》的修改为契机,以立法定基调、促改革.可通过立法要求各地改革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如要求基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以持续购买社会服务,进而探索以社会组织为主要力量的社区戒毒模式,在保障医疗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工作权利的同时,更注重对吸毒成瘾者社区戒毒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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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澜涛
-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第十六届学术会议》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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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毒法》在形式上统一了戒毒康复体系,明确了以人为本的戒毒方针,确立了回归社会的戒毒原则,体现了国家在毒品滥用管制问题上的重大转变与进步.但是,《禁毒法》实施八年以来,在戒毒康复工作方面呈现出许多现实矛盾,与《禁毒法》立法原旨严重背离,具体表现为:自愿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存在适用冲突、强制隔离戒毒双轨制导致衔接不畅、社会化戒毒康复措施萎缩较为严重、戒毒社会工作中行政力量介入过深等.因此,即将启动的《禁毒法》修改之重点应针对具体制度与立法原旨偏离之处,主要包括:理顺自愿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关系、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承担戒毒康复职能、协调三大戒毒措施的适用比例和收戒标准、戒毒社会工作制度构建上去行政化等.质言之,本次《禁毒法》的修改并非是对以往立法成果的颠覆,而是立法目的的本位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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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神毅
- 《中国劳动教养学会劳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交流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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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艺劳动是禁毒法教育挽救戒毒人员立法宗旨的体现,更是满足教育矫治更高层次需求的必然选择,其本身就是一种教育矫治方法.把握习艺劳动的本质,破除对习艺劳动认识的一些认知偏差,并将习艺劳动和教育矫治进行有机整合,达成高度的一致性,将更好的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整体效能,推动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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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
- 《2009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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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毒法改革完善了国家戒毒工作体制,设置了社区戒毒这种全新的戒毒措施,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禁毒法中重大亮点。但是,由于措施设置上的瑕疵,社区戒毒的效果倍受争议。文章从制度设计、上海实际执行工作等方面来初步研究社区戒毒,确立社区戒毒在戒毒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提出相关操作化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戒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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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远
- 《2009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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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新规定的一种新型戒毒措施,实施基础在于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因其具有的内在合意性和外在格式性,故应当视之为一种行政合同,它是游离在强制性行政行为与民事契约之间的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形态。社区戒毒协议是禁毒行政执法的新事物,其与之前广为存在的各类责任书一起引发警察法领域的行政合同理念革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营造内在的类似市场的竞争压力,优化公共服务的质量;用公共服务换取相对入的责任或义务,形成公安机关和社区、相对人之间良好的互动互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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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Chenge;
褚宸舸
- 《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经济学·法学》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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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0年禁毒立法的演进构成了《禁毒法》的主要立法背景。1949~1978年间,禁毒立法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法律形式,以各大行政区的立法为重心。1998年之前,以严打为政策导向,我国逐渐建立了以刑法为主、行政法与地方立法为辅的禁毒立法体系。1998年之后中国毒品政策和立法进行了调整,开始强调预防为本与综合治理。这种调整从主观上受和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客观上力求适应新情况、新实践的需要。新型毒品的出现要求改变以往的管制思路,健全相关立法。减少危害措施需要大量的社会立法、行政立法来规范。在《禁毒法》实施之后,立法者将会集中精力逐步填补现有毒品社会立法的真空,继续加强行政立法,而地方性禁毒立法、部门规章也将出现广泛修订的热潮,近期将会出台一批与《禁毒法》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来将会形成以《禁毒法》为统帅,毒品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社会立法三足鼎立的禁毒立法格局。基于“预防为主”原则,以后毒品立法将不仅仅局限于刑法领域,而是会涉及包括行政法和社会法在内的广阔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