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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421篇;相关期刊21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合理原则的相关文献由286位作者贡献,包括兰磊、张骏、沈敏荣等。

合理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1 占比:10.71%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2421 占比:89.14%

总计:2716篇

合理原则—发文趋势图

合理原则

-研究学者

  • 兰磊
  • 张骏
  • 沈敏荣
  • 李青
  • 丁茂中
  • 代高洁
  • 张冬
  • 李剑
  • 章静
  • 金鑫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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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波; 姚舜宇
    • 摘要: 在我国,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基于对法条的不同理解而适用了不同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但二者在各自认定模式中都承认转售价格维持具有复杂的经济效果而未排除经济分析,因此二者均遵循着合理原则分析理念。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利用法律推定对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认定。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影响的竞争并不在同一层面上,其本身并不构成垄断协议。“两步骤”反垄断法分析方法打开了竞争损害分析通道,相较于“原则禁止+例外豁免”更加契合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逻辑,因而更有利于我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长足发展。
    • 赵紫薇
    • 摘要: 长期以来,维持转售价格的适用原则都是反垄断领域讨论和争论的话题,基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和其产生的经济效果的复杂性,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维持转售价格对竞争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在对其进行规制时应适用合理原则,考察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另一种观点基于维持转售价格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认为应当适用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无需考察其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与此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及法院内部对此问题也存在着分歧。“海南鱼饲料案”是我国第一次对维持转售价格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下面本文将结合“海南鱼饲料案”指出维持转售价格规制原则的现状,并对两种规制原则进行探讨。
    • 赵悦
    • 摘要: 19世纪末颁布的《谢尔曼法》按照当然违法原则对包括转售价格维持在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学派在反垄断法体系中创新性地引入了经济学理论,重构了当时的反垄断法制度,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兼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对其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应当采用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分析。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规制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实务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存在重大分歧,形成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的执法模式,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从法经济学理论出发,选用合理原则来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
    • 孟雁北; 赵泽宇
    • 摘要: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行为的违法判断并非遵循统一的衡量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应注意发挥《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规制作用。在反垄断实践中,应当采用更为简化的"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识别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垄断"杠杆"效应,以及探讨通过"必需设施原则"或是"守门人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 朱婧婷
    • 摘要: 当前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主要争议点围绕在究竟应适用合理原则还是可抗辩的违法原则。从《反垄断法》的立法渊源、市场机制的当前需求和两项原则的优缺点出发,可抗辩的违法原则与《反垄断法》立法体系更具契合性,也更能维护市场竞争自由性,且《反垄断法》的第15条豁免条款可以弥补假阳性错误,因此可抗辩的违法原则更适用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现况。
    • 黄金凯
    • 摘要: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在执法与司法上审查模式的冲突,实质是对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分析模式的不同选择。理论界与司法机关引入的“合理原则”不仅与现行法存在冲突而且不适应我国现实情况。相反,“禁止+豁免”模式已经是《反垄断法》的事实选择,该模式符合《反垄断法》对维护经济行为自由目标的追求,效果上具备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修正草案》试图对分析模式的冲突进行回应却没有解决问题,新增第17条第2款未能完成对“禁止+豁免”模式的回归,反而破坏了条文结构,并导致第18条出现适用困难。《修正草案》下次修改时应该区分“限制竞争效果”与“限制竞争目的”,并增加“必要性要件”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 李青
    • 摘要: 纵向非价格限制是指上游经营者基于商业的目的,在与下游经营者签订的经销或代理协议中约定,下游经营者应遵守关于非价格的交易条件,常见的如搭售、独家交易、区域及客户限制等类型。美国法院对纵向非价格限制违法性认定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西尔维尼亚案后几乎大部分的非价格限制均在合理原则下进行审查,此一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借鉴与反思。
    • 兰磊
    • 摘要: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 王甜红
    • 摘要: 从2019年8月到2020年2月,历经半年之久的对腾讯音乐反垄断调查最终以叫停落幕.对数字网络音乐平台与唱片公司之间的独家版权授权协议的争议早已有之,作为传统唱片向流媒体转型中的商业模式,该协议在音乐行业间的应用是唱片公司与平台双赢的选择,对于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群体也并无过分的消极影响.推动服务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是以客户为核心要素的平台长久发展的动力,对此应减少国家力量的介入,发挥平台自身创造性,以市场效果做检验.
    • 张骏
    • 摘要: 反垄断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法律,传统的知识讲授较为枯燥,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反垄断法案例教学,比如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司法、执法案例,通过个案展示、类案分析、中外案例对比的层层推进,学生可以由浅入深,掌握相关制度的基本法理、立法规定及其背后的经济社会规律等内容.此外,反垄断法案例教学还是连接教学与科研的关键节点,教师从课堂教学中得出的启发,可以促使自身更为深入地研究问题.可以说,反垄断法案例教学能够实现教学相长,既能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也能让教师不再局限于传授基础知识,而是深入法律实施领域,发现问题、找寻答案,进而做出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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