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相关文献在1962年到2022年内共计7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化学工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6篇、会议论文72篇、专利文献2393篇;相关期刊28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权利要求的相关文献由87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晓都、王廷廷、蔡宏兴等。
权利要求
-研究学者
- 张晓都
- 王廷廷
- 蔡宏兴
- 张荣彦
- 姚建军
- 孟庆华
- 崔琳
- 张春伟
- 任晓兰
- 何艳霞
- 侯薇
- 劳觅
- 华鹰
- 吴玉和
- 李晴
- 李越
- 王从雷
- 王璐
- 王立石
- 赵昀彬
- 赵霞
- 路剑锋
- 陈红红
- 马镯
- 黄敏
- 黄霞
- A.瓦奇赫
- A·弗利里
- E·穆瓦桑
- G.奎克
- M·诺尔特
- P·F·阿拉贡伊威廉姆斯
- S.维拉马查内尼
- W.廖
- 么旭君
- 任晓兰1
- 公丕祥
- 刘晓玉
- 刘洋
- 刘玉琴
- 刘锋
- 华小西(选编)
- 卢素华
- 叶延滨
- 向华
- 吕爱飞
- 吴倩
- 吴全伟
- 吴南山
- 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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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太阳能真空管的支撑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安装并支撑于太阳能真空管的内管体和外管体之间,且所述支撑架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一支撑段、第二支撑段和第三支撑段,所述第二支撑段位于太阳能真空管的根部,所述第一支撑段由太阳能真空管的顶部沿太阳能真空管的长度方向延伸,所述第三支撑段由太阳能真空管的底部沿太阳能真空管的长度方向延伸,且所述第三支撑段的长度长于所述第一支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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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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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主题的限定是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容易忽略的一个方面,而实际上权利要求主题的限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极为重要。权利要求主题的限定涉及各个方面,本文从产业层面和法理层面谈权利要求主题的限定原则,从而为权利要求主题的限定提供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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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高抗机械载荷太阳能电池组件,包括盖板材料、EVA和/或POE、电池串组、EVA和/或POE和背板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电池串组由多个电池串连接而成,所述电池串由多个小型电池片串联而成,所述小型电池片由p型或n型太阳能电池片切割而成,切割后获得若干宽度一致的小型电池片,每个小型电池片的长度和宽度不同,其包括长边和短边,且所述盖板材料的长度和宽度不同,其也包括长边和短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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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电能表托盘装置,包括用于承装电能表的托盘腔和置于所述托盘腔下面,用于定位托盘腔、配合标准输送线的托盘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兼容三相智能电能表和专变采集终端Ⅲ型的挡板兼容组件,所述托盘腔包括底板和从底板四周向上伸出的侧壁,所述底板内表面设有收容所述挡板兼容组件的安装槽,所述挡板兼容组件安装于所述托盘腔底板的安装槽内,紧贴托盘腔的第一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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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太阳能电池电极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硅片上待形成电极的区域施加Ca_(2)N二维材料溶液,然后固化,即得到太阳能电池电极。其中,所述Ca_(2)N二维材料溶液为Ca_(2)N二维材料与有机溶剂的混合溶液。所述Ca_(2)N二维材料由Ca3N2经高温处理制得,或所述Ca2N二维材料由Ca_(3)N_(2)和Ca的混合物经高温处理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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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光伏组件隐裂特性的自动化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化检测方法包括:利用无人机对通电后的待测试光伏组串进行初步巡检,识别得到所述待测试光伏组串的边界区域;根据所述边界区域确定巡检路线,无人机按照所述巡检路线进行巡检并拍摄待测试光伏组串的图像;每当无人机在拍摄到所述待测试光伏组串中每个组串单元的测试图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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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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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解释一直是专利领域持续争论的难点和焦点。我国现行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导致在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阶段中,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专利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和解释规则不一致,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法律规定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如何界定与解释功能性特征是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考察域外司法实践可知,美国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方式从形式主义转向实质主义,并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结构、组成、程序及其等同物。鉴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文认为应坚持结构加限定性功能特征的认定方式以及具体加等同实施方式的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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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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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删除审查员评述过且没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而保留与之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其他组权利要求的做法,是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一直是具有争议性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和《审查操作规程》中就相关做法的规定也存在矛盾之处。本文就近期审查业务管理部门针对该问题给出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就其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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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雪;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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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知常识的运用是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是否公开充分、是否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实质性条款中都会涉及和使用,但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争议最多的一部分内容,事实上,由于每一个审查员、涉案当事人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都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因此各方对审查中涉及的某技术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经常存在分歧,而要消除这种分歧,就需要充分说理或证据的支持。而证据是最直接有效的审查工具,因此,本文将通过实际审查案例来证明通过公知举证能够提高审查效能,从而缩短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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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1.一种高空风能的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台电动发电一体机,所述电动发电一体机通过双向AC/DC逆变单元与直流母线连接,所述直流母线通过DC/AC逆变单元与电网连接,所述电网还连接有储能单元;还包括动力卷扬机、容绳卷扬机以及缆绳,所述动力卷扬机与所述电动发电一体机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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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薇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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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比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指出了专利权人在承担发明专利审查不足的后果时应被给予合理的救济,不应将权利要求修改的形式限制为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三种有限形式;另外,为了不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应严格把握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要求.本文对于"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含义给出了详细解读,进而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提出了修改建议.文章最后简单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对于授权后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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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杨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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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权利要求书中经常有功能性特征来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但是,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以及在侵权判定中,功能性特征限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带来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功能性特征在不同程序中的不同点,本文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建议尽量用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来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如果必须用功能性特征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最好对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多进行例举,如果不能穷举的话,也最好给出机理性的说明,这样可以在授权确权过程中,更有力地主张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侵权判定时,能够更准确、有力地实施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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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梅;
冉建国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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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信领域中有关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与行政审查程序存在不同,那么,应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呢?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特征在计算机和通信领域使用非常广泛,对于这类发明创造的保护,既要避免局部改进就垄断一大片的现象,一也要对创新给予保护。司法审查程序和行政专利审查程序是发明创造产生价值的两个重要环节。两者是密切关联的。两个程序中判断标准的统一,有利于这类领域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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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
朱玉璟;
董玉莲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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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一个发明专利的前后两份相反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出发,分析了导致前后决定相反的"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的不同认定,以及形成上述不同认定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发明的发明构思,根据发明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确认"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再依据该含义确定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最后,采用一个实际案例,阐述笔者所提出的"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的确定方式,并基于所述确定方式得到的结果,讨论审查实践中该案例可能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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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婷婷;
亢心洁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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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经常出现包含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要审查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此之外,在"三性"评价的过程中,审查员还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判断一个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产生的限定作用.笔者通过实际案例给出了关于上述疑惑的浅显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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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星;
张媛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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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各个国家的申请中使用比较频繁,而对于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却不尽相同.在我国,专利审查阶段和专利审判阶段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截然不同的规则.本文从功能性限定的适用条件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两个方面,分析借鉴美国和欧洲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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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亚卓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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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授权后程序的设置相对单一,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无效程序来主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修改余地都非常有限.美国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修正权利要求的方式,例如再颁程序可以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再颁和再审程序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多样化的授权后程序充分保护了发明人的权利.但是这种修正又是有限制的,例如再颁程序中对于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修改提出的时间以及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授权后程序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从而保护了公众的利益.如何参考美国授权后程序,给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授权后修改的机会,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同时注意平衡公众的利益,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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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洁;
涂小龙;
付强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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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实际审查过程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一直是难点.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针对增加、删除和修改三种修改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判断进行了分析,认为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对象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即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或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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