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公定力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09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等;公定力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章志远、付大峰、卫亚玲等。
公定力
-研究学者
- 章志远
- 付大峰
- 卫亚玲
- 史可飞
- 吴俊强
- 周冬蕾
- 张晔
- 王太高
- 王雅琴
- 白双龙
- 邢可
- 郭殊
- 陆智文
- 魏云
- 鲁朝晖
- 丁扬霈
- 习剑平
- 习建军
- 付东年
- 任凡
- 何卓律
- 倪辉
- 冯建设
- 冯晓磊
- 刘伟涛
- 刘升
- 刘华
- 刘琦
- 刘琪
- 刘蕾
- 刘薇薇
- 刘雪鹂
- 刘靖华
- 原丽娜
- 叶必丰
- 吕媛
- 吴建军
- 周兰领
- 周玥彤
- 周荣炽
- 夏金莱
- 孔祥雨
- 孙智魁
- 孟李玲
- 宋传勇
- 宋涛
- 宋艳慧
- 尹晓庆
- 居桐
- 岳根国
-
-
黄小飞
-
-
摘要: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
-
-
刘雪鹂
-
-
摘要: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指先行行为因为诉讼障碍无法起诉或者当事人没有起诉,转而在法定先后关系的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因先行行为违法而撤销后续行为.《行政诉讼法》有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的规定,法院需要处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公报案例"沈希贤案"无疑指向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的违法性继承.与之相对,指导案例88号提示了另一种情形,先行行为是可诉的行政决定且超过起诉期限.裁判要旨揭示了,公定力与形式确定力只与先行行为的效力相关,且并不构成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就成为法的安定性与个人权利救济的权衡.当先行行为违法打破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稳定秩序,而个人权利救济随之凸显,"先行—后续"行为仅有程序上的关联,仍可能适用违法性继承.
-
-
王勇;
杨博
-
-
摘要:
现代行政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与民事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相关联.实践中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争议.穆某某申请行政诉讼监督一案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有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确定、案涉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抗诉法律依据的选择等,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2项提出抗诉.
-
-
解贺旋
-
-
摘要:
在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的关系中,传统观念认为先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的因素阻碍了违法性继承的适用,司法实践的运用也多以此为由否认违法性继承.但从法安定性以及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衡量,可以适当承认违法性继承.先后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关联性应作为违法性继承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适当对有关联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将整个行政过程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当存在关联关系的先行行政行为因违法导致被撤销,后续行政行为即使合法也应当继承其违法性,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在后续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中通过主张先行行政行为违法来撤销后续行政行为.
-
-
日山本隆司;
王贵松(译)
-
-
摘要:
行政行为既有作为措施的形式面向,更有作为规律的内容面向。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规律内容而言的,德国的分解性构成更有助于说明效力的界限。日本通说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这可分解为作为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与作为规律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实体违法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厅是否存在根据某程序作出某内容的行政处分的权限、原告有无获得正当程序的法地位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如此,撤销诉讼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行政行为规律的法律关系的诉讼。通过判决确认行政活动的违法性、或者私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地位,这可谓整个行政诉讼的最小公约数。可以将这种理解一般化为行政诉讼的双层构造,即实体法关系和程序法关系与保障其实现的法律制度和请求权。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院负有确定诉讼类型的责任,而不能轻易以诉讼类型错误驳回诉讼。与行政行为的两个面向相对应,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也有行为和判断过程两个层面。过去的首次判断权理论以行为为基准,抑制法院在行政行为之前作出判断。但重要的应是对行政行为要件的判断,判断过程层面的首次判断权应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联动中思考,以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
-
-
马生安
-
-
摘要:
作为公定力理论研究对象的公定力,其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基于国家公权力先验优越性推定的事实上的效力;基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制度推定的法律效力;为行政程序法所明确规定或判例法所确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概念表达的并非行政行为任何一项具体的效力内容,而是对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之效力内容的概括与统称,属于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问题的范畴。在现代社会,公定力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形式效力,属于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效力"而非"推定效力"。基于公定力现象的历史考察及公定力理论的符号学分析,公定力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对其应该予以摒弃,以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
-
-
-
-
-
卫亚玲
-
-
摘要:
不停止原则是一项行政诉讼原则,反映了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倾向,其适用的理论依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行政诉讼也从原先的强调效率到如今的强调公平,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适用环境发生大变化,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提出新问题,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面临困境,以停止执行原则代替不停止执行原则成为解决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