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2年内共计2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4096篇;相关期刊160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2东方行政论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公力救济的相关文献由237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昕、王丽华、韩宝等。
公力救济—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4096篇
占比:99.71%
总计:74309篇
公力救济
-研究学者
- 徐昕
- 王丽华
- 韩宝
- 丁汪洋
- 冯军虎
- 刘晓蔚
- 匡晓凤
- 姚坤
- 姜淑明
- 宋睿灵
- 尹伟民
- 张晓娟
- 曾元
- 李余华
- 杨兴香
- 王成明
- 王琳
- 程宗璋
- 胡静
- 袁翠清
- 谢志强
- 陈志科
- 黄新春
- 丁华宇
- 万艳红
- 乔英武
- 于佳
- 于语和
- 付江湲
- 任瑞兴
- 何先武
- 何永军
- 冉思东
- 冯丽华
- 冯晓光
- 刘倩倩
- 刘军
- 刘士新
- 刘德蓉
- 刘志松
- 刘慧萍
- 刘拓
- 刘斌
- 刘明
- 刘海云
- 刘雅楠
- 刘靖华
- 刘静辉
- 刘颖
- 劳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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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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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我国现有26部信访地方性法规的分析可知,不管是信访功能立法的抽象规定还是信访功能立法的具体规定,都呈现出政治参与功能与公力救济功能的二分,且相较于政治参与功能,信访公力救济功能比重较轻。然而,实践中信访公力救济功能的不断膨胀,导致了信访实践与信访法规的背离,诱发了信访困境。由此,有必要通过完善信访立法,规范与淡化信访公力救济功能。具体路径包括:明确信访公力救济功能的间接地位;将法律救济置于主导地位而信访公力救济为辅助地位;建立信访公力救济的后置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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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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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公力救济固有其权威性,但当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在现代贸易中,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不足以实现对主体权利的实时救济,私力救济方式则更具灵活性与及时性。《民法典》首次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侵权免责事由,完善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体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明确自助行为的合理性界限以及自助行为适用前提的认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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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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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是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来源。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承认了自助行为,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确认,但其中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应当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合理措施的范围和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的规定这两点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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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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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力有所不逮,私权利在所难免."民事自助行为是权利人运用自己的私力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非常态行为.为了降低自助行为规则适用带来的风险,在明确界定自助行为的基础上,严格限定民事自助行为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只能在同时满足原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时,对侵权人的动产财产或者人身自由适用.并且明确如何与公力救济进行具体的衔接,在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仍然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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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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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构建美丽新世界以有力的支持,但也催生出信息不对称加剧等非正义现象,进而导致数据侵权普遍且消费者索赔无门.对此,私力救济受制于制度缺陷难以发挥作用,但以公力救济为替代将有损于法律指引功能的实现,也非良策.我国有必要完成从公私分治到公私融合的思路嬗变,进而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主体关系为依据,灵活干预为手段,通过扩大经营者与消费者主体范围、减轻多数项构成要件证明难度、形成含多层次结构的赔偿标准、促进司法与执法间的联动实施,重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之私力救济制度,进而助力数字红利在全社会的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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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
董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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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时期,在秩序匮乏的湖南乡村社会,以点穴、药功为代表的秘术发育成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秘术及秘术恐惧共同形成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使乡村社会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恐怖平衡",构建了乡村社会的底线秩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权力逐渐成为乡村秩序建设的主导力量,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建立,国家提供了充足的公力救济手段,秘术及秘术恐惧失去社会基础而逐渐消失。这一过程也导致乡村社会中不同年龄阶段的村民对待秘术迥然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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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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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标志着,社会争议已久的正当防卫认定悬念,终于迎来清晰的答案:正当防卫寄托着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更是公民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危急之时,以“私力救济”对抗不法侵害的天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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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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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仇,这一看似血腥的词语与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却普遍且长期存在。纵然时代飞速向前发展,文明程度更是不断进步,但我们内心最原始的报复情愫从未消除。从西方社会古希腊的《安提格涅》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从中国先秦时期的《卧薪尝胆》到琼瑶剧的《烟雨蒙蒙》。《教父》的经久不衰,《赵氏孤儿》的耐人寻味,张扣扣案的全民震惊……正如朱光潜先生提出的“悲剧快感”,复仇题材的故事和真事永远给人们带来巨大心理震撼,而且不仅是震撼,更重要的是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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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华
- 《2012东方行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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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利益诉求,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和手续去实现和保障,从而要求法律制度保障私人享有充分的、平等的、公正的参与机会和表达可能.这种参与机会和表达可能,在行政程序法制中就是私人的程序权利.因而,行政程序权利就是行政程序法所确认或规定的、在行政程序中私人所享有的、与行政主体的程序性权力和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公民权利宣示是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前提。对行政程序权利予以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是其实现的基本前提。行政主体义务明示是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核心。公力救济实施行政程序权利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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