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34篇,主要集中在自然地理学、法律、海洋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020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国际展望、瞭望、太平洋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七届海洋强国战略论坛、第七届中国软科学年会、第7届全国青年世界史工作者研讨会等;南极条约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培清、石伟华、凌晓良等。
南极条约
-研究学者
- 郭培清
- 石伟华
- 凌晓良
- 张侠
- 陈丹红
- 叶晓丹
- 吕嘉欣
- 吴依林
- 张继民
- 朱建钢
- 潘敏
- 王曦
- 解玉泉
- 陈维春
- 龙威
- Allan D.Hemmings
- BlumeHP
- Emma
- Fyi
- Kurt
- Michael D. Lemonick
- 万雨
- 于志刚
- 何剑锋
- 余东
- 侯贺良
- 克之
- 冯涛
- 刘乐
- 刘依阳
- 刘国俊
- 刘大海
- 刘小汉
- 刘明
- 刘昭青
- 刘翰
- 刘茜
- 南雁
- 司文文
- 吴三成
- 吴宁铂
- 吴将
- 吴晓明
- 周定国
- 周莹召
- 唐静瑶
- 孔瑶瑶
- 孙依昂
- 孙瑞坤
- 安晓力
-
-
-
管松;
刘大海
-
-
摘要:
新兴治理主体及其主导的商人秩序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南极旅游业者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ntarctica Tour Operators,IAATO)不仅是一个国际行业协会,还是南极旅游治理中一个重要的新兴治理主体,而后者的视角正是目前国内相关研究所缺乏的。通过梳理和分析南极旅游业及其行业治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南极旅游行业治理对丰富和发展南极条约体系、促进其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南极旅游治理领域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然而,我国在南极旅游行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十分微弱,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南极旅游国的身份极不相称。为此,我国应以全球治理视角关注和研究南极旅游行业治理,深化对IAATO行业治理的参与程度,完善国内立法以应对这一全球治理趋势。
-
-
朱翠萍;
吕嘉欣
-
-
摘要:
南极治理经历了从权力政治到国家中心主义制度合作,再到以南极为中心的制度合作变迁.南极地缘政治存在脆弱的自然生态与国家间安全互动、南极治理所需才能与周边国家影响力、地缘政治知识化进程与国家科学议程三组对立统一关系.南极治理和国际制度合作有如下发展态势:以最低和最高目标框定参与国行为限度,以信息共享与制度互动兼顾参与国的制度适应性和国家间行为趋同,以成员多层次准入平衡制度合作的代表性和国家履约能力,以设置程序屏障统筹消极保护与积极治理.中国应将南极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将自身发展嵌入南极治理,与各国合作互补、降本增效.
-
-
吕嘉欣
-
-
摘要:
阿根廷于1959年成为《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既保留了对主权的要求,又作为“关键支点”巩固南极国际制度。制度合作中暗藏诸多巩固主权声索国地位的伏笔。在后主权时代,阿根廷政府主动适应南极条约体系的机制约束,将南极利益嵌入国内政治,通过治理机构文职化实现与国际制度垂直互动,将科学活动仪式化以累积主权声索的碎片化依据,通过设施完善和人才培养行使属人和“准属地”管辖权,提议建立海洋保护区以期支配潜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与拉美国家互助合作应对南极“再安全化”可能。阿根廷南极政策对其国内政治和国际制度有效性产生双重影响。中国可在中阿双边互惠合作、国内南极政策法规完善和国际制度博弈三个层次获得启示。
-
-
陈力
-
-
摘要:
作为立法的逻辑起点及适用边界,我国首部南极立法的适用范围应涵盖适用的地理范围、保护的客体、管辖的对象以及规制的活动等四个方面。在适用的地理范围上,应在遵守《南极条约》第6条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南极条约体系的后续发展,将立法中的核心术语"南极"(Antarctica)—词限定为南纬60度以南的“南极条约区域”,并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出例外规定,即:南极大陆附属海域及构成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个辐合带;在管辖的对象上,应突破《南极条约》第八条属人管辖的局限,在《南极条约》第7条第5款、第10条以及《南极条约环境议定书》相关规定基础上.
-
-
张振振;
陈晨;
冯涛;
高健;
林香红;
刘依阳
-
-
摘要: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南极旅游资源,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发展,文章从旅游人数、旅游线路和方式以及旅游客源3个方面概述南极旅游的发展状况,分析我国在南极旅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南极旅游人数1994—2017年经历增多、减少又增多的过程,并于2017年达到新的峰值;西线和乘船是南极旅游的主要线路和方式,其中登陆游客占比较高;美国是南极旅游的最大客源国,我国于2016年成为第二大客源国;面对南极旅游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法律和管理体系不足以及市场利润和话语权缺失的问题,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发展旅游企业和建设基础设施.
-
-
-
-
-
摘要:
2019年2月,土耳其成为在南极建站的第36个国家。1959年,当时在南极建站的12个国家签订了南极条约,同意和平利用南极原则。到2018年,南极站、极地和机场设施的数量猛增到了109个。
-
-
屠景芳
-
-
摘要:
南极视察是《南极条约》首创的重要机制,借助协商国监督的方式,确保南极条约平稳运行.迄今为止,已有23个南极条约协商国实施视察55次.美国是创设南极视察的主要推动国,也是引领视察机制发展的重要实践国,其中单独实施视察15次,联合视察3次.视察是美国主导南极事务、强化南极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已被美国作为常态化、机制化活动.中国自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享有南极视察权,已于1990年、2015年实施南极视察,但对视察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应用缺乏系统研究,且视察频次远低于美、英等国.未来中国应重视南极视察应用与研究,充分利用视察参与南极管理规则制定,为打造南极美好未来多作贡献.
-
-
赵宁宁12
-
-
摘要:
作为“南极领土”主权声索国,挪威是世界上唯一的“两极”国家。近年来挪威不断优化南极政策,积极参与南极事务,并于2015年6月12日颁布《挪威在南极地区的利益和政策白皮书》。挪威在南极事务参与进程中,结合本国对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认知、自身综合实力以及自身南极事务参与历程,有针对性地选择南极政策工具和参与路径,有效提升了挪威在南极治理中的国际话语权。挪威南极事务参与中的利益明确、国内协同和规则利用等成功经验,为同样作为南极治理利益攸关方的中国参与南极事务提供了诸多启示。
-
-
凌晓良;
朱建钢;
陈丹红;
张侠;
潘敏
- 《第七届中国软科学年会》
| 2009年
-
摘要: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议案与各国提交的会议文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关注焦点与参与南极事务的程度。当前,科学问题已成为该会议最为核心的议题,考察能力与成果已为各国参与南极事务提供支撑。其中,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原始缔约国最为活跃;而俄罗斯、阿根廷、挪威、日本等国较为活跃。
-
-
刘茜
- 《第七届海洋强国战略论坛》
| 2014年
-
摘要:
南极因其特殊的地理构成及气候环境孕育了南极丰富的生物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商业、医用价值.面对极大的利益诱惑,世界各国积极开展南极生物勘探活动和激烈的资源争夺.目前,国际上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制南极生物勘探,《南极条约》体系下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此均有所涉及,但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南极生物勘探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成为当务之急.从南极生物资源勘探引发的国际争端的实质、历史演变及焦点入手,分析《南极条约》体系、《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法律制度对南极生物勘探有一定的少许涉及条款,但是在适用上明显的具有局限性,在有关南极海洋区域的问题存在诸多冲突.在此基础上,创新性的提出对未来南极生物勘探法律规制的突破建议,倡导以科学研究而非纯商业利益的目的进行南极生物勘探;建立一套独立、综合、权威的南极生物勘探管理、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视角,构建完善的南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和融合下寻求解决的方法,以求对构建南极生物勘探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