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30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本身违法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兰磊、沈敏荣、王晓晔等。
本身违法原则
-研究学者
- 兰磊
- 沈敏荣
- 王晓晔
- 陈兵
- 陈婧
- 丁寰翔
- 万政伟
- 何治中
- 余东华
- 刘卫峰
- 刘文骥
- 刘畅
- 卢延纯1
- 李丹
- 程耿欣
- 肖梅
- 苏华2
- 邸智源
- 郭声龙
- 金鑫
- K.F.齐默尔曼
- 丁国峰
- 丁茂中
- 任力
- 侯利霞
- 兰磊(译)2
- 兰磊(译)3
- 其木提2
- 刘洁
- 刘红军
- 刘蔚文
- 刘静
- 占苏
- 原旷怡
- 叶明
- 叶静宜
- 吴东美
- 吴亚辉
- 吴太轩
- 周晓
- 周林彬
- 周照峰
- 周道树
- 唐要家
- 姚舜宇
- 孙晋
- 宁立志
- 康竟之
- 张世明
-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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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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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世纪末颁布的《谢尔曼法》按照当然违法原则对包括转售价格维持在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学派在反垄断法体系中创新性地引入了经济学理论,重构了当时的反垄断法制度,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兼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对其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应当采用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分析。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规制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实务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存在重大分歧,形成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的执法模式,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从法经济学理论出发,选用合理原则来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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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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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轴辐协议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的新型垄断协议。通过反竞争效果的实质考察,其本质是披上纵向协议外衣的横向合谋。该行为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与消费者福利减损远甚传统横向协议,因此应对其适用相对严厉的本身违法原则。证明轴辐协议存在的关键在于认定辐缘合谋,对此可以采取间接证据初步认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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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闿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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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分析路径的选择上存在分歧,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认定相关行为违法起到何种作用尚不明晰,反竞争效果分析和反竞争效果推定两条不同的路径并行可能导致不同主体对类似行为作出相反的判断,而这与我国过去立法不完善致使留给各主体的解释空间较大密切相关。《反垄断法》的修改以法条形式固定了实践经验,一定程度上为原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引,但其在推定违法的基础上给予效果抗辩机会的规定与豁免条款在适用时易相混淆。结合现有立法,明确各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具体适用情形,厘清反竞争效果的作用发挥路径和条文适用顺序是正确应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问题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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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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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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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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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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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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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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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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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法机构考察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时应适用合理原则分析正负面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似乎表明立法机关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茅台案"与"五粮液案"的处理结果也体现了执法机构的这一倾向,但是这与法院在"强生案"中适用合理原则考察正负面竞争效果的做法截然相反.这种矛盾的做法将阻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由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转变的成熟经验,并结合国情,明确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正负面竞争效果的考察因素,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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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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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再审案中重申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原则,并引入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分析模式。该案并未确认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而采用了可反驳违法推定方式。该分析模式违背了司法解释。该案在承认RPM具有双重效果的前提下对其采用严厉的违法推定方式,背离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为此提出的国情理据无法证成此背离。该案参照《反垄断法》第15条在第14条项下设置“属于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之抗辩,混淆了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裁定书对竞争损害的多处考察与合理原则分析相一致,透露出该院对所采分析模式的不自信。假设该案意在确认RPM本身违法原则并允许反驳,此举背离了本身违法原则蕴含的推定不可反驳性。该案还背离司法解释把某些横向协议设定为本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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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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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就《反垄断法》第14条转售价格维持(RPM)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作为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拟将RPM条款修改为采纳可反驳的竞争损害推定模式。这是一种接近于本身违法的严厉分析模式,严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经济依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政府应该对干预措施提供正当理由,并须确保满足比例原则。然而,《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一直不曾提及如此修改的理由。国内学者对于推定RPM损害竞争的主张提出了多种支持理由,包括RPM导致涨价、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损害竞争、损害经销创新、域外经验、国内现实状况、秩序自由主义、行为反托拉斯理论、合理原则高昂的制度成本等。分析表明这些理由均不能有效支持推定RPM损害竞争。新的经济学共识认为,RPM具有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双重效果。在此新共识以及美国丽锦案的影响下,全球出现了RPM规制态度趋缓的明显趋势。《反垄断法》现行RPM条款具有足够的解释弹性,我国原本走在全球RPM分析模式的发展趋势和探索实践前沿,修正草案拟采取的严厉模式不但有悖这一全球趋势,而且与我国当前的促进产业和需求双升级的经济政策相抵触,与我国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政策相冲突,并导致垄断协议框架出现内部冲突。《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解释弹性和探索空间,不应在认识不足且缺乏有效支持理由的情形下贸然对行为违法性作出明确的定论。处理RPM问题的正确路径应该是,明确承认RPM适用合理原则分析,并根据RPM发生反竞争效果的常见机制发展恰当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模式。但在现阶段学术界对RPM还缺乏深入研究和基本共识,维持《反垄断法》RPM现有条款不变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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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霞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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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与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发展进程中,垄断协议的认定适用何种规制这一问题历来存在较多争议,甚至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起源国——美国对垄断协议协议的认定也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到合理规则的变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日趋多样化,日益丰富的案例素材也提供了立足中国反垄断实施反思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的契机.司法实践中对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做法颇有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管制垄断协议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而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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