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749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9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5816篇;相关期刊42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商情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十二届(2017)中国管理学年会 、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僵尸企业的相关文献由921位作者贡献,包括栾甫贵、李旭超、叶志锋等。
僵尸企业—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816篇
占比:95.48%
总计:16564篇
僵尸企业
-研究学者
- 栾甫贵
- 李旭超
- 叶志锋
- 吴立欧
- 肖庆飞
- 何静
- 孔繁成
- 张瑜
- 张鹏
- 徐齐利
- 方明月
- 李亚超
- 李琦
- 胡德状
- 胡海波
- 许江波
- 丁福浩
- 乔小乐
- 任瑜
- 余典范
- 余露
- 冯毅
- 刘双双
- 刘坤
- 刘鹏
- 原诗萌
- 叶子祺
- 叶希希
- 叶建木
- 吴思
- 吴梦萱
- 周卉
- 周向东
- 周忠民
- 周焕然1
- 周琎
- 唐成伟
- 夏小林
- 孙世伟
- 孙好雨
- 孙慧梦1
- 宋凯艺
- 宋建波
- 宋林
- 寇海炜
- 尹俊雅
- 屈小杰
- 崔海红
- 庞曙彤
- 廖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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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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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全国工业部门中僵尸企业占比达7.51%.僵尸企业往往发生于国有企业,表现为落后产能的过剩,已经失去自我发展和修复能力,长期依靠政府干预和银行信贷支持维持"僵而不死"的局面.另外,政府过度干预严重违背市场规律,造成市场失灵,产业无法进行优胜劣汰,同时资源的错配以及行业进入退出障碍对正常运行企业产生排挤效应,拖慢经济发展进度.如何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市场机制处置僵尸企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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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美;
许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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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企业微观数据,以2003年国资委成立作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倍差法考察国资委成立带来的外部监管增强对僵尸企业形成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外部监管显著抑制了僵尸企业的形成,且这一结论通过多种稳健性检验。进一步的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外部监管通过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生产效率、创新能力和实际利息支付抑制了僵尸企业的形成;从动态视角看,外部监管通过抑制新僵尸企业的形成、促进现有僵尸企业的退出和复活减少了国有僵尸企业;外部监管通过提高国企改制成效进一步抑制了僵尸企业的形成。外部监管对低竞争程度行业、上游行业和东中部地区国有企业僵尸化的抑制作用更大。外部监管通过抑制僵尸企业的形成改善了企业间的资源再配置效应,从而提高了行业资源配置效率。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如何通过非市场方式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政府应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管,搞活国有经济,促进国有僵尸企业的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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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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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僵尸企业无法实现自身再发展,也无法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生产和服务。但僵尸企业的存续占据了大量的市场和社会资源,特别是国有企业,既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又无法履企业社会责任,降低资源流动性、妨碍产业结构升级,严重阻滞经济发展。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有助于加强资源市场流动性,推进国改革进程,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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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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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破产申请是权利而非义务,无法遏制事实破产的公司实施继续贷款、拖延债务履行、高风险投资等不当行为。上市公司迟延申请破产非但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公众投资者利益,亦低效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维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事实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等视角看,构建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控制股东的不当交易责任与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确有必要。基于我国实践,并参考德国、英国经验,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不当交易责任的触发时点应设定为公司存在事实破产表征时,而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的起算时点则宜为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在其行为给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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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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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泉州市市场主体发展迅猛,截至2021年底,全市市场主体达128多万户。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增长,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长期未经营未年报或者已吊销未注销的“僵尸市场主体”,特别是已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因为时间久远、部分股东已失联、依法申请注销程序繁琐等原因,难以申办注销登记。截至2021年底,泉州市已吊销未注销企业7.8万户,其中吊销届满3年的达5.8万户,占74%。日前,泉州市出台《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福建省首个关于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泉州市已吊销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的7万多家“僵尸企业”将被强制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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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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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取2011~2018年数字金融和我国上市公司数据,检验数字金融对企业去僵尸化的影响效应,并从信息效应和资源效应两个角度检验数字金融去僵尸化的作用机制。实证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发展能够抑制企业僵尸化。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抑制作用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的样本中更显著;相对于非国企,数字金融发展对国企僵尸化的抑制作用更显著。结论为数字金融和企业去僵尸化研究提供了重要补充,对我国供给侧改革发展与僵尸企业治理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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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超;
王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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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预防僵尸企业生成很重要,但在给定僵尸企业已经产生的现实条件下,如何缩短僵尸企业的存续时间、使之有序地复活或退出市场也同样重要。现有文献大多关注僵尸企业是“怎么来的”,而较少关注是“怎么没的”。因此,本文从银行竞争的角度切入,探讨银行对僵尸企业存续和处置的影响。本文首先提出银行竞争影响僵尸企业存续和处置的3个理论机制:第一,银行竞争的风险承担效应促进僵尸企业的存续,延长其存续时间;第二,银行竞争的筛查、监督效应促进僵尸企业复活为正常企业;第三,银行竞争能够增强正常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挤出僵尸企业。然后,本文对这3个机制进行实证检验:银行竞争每上升一个标准差,僵尸企业存续时间缩短13.7%,复活概率下降7.41%,退出的概率增加5.239%。实证结果拒绝了风险承担机制和筛查、监督机制,符合正常企业增强机制。进一步的分析发现,银行竞争降低了正常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提高了正常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同时降低了僵尸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这说明正常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和绩效的提升,挤出了僵尸企业的销售和利润,使之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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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勇;
杨硕;
杨羽頔;
侯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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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环境治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保监管部门在加强企业污染源监管的同时,往往忽视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该研究以2010—2019年中国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手动收集并整理企业环保投资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深入研究行业僵尸企业占比对正常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异质性及作用机制。研究表明:行业僵尸企业占比对同行业正常企业环保投资具有显著负面影响。其内在机理在于:首先,僵尸企业占比的提高会使正常企业融资约束增加,造成正常企业筹措资金困难,进而导致环保投资下降。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占比为13.97%。其次,僵尸企业的存在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引发恶性价格竞争,使正常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导致正常企业环保投资减少。盈利能力的中介效应占比为14.26%。进一步研究发现,在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较低的企业及重污染企业样本中,僵尸企业占比对正常企业环保投资的负面作用更为明显。采用不同层面、不同僵尸企业识别方法和企业环保投资衡量方式,均证明回归结果稳健。其中,省份僵尸企业占比对同省份正常企业环保投资回归负向显著,说明此负面影响不仅存在行业层面,还存在于省份层面。因此,政府应重视僵尸企业的存在对正常企业环境投资的负面影响,坚持环境监管中立原则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系统,消除僵尸企业赖以生存的政策环境,逐步形成经济稳步增长和环境日益完善的新格局。该研究从处置僵尸企业的角度,为提高正常企业的环保投资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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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才;
王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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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国务院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标期限的规定构造准自然实验,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僵尸化倾向的影响,并识别了其主导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政企互利机制导致的激励扭曲使得环境监控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僵尸化倾向。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强、主政官员的晋升激励越大,环境监控对企业僵尸化倾向的影响越大。影响机制表明,环境监控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也增加了政府对本地企业的补贴,在环境监控的压力下,“波特效应”不显著,企业不会选择技术创新这条路。在新冠疫情和国际贸易摩擦背景下,如何有效抑制新僵尸企业的形成仍然是重要工作,本文建议从激励相容的角度化解环境监控导致的新僵尸企业形成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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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欣;
郭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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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2010—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法,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探究僵尸企业形成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企业税收负担与企业僵尸化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U”型关系;政府补助和企业创业导向在税收负担影响企业僵尸化的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从税制结构角度分析,企业税收负担与僵尸企业的正“U”型关系是企业流转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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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典范;
许锐翔;
孙好雨
-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2018年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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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考虑了兼具政府补贴和信贷补贴的“中国式僵尸企业”的特征,结合CHK法和过度借贷法,对中国“僵尸企业”进行了识别,研究结果发现,“中国式僵尸企业”具有分布广、比重高、杠杆高、生产率低、与中国经济转型交织在一起的特征.但平均每年超过半数“僵尸企业”的复苏表明如采取合适的措施对其实现标本兼治,这些企业是能够焕发新活力的.本文研究发现固定资产清理和人员精简等去产能措施是目前“僵尸企业”治理的“牛鼻子”,能显著促进“僵尸企业”的复苏;但在企业自身经营效率未改善的情况下,研发投入的增加只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对“僵尸企业”复苏的成效并不显著;此外,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以及更加规范的金融市场等市场化环境的改善对抑制“僵尸企业”形成、推动其复苏都有着积极的效应;从选择性补贴向竞争性补贴的转变也是“僵尸企业”治理的重要途径.对“僵尸企业”复苏机制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不管是内部措施的实施还是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善,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都是“僵尸企业”复苏的重要中介机制.因此,当前治理“僵尸企业”最重要的是需要将具体的措施与提高企业自生能力相结合,真正从内涵上实现降本增效.同时,需要完善制度性“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和市场化的制度环境、优化产业政策,构建“僵尸企业”处置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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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成明
- 《第十二届(2017)中国管理学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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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僵尸企业问题经过多年研究、讨论近年来已成为中国政府、媒体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新常态下如何筛选、处理僵尸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众多行业中本文选择了电子设备制造业来对僵尸企业进行研究.本文选择对中国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僵尸性探索性研究,对比同一行业中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僵尸企业存在的状况.分别选取16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运用CHK标准法在这32家上市企业中寻找僵尸企业.研究发现:在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发现两家国有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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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巧红;
卞婧娴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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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是现代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与破产清算比较,破产重整可以减少产能存量和调整结构,也可以控制增量,减少重复建设,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总体较低,是处置"僵尸企业"最为有效、稳妥的途径.重点就"僵尸企业"的存在现实,结合《企业破产法》中相关重整制度,探索重整制度与"僵尸企业"的"生死存亡".并提出适时引进预重整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改进重整融资制度,尝试出售式重整,摆正政府位置,建立破产重整协调机制,重视管理人作用,强化管理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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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锋;
肖庆飞;
李琦
- 《广西会计学会2017年度会计学术年会暨广西高校财会类学生学术交流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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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用案例公司展示研究主题的现实基础;接着有所创新地构建符合中国制度背景的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并识别了2012-201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僵尸企业:然后分析这些企业在非僵尸、僵尸和濒临破产三个演变阶段的信贷融资、盈余管理状况;最后研究僵尸企业不同演变阶段盈余管理对信贷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从非僵尸到僵尸再到濒临破产阶段,僵尸企业信贷融资水平是显著递增的;而盈余管理水平从非僵尸到僵尸阶段是显著上升的,僵尸到濒临破产阶段是下降的;在僵尸阶段盈余管理能帮助企业获取信贷融资,而在其它两个阶段盈余管理对信贷融资规模的影响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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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文
- 《第九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博士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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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给侧改革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路径,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则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而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则是清理僵尸企业的关键.因此,应围绕着破产法自身制度、破产法司法机制以及配套机制的完善来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具体包括引进预重整程序、简易破产程序以及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设置专门性破产审判机构、推进破产审判人员选拔;设置破产管理局、设置破产基金、推进金融与税收制度改革以及构建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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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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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受到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需求下滑.加之受到信贷收紧、人力成本上涨、负债率大幅攀升等问题的困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严重亏损,大量债务到期不能偿还,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甚至是形成"僵尸企业".陷入困境的企业的陆续出现使得金融机构承受了不断攀升的信贷压力,而逐年增高的不良贷款率更是大幅度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大背景下,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的目标,并强调"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方式实施,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多适用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实现企业债务重组.亦即,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的治理.中核钛白重整案件虽然在2011-2012年之间成功办理,但仍然不失为依法治理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尝试,并为其他困境企业的危机化解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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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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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经济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化解过剩产能,并明确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同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处置是本轮过剩产能结构性调整的牛鼻子,破产审判是法治化、市场化处置僵尸企业的必由之路.随着僵尸企业处置进入攻坚区,可以预测各地法院破产案件数量会极速增长.而破产案件审理的压轴环节在于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成败、效率、价格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更是僵尸企业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的关键.本报告总结衢江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资产处置情况和实践做法,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资产处置提出详细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破解资产处置难题、提高僵尸企业处置效率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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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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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僵尸企业判断准则和综合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僵尸企业价值法判断方法,并以此为样本研究企业银行贷款与僵尸化之间的关系.根据价值法判定,我国上市公司僵尸企业占比大约为5%-10%.进一步研究发现,从债务融资方式来看,长期银行贷款能降低企业僵尸化形成的可能,但加入国有企业属性交互项后,本文发现国有企业短期银行贷款规模越大,僵尸化可能越高,但国有企业长期贷款与僵尸化可能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此外本文还发现企业僵尸化程度越高,投资效率就越低,且短期银行贷款加重了僵尸化企业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而长期银行贷款却能起到缓解的作用,但本文并没有发现债券融资与僵尸企业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