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4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12篇;相关期刊241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文献由398位作者贡献,包括蔡元庆、刘向林、胡宜奎等。
股东代表诉讼
-研究学者
- 蔡元庆
- 刘向林
- 胡宜奎
- 孙萍萍
- 张国平
- 张煌
- 朱大明
- 杨颖婵
- 林馨
- 严义明
- 严笑丽
- 于华钦
- 何真
- 刘峰
- 刘霄鹏
- 吴昆荣
- 周洪亮
- 商丽娟
- 孙慧
- 孙杰
- 孙祎
- 张兵
- 张昊
- 张海燕
- 张玉生
- 张璜
- 徐相昆
- 徐纯先
- 曹益军
- 曾宏伟
- 朱文鹏
- 李建伟
- 李彩华
- 李必君
- 李霞
- 柴婷婷
- 段厚省
- 温玉娟
- 潘传勤
- 王亮
- 王菲
- 石峰
- 章于芳
- 蔡伟
- 贺小荣
- 赵婧婧
- 邢龙
- 邹世尧
- 郑雅方
- 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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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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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履行无意义”豁免并非不可或缺,为了降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明确其适用规则。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无意义,应根据有利害关系或缺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占比进行判断。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不应豁免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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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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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在我国,董事等高管信义义务的受益对象只能是公司而非股东,董事等高管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无法构成.另外,司法实践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封闭型公司中股东权益遭受损害主要来自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滥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其过于简陋,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仅停留于完善关于"控制股东"的行为规范,更应从体系层面予以考量:将公司组织类型划分为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根据不同类型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分而治之,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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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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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情形,即"情况紧急"语句,该法定情形较为抽象,通过对其进行规范分析,可从中提炼出时间的紧迫性、诉讼消除损害的必要性与损害的严重性三个要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将该情形类型化,具体可分为侵犯行为正在进行、公司权利期间即将届满、侵害人转移、隐匿、毁损公司财产、相关财产权利将被依法转让、存在群体性事件爆发风险、公司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或处于清算状态等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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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睿;
白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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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在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法律移植的产物,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理论还比较匮乏,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原告资格的认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前置程序功能的发挥以及是否引入二重代表诉讼等.基于前述问题,本文以夯实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为完善路径,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以期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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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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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适用发展的过程中,又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强调国家司法机关结合程序行使司法权和法定职权,对相关案件和工作内容进行处理,这也是一项根据法律法规处理为主的专门活动.股东代表诉讼是指相关人员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或者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会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他公司成员的责任进行追究,从而达到实现其权利的目的.同时,相关法定程序代表着公司对他人提起的相关诉讼.新时期背景下,股东代表诉讼在相关司法程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故此,探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法学相关理念为基础,结合司法诉讼制度相关领域的知识,着重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并通过三个不同案例明确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相关立法的完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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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
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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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第94条第3款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比例及期限的豁免,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条件.得益于此,中小股东于公司内部的失衡局面可能达致适度矫正.然而需予认清的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代表诉讼实践并不能彻底激活股东代表诉讼手段.有限的诉讼资源和较高的诉讼难度,决定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代表诉讼一方面并不能替代普通股东代表诉讼,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明显激励普通股东开展股东代表诉讼.日本股东权益监督组织、韩国民主参与人民团结组织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的相关股东代表诉讼实践,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论断.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彻底激活仍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代表诉讼更应以补充性、示范性的角色为定位,在律师薪酬、起诉标准、取证途径、行权手段等方面寻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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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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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公司的组建模式呈现多样化,公司的内部关系构成也随之趋于复杂,同时股东利益分配及股东诉求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以上的变化,给了当下公司更高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会因更多的事务掺杂而导致股东与公司间的利益纠纷.本篇文章首先简单阐述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基本概念,其后就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及其意义、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公司参加代表诉讼的权利、完善路径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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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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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几乎所有的案例都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上市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案例屈指可数.为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和作用,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应当对股东原告资格适当放宽,明确将关联交易纳入可诉范围,对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况作出具体界定,对诉讼费用以及胜诉补偿制度进行优化,以缓解对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启动代表诉讼的困境,使该制度能够真正落入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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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逍月;
段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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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向公司与其他股东二者的扩张.长期以来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之争,综合立法现状、制度渊源与改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定性为法定诉讼担当,从而为判决既判力向公司扩张提供正当理论支撑.但受制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骸化,对原告股东起诉的正当性审查无从实现,公司与其他股东对于诉讼的获悉存在信息壁垒,由此应当通过诉讼告知程序为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诉讼开辟通路.同时借由不起诉理由书与统一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构建,作为其他股东进入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而为既判力的扩张提供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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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玲
-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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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是代表人诉讼,其审理模式应遵循代表人诉讼模式,而不是定位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比较有争议,有的将其列为被告,有的认为其应是共同诉讼原告,本文则主张公司是与原告股东利益一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前置程序,但应赋予董、监事会相应的阻止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力,否则这一程序形同虚设.此外,本文还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费用担保、缴纳、补偿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