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2篇、专利文献1382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实质公平的相关文献由204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长健、葛方林、于忠海等。
实质公平
-研究学者
- 李长健
- 葛方林
- 于忠海
- 冯辉
- 刘世昕
- 刘学文
- 向黎
- 夏柱智
- 孙寅翼
- 崔丽
- 张磊
- 张超汉
- 曹杰
- 曾远
- 李军
- 杜仕林
- 杨青贵
- 程安琪
- 程汉大
- 谢亚悦
- 马春梅
- 齐文琦
- 亿律1
- 任亚楠
- 何显明
- 余志来
- 侯修群
- 侯明
- 俞培淦
- 倪姗
- 傅穹
- 储朝晖
- 兰华
- 冯卉
- 刘中杰
- 刘俊
- 刘子华
- 刘宛升
- 刘志鹏
- 刘文瑞
- 刘爽
- 刘芳
- 刘运宏
- 刘颖莹
- 单铁成
- 卜泳生
- 史志敏
- 叶卫平
- 吕雨宸
- 吴京辉
-
-
曾远
-
-
摘要:
税收行政“首违不罚”制度承担着实践包容审慎理念,化化营商环境,实践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功能。在应对多次税收违法类型案件的“首违不罚”智能裁量出现了争议性判例,表明存在智能裁量的结果统一性与个案裁量差异性的冲突,对智慧税务所倡导的裁量标准统一理念形成了挑战,进而对包容审慎理念的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人机互动的裁量过程中贯彻包容审慎审理念要点是要把握住裁量基准的审慎性和裁量过程的包容性,通过构建技术正当程序,明确包容审慎裁量要素与加强内部程序控制,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实现税收行政“首违不罚”智能裁量的法律控制。
-
-
曾远
-
-
摘要:
税收“首违不罚”制度的法理意蕴是对该项制度基本价值与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判断。对税收“首违不罚”制度的法理意蕴理解,将决定该项制度适用边界、制度规范等关键内容的融贯性。受表层制度功能认知差异与根本法理意蕴理解差异的影响,税收“首违不罚”实践中存在诸多缩小或扩大适用的差异现象。基于包容审慎理念、纳税人利益平等机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落实,税收“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适用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审查,依据权力与责任配置、行为类型化、适用期限等因素,准确定位税收“首违不罚”清单的生成规律,厘清该项制度的适用边界。
-
-
夏江皓
-
-
摘要:
《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其相关的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从文义、历史和目的解释来看,《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对离婚时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关怀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显示,“前民法典时代”对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司法习惯在实务中仍然占据主流,对此,在今后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时,应当注意秉持保护弱者和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结合个案事实,对婚姻存续长短、双方当事人在婚姻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此外,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实践中应当对各种离婚财产法请求权规范进行动态考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评价矫枉过正,促进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
-
张宁;
李旷奇
-
-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效显著,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已基本建成。但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不同人群制度适用有别、待遇差距悬殊,意味着当前仅做到了形式普惠,远未达到实质公平。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能否做到实质公平关乎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更关乎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养老保险应更加注重价值追求,在实质公平的导向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之道。在理顺制度定位和厘清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实施渐进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最终实现基本保障平等化、补充保障公平化以及管理服务均等化。
-
-
张泽华
-
-
摘要:
西方国家的福利立法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几乎都侧重于缓解劳资纠纷;30年代至70年代开始转向社会保障并且福利立法开始体系化;20世纪晚期转向关注老龄化等社会问题;21世纪早期注重生态环境与高质量教育等福利权的实现.通过比较研究不同时期西方国家在福利立法上的侧重点,发现福利立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着眼于发展现状,以回应社会需求与促进社会发展为着眼点,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新时期福利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
-
傅穹;
虞雅曌
-
-
摘要:
在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背景下,控制股东行为规制与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现有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规制,存在供给不足之缺陷,应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进行弥补.美国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演进路径,经历了从信义义务的内涵解释到标准认定的个案审查过程,从关注形式审查到偏向实质公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往往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审查依据,但该条将股东责任限缩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标准,无论是股东义务范围界定或是审查标准选用,均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应设定合理的实体裁判尺度,正确对待控制股东控制权,厘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实质公平规则,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审查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公平,以实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根本目的,完成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行为认定的司法续造.
-
-
张斯雅
-
-
摘要:
为了达到法律的实质公平、避免机械式平等所带来的不公,我国在立法与司法上都需要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对待.然而事物总有其双面性,差别对待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带来其他的问题,其使用的限度及合理性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并解决差别对待所带来的不足,以让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
-
李莹
-
-
摘要: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一直是WTO各成员关注的焦点,在艰难的谈判和妥协中,WTO逐步确立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该制度现已发展为一个庞杂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WTO改革、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方式来质疑和挑战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发展中国家也没有从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中获得预期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反映了对国际贸易中“实质公平”的追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整体团结,采取一系列措施拯救和完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
-
-
杜瑞平
-
-
摘要:
依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关系进行了规则重构,赋予受不利影响一方当事人再协商的权利,并增加了仲裁作为救济途径.后者在立法体例和制度概念上明显更为具体和明确,通过对情势变更条款规定的立法比较,明确其立法积极意义,以期能对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
-
彭之梅;
雍晓燕
-
-
摘要:
“双减”政策出台,学校的教育核心地位回归,各方教育资源布局发生变化,学生、家长的生活、学习、工作方式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双减”之下,如何使学校发挥好其作为教育核心主体的重要作用,消除家长的教育焦虑,如何真正做到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实现教育实质公平?围绕这些话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成都大学师范学院陈大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