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的相关文献在2009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一般工业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4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6896篇;相关期刊5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公知常识的相关文献由206位作者贡献,包括覃韦斯、于霞、余子凯等。
公知常识
-研究学者
- 覃韦斯
- 于霞
- 余子凯
- 余海娇
- 冯晓青
- 刘渊
- 刘琼
- 吴志敏
- 周胡斌
- 姜宗月
- 孙毅
- 宋海宁
- 尹春霞
- 张清楠
- 张苏沛
- 张鑫
- 徐薇
- 方亮
- 李宁馨
- 李晓娜
- 李晶晶
- 李莹
- 樊云飞
- 王荣
- 苗晓静
- 董玉莲
- 赵传海
- 邵亚琪
- 马玉青
- 马飞
- 丁芳芳
- 丰睿
- 乐文清
- 于兰
- 于雷
- 代玲莉
- 任克刚
- 侯炳萍
- 俞立文
- 倪大建1
- 冯楠
- 刘丹丹
- 刘丹丹1
- 刘凌云
- 刘剑波
- 刘呈雅
- 刘媛1
- 刘庆
- 刘然
- 刘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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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雪;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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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的运用是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是否公开充分、是否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实质性条款中都会涉及和使用,但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争议最多的一部分内容,事实上,由于每一个审查员、涉案当事人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都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因此各方对审查中涉及的某技术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经常存在分歧,而要消除这种分歧,就需要充分说理或证据的支持。而证据是最直接有效的审查工具,因此,本文将通过实际审查案例来证明通过公知举证能够提高审查效能,从而缩短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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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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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尤其是对创造性进行评述,大部分评述创造性的通知书中都会出现公知常识。在准确认定公知常识的前提下,如何使申请人信服,需要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支持与审查经验的积累。本文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及专利审查实践工作,借助典型案例的公知说理方式及公知常识证据的补充说理,以期为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认定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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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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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保护客体是近些年美国专利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美国2018年Berkheimer v. HP Inc.案,讨论了专利保护客体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意义下的最新司法实践。本文指出美国司法系统为了提高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认为专利保护客体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包含了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因此法院应当结合争议双方的事实主张以及证据加以判断,而不能就专利保护客体问题直接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最后,本文结合美国最新司法实践,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应对地区法院专利诉讼提出若干实务建议,希望引起国内同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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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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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发明专利审查以"三性"评判为主,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使用"三步法"来评判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对于一件发明专利是否能获得授权,需要对发明的创造性做出合理的评判.本文基于"三步法"对如何准确把握专利创造性高度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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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飞;
蒋营营;
王晗;
李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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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客观公正的评判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应该准确认定申请事实,基于客观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创造性"三步法"运用中,应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准确全面理解发明,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为某些技术特征的组合,当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时,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都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将其放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中客观判断能够起到的作用,将其作为重新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公知常识应从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采取某种技术手段的角度来考虑.本文选择两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探讨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和公知常识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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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余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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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认定是创造性判断中的关键一环.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载体来源稍显单一,传统书面载体的适用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此外,囿于公知常识说理论证的主观化风险,该举证模式的合理性基础也颇受业界质疑.为提升公知常识认定的质量与效率,我国有必要适当扩张公知常识的载体外延,克服公知常识载体来源限定式思维的既有弊端;与此同时,严格划定说理论证的适用语境,避免审查人员裁量权的滥用.公知常识认定与创造性判断的理念和原理难以截然分开,正确解构公知常识规则的应有内容,应立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制度框架,溯本求源,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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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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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保护客体是近些年美国专利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美国2018年Berkheimer v.HP lnc.案,讨论了专利保护客体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意义下的最新司法实践.本文指出美国司法系统为了提高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认为专利保护客体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包含了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因此法院应当结合争议双方的事实主张以及证据加以判断,而不能就专利保护客体问题直接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最后,本文结合美国最新司法实践,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应对地区法院专利诉讼提出若干实务建议,希望引起国内同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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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伟;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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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造性判断一直是专利审查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据最新数据统计,专利授权确权阶段以及后续行政诉讼阶段,涉及创造性问题的案件均超过80%,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创造性判断的精髓.本文基于几起典型案例,就创造性判断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即权利要求理解、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技术启示的判断、公知常识的证明等进行分析,以期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相关问题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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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余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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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认定是创造性判断中的关键一环。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载体来源稍显单一,传统书面载体的适用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此外,囿于公知常识说理论证的主观化风险,该举证模式的合理性基础也颇受业界质疑。为提升公知常识认定的质量与效率,我国有必要适当扩张公知常识的载体外延,克服公知常识载体来源限定式思维的既有弊端;与此同时,严格划定说理论证的适用语境,避免审查人员裁量权的滥用。公知常识认定与创造性判断的理念和原理难以截然分开,正确解构公知常识规则的应有内容,应立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制度框架,溯本求源,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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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然
- 《2016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七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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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于改善"公知常识"普遍缺乏证据的现状,先汇总了专利实质审查中"公知常识"的各种明确来源,然后对于各来源都给出了便于检索的数据库.本文随后挖掘了一些新的公知常识来源并探讨了这些来源的公知常识的检索办法,最后就"公知常识库"的建立和适用提出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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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克刚;
代玲莉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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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公知常识”的质疑是复审程序中常见的争议点,如何在复审过程中把握公知常识的举证和论证,对合法合理的审理案件、正确判断创造性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总结了演绎法和平行论证法两种间接论证方法来论证复审程序中的公知常识争议.指出公知常识的认定作为复审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对其进行合理合法地举证和论证对创造性判断的结论至关重要,仅仅通过直接举证和完全说理的常规方式难以应对众多的具体案件。对于难以以证据服人(直接举证),也难以以理服人(通过充分说理)的案件,经过适当地转化,将难以直接判断的争议点特征合乎逻辑地转化为本领域所熟知的特征,无疑是处理这类案件较有效的方式,也是一种把握实质的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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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波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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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公知常识的规定出发,分析了当前审查员倾向于采用说理方式进行公知常识判定而不进行举证的原因,并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在仅通过说理方式判定公知常识的情况下,由于审查员的尺度不同而导致审查结果不一致,从而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准确了解审查员对公众常识的评判尺度.为此,本文尝试给出了一种克服这一问题的思路。通过建立公知常识数据库,从而至少使审查员能够共享对公知常识的判定,并可以有助于统一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审查尺度。通过不同审查员的反馈校正可有效避免公知常识的过度使用和随意使用,还可有助于审查员避免“事后诸葛亮”,从而帮助审查员进行客观公正的创造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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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钦
-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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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审查实践中,以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为由质疑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并进而予以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代理实践中,应对此类审查意见的做法五花八门.本文通过介绍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撤销驳回),简要分析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撤销驳回的主要原因,并主要从公知常识的认定和结合方面,提出了一些可应对利用“公知常识”质疑创造性的做法.指出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与其说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就发明创造性进行博弈的过程,倒不如说是就发明的创造性取得一致性意见的过程。因此,在面对公知常识时,代理人也应站在英国公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着客观的态度去认识、分析,注重发挥平时的积累和学习,积极应对,使公知常识为我所用,从而使代理工作及时、准确和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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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美娟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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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无论是实审还是复审阶段,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和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之间通常存在很大的分歧与争议,往往会因为某个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而进行来回的拉锯战;而在不同审查员的手中,同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往往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一个案例出发,对公知常识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比较,对公知常识的来源进行了剖析,对公知常识的属性和判断方法进行探讨,进而希望就公知常识的判断标准统一提供参考.公知常识的判断,是创造性审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涉及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对发明高度的认识、对创造性的认定、对一项技术的专利性的认可,也是审查实践中具有重大争议的内容。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应从该技术手段是否具有普遍性、直接性、明晰性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应将公知常识的来源局限于教科书或工具书,而应在符合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将来源有限制地扩展到专利说明书和科学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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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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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的认定及说理是判断创造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对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对有关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和说理的切入点进行探讨,特别对涉及发明点被审查意见质疑为公知常识情况下的答复进行了重点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答复给出参考与启示.在区别特征为发明点特征的情况下,通常不应将发明点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在具体的意见陈述中,应该结合证据和逻辑推理分析,正确确定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现有公知或常用手段,针对上述两大重点进行充分说理,以得到对公知常识认定的正确判断和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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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寅黎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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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及的“公知常识”出发,结合审查工作学习实践,讲述了对公知常识的理解、使用公知常识时遇到的问题以及合理应用公知常识进行创造性评述的经验,对素来饱受争议的“公知常识”如何在审查员和申请人/代理人之间达成共识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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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馨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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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的概念对于熟悉专利法的人来说并不陌生,但不少人对其理解以及在具体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从公知常识在我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及对其的个人理解、公知常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以及公知常识的举证和听证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说明,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当涉及用公知常识进行审查时,应当尽量选用能够明确进行举证的公知常识,从而避免不同相关方之问的个体差异,以节省审查资源,增强审查意见的说服力。如果尽可能在第一次(或者前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解决更多的问题,不仅有助于保证整个实审程序的效率,而且对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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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娜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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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通常是采用"三步法".实践中,审查员对于"三步法"的第二步认定往往容易出现偏差,特别是对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于公知常识也常常出现滥用的情况.本文旨在对如何确定技术问题进行梳理,对于公知常识与逻辑说理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有助于审查员正确运用"三步法",客观公正地评价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改造能力不同于公知常识,尽管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改造是需要进行一定的逻辑推理,改造必须在未改变发明的技术构思、未得出特殊的效果时,才能认定这些改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反之,如果功能或作用效果不同,或者产生了特殊的技术效果,则不属于上述的改造。而公知常识则是一种现有技术,无须推理。因此,只有认清公知常识与改造能力的不同,才能在评述创造性时,避免概念混淆,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说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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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电信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19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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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无线CDMA电话中用于减少获得一CDMA导频信道所需时间的系统含一移动台调制解调器,这种码分多址蜂窝电话调制解调器电路包括:专用CDMA搜寻器,其结构为基于同相(I)和正交(Q)输入信号产生的导频信道搜寻结果;和至少一个CDMA联合指形器搜寻器,其结构为工作在搜寻器模式,以基于I和Q输入信号产生导频信道搜寻结果以及工作于指形器模式以解调I、Q输入信号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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