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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

控制股东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422732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2009内部控制专题学术研讨会、中国会计学会审计专业委员会2009年学术年会等;控制股东的相关文献由165位作者贡献,包括曹寿民、李昌玉、纪信义等。

控制股东—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5 占比:0.01%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422732 占比:99.99%

总计:1422889篇

控制股东—发文趋势图

控制股东

-研究学者

  • 曹寿民
  • 李昌玉
  • 纪信义
  • 陈晓
  • 傅穹
  • 刘俊海
  • 刘康复
  • 刘强
  • 刘政淮
  • 彭晨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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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鹿君
    • 摘要: 《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破产申请是权利而非义务,无法遏制事实破产的公司实施继续贷款、拖延债务履行、高风险投资等不当行为。上市公司迟延申请破产非但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公众投资者利益,亦低效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维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事实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等视角看,构建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控制股东的不当交易责任与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确有必要。基于我国实践,并参考德国、英国经验,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不当交易责任的触发时点应设定为公司存在事实破产表征时,而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的起算时点则宜为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在其行为给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 崔艳峰
    • 摘要: 信义义务发端于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得到发展和成熟,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吸收和移植。对于信义义务适用于信托关系、合伙关系,学界不存争议。然而,对于控制股东是否应履行信义义务,学界尚存争议。控制股东需履行信义义务,在美国法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信义义务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信义在我国汉语中是“信任”和“义务”的组合,在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形下,信义义务即存在,而公司是人结合的社团,股东之间存在着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因此,在公司内部,控制股东应负信义义务,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有法理基础。当然,控制股东的地位决定了其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不同。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与控制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规则相一致,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目的在于规制控制股东的权利滥用。
    • 潘林
    • 摘要: 厘清控制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应当区分作为所有者的控制股东以及作为管理者的控制股东两个层次。控制股东作为所有者的义务在相当程度上归入侵权法范畴,这一层次的公司法规制集中于控制股东的利益冲突交易。控制地位本身并不产生信义义务,控制股东向管理者的身份切换被严格限定,影子董事有着严格的规范构成。公司法上的控制股东规制一方面应承接董事会中心,由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衍生控制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应确立控制股东规制的规范体系,形成影子董事、关联交易、股东压迫等制度的协同与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1条实际上沿用了共同侵权的民法逻辑,并未将控制股东对公司权力的行使纳入组织法的权责逻辑之中。
    • 郑晓娟
    • 摘要: 中国公司治理产生的问题中,与控制权或者控制股东有关的问题最为突出。我国《公司法》缺乏对控制股东、控制权的界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控制权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与困难。同时,我国《公司法》对控制权行使的规制不够充分,控制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滥用权力,造成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严重。《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对控制股东及其控制权的规制并无特别改进,需要在限制控制股东和保护少数股东两方面进行加强。
    • 傅穹; 虞雅曌
    • 摘要: 在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背景下,控制股东行为规制与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现有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规制,存在供给不足之缺陷,应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进行弥补.美国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演进路径,经历了从信义义务的内涵解释到标准认定的个案审查过程,从关注形式审查到偏向实质公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往往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审查依据,但该条将股东责任限缩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标准,无论是股东义务范围界定或是审查标准选用,均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应设定合理的实体裁判尺度,正确对待控制股东控制权,厘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实质公平规则,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审查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公平,以实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根本目的,完成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行为认定的司法续造.
    • 杨姗
    • 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在我国,董事等高管信义义务的受益对象只能是公司而非股东,董事等高管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无法构成.另外,司法实践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封闭型公司中股东权益遭受损害主要来自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滥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其过于简陋,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仅停留于完善关于"控制股东"的行为规范,更应从体系层面予以考量:将公司组织类型划分为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根据不同类型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分而治之,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 李凯
    • 摘要: 双层股权制度经过诸多因素的考量被允许之后,其所带来的争议也并未消弭.双层股权结构所存在的主要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治理的紧张,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因为其特殊优势而具有了先行建立的可能性,这即是对当下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体系化的探索,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回应.
    • 傅穹
    • 摘要: 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有利于约束企业控制权的不当追求,矫正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实现股东平等对待。我国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立法,呈现出从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扩张至有限公司的逆向演进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负面规制具有功能局限性,难以充分保护受损股东的利益,缺乏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向指引。因此,我国控制股东治理应采用直接规制模式,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引入公司股东应当善意地为公司利益而行事的理念,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诚信义务,进而彰显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东方主义姿态与文化自信。
    • 郑乾
    • 摘要: 当今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已回归治理竞争与制度竞争。控制股东作为公司运行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的规范行使历来受到重视。尽管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仅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难以独当解决利益冲突的重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归入权制度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公司受损利益,适用主体却局限于董事和高管,堵塞了向控制股东行使的可能路径。通过考察规制股东滥权的方式及背后意蕴,将归入权推演至控制股东并不存在实质阻碍,反而能够发掘出二者的连接点。应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围绕归入权从具体制度与整体体系重塑规范表达方案,在利益平衡中找准本国发展之面向,作出理性而前瞻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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