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豁免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4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8篇;相关期刊33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全国小型“循环经济”学术研讨会等;豁免的相关文献由61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以燕、李富根、宋稳成等。
豁免
-研究学者
- 王以燕
- 李富根
- 宋稳成
- 杜仲霞
- 袁善奎
- 高亚娟
- 黄启飞
- 农向群
- 张国华
- 李梅
- 李赞
- 穆兰
- 谢海
- 丁颖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于之深
- 于朝印
- 于泓锦
- 伍俐斌
- 何勋
- 何建龙
- 何挺
- 何艳峰
- 余湘
- 侯海全
- 刘国臣
- 刘志云
- 史晓燕
- 吕振华
- 吴传宝
- 夏益华
- 姜涛
- 姜熙
- 孔谭
- 季军
- 季文佳
- 安宁
- 岳波
- 嵇成高
- 席北斗
- 幸昕
- 应品广
- 张乃根
- 张亮
- 张寅丞
- 张寿兵
- 张崇军
- 张炜铭
- 张钒
- 徐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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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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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对新冠疫苗可及性的全球努力日益感到担忧,多国已向WTO提出豁免有关新冠病毒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知识产权的TRIPS条款义务。在实践中并不为全球公共卫生服务的TRIPS强制许可,程序繁琐,实施困难,无法应对疫情大流行危机。建立在传统价值链利益分配基础上的疫苗知识产权,阻碍疫苗获取和全球公平分配,碰触到生命健康底线,构成对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生存威胁,暴露出一系列功能危机。临时豁免TRIPS义务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是人类应对疫情共同威胁的应然选择,从价值普适性、制度有效性和现实紧迫性来说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TRIPS义务临时豁免,可以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正义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了推进豁免谈判,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联盟,确立以“公共健康”为核心的谈判框架并明确目标条款,同时,促进协作创新战略发展,提高药品制造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流行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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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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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履行无意义”豁免并非不可或缺,为了降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明确其适用规则。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无意义,应根据有利害关系或缺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占比进行判断。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不应豁免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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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1月13日,Oeko-Institut在其官网公布了RoHS2.0指令豁免P a c k22的最终评估报告,报告中针对6(a)/6(a)-I、6(b)/6(b)-I、6(b)-II、6(c)、7(a)、7(c)-I和7(c)-II的延期与否给出了相关建议,欧盟将参考此评估报告作出延期与否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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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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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进出港口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接收船舶报告的数量也显著增加以山东烟台港区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为例,分析当前VTS船舶报告制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一定条件下针对进出港口频次较高的船舶豁免部分甚高频(VHF)报告,旨在提高VTS服务质量,保障VTS覆盖区内船舶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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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于6月12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成功举行。会议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其中就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部长决定备受瞩目。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2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为决定的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谈判关键时刻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展现了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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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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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是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一揽子”成果中最令人瞩目的,对于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提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意义重大。中国不仅倡议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向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大量自主研发生产的安全有效疫苗,而且主动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身体力行推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该豁免决定在现行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授权其实施特殊的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应履行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的承诺,并充分利用现行规则,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立健全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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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序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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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点证人制度以其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积极作用,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可知,虽然我国尚未在规范层面肯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但适用该制度能够满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追诉犯罪的需求。为促进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可以从污点证人的适格性规则和监督保护机制两方面入手,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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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万福;
赵旭伟;
徐开祥;
杨雪梅;
李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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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实施,加强了对各种药用原辅料、中药材的检验工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实施,加强了对数据真实、完整、可靠的规范要求。信息化引领药品管理现代化,特别是与药品检验密切相关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件管理系统(DMS)、质量管理系统(QMS)等进一步规范了检验过程的合规性。GMP范畴内物料检验全过程和记录的合规性对质量控制(QC)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合理合规地减轻QC人员负担,避免质量管理过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充分的风险评估,在符合药典和GMP等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条件下,梳理、分析物料检验豁免的条件,特别是物料检验豁免范畴、原则、放行程序等,并提出相关建议,认为CNAS认证对于物料检验豁免的适用条件、合理降低物料重复检验工作有积极意义,进而实现部分情况下物料检验豁免,以期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