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权
抵抗权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1年内共计8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377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等;抵抗权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郭道晖、黄鑫、于晓航等。
抵抗权
-研究学者
- 郭道晖
- 黄鑫
- 于晓航
- 代娟
- 刘磊
- 吴俊强
- 方博
- 李建军
- 杜钢建
- 杨静
- 王跃
- 邢可
- 高晗之
- 鲁朝晖
- 习剑平
- 任君
- 光尚然
- 冯晓磊
- 刘永荣
- 刘福元
- 刘红娟
- 刘继虎
- 厉潇然
- 周迎杰
- 唐志华
- 孟庆汲
- 宋儒亮
- 居桐
- 崔静
- 庞璐
- 廖原
- 张冬梅
- 张帆
- 张福刚
- 张艳
- 张马林
- 敖海静
- 方世荣
- 朱红亚
- 朱雨晨
- 李宁
- 李志明
- 李林良
- 李柏杨
- 李欣
- 李贞贞
- 杜学文
- 杨佳霖
- 杨勇
- 杨骏
-
-
敖海静
-
-
摘要:
法国大革命给英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激发了沉寂已久的激进思潮.在此背景下,普赖斯等激进辉格党人重新阐发光荣革命的政治原则,认为革命确认了人民选择和抵抗统治者的权利.柏克对此给予激烈反驳,但遭到激进派和新辉格党人背叛了其一以贯之的政治原则的指责,从而形成思想史上著名的"柏克问题".但柏克通过发掘萨谢弗雷尔案中旧辉格对光荣革命原则的阐释,在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澄清了新旧辉格围绕抵抗权的论辩,同时在诉诸古宪法和原初契约的基础上捍卫了光荣革命不是发动革命,而是防止革命的政治原则,从而将光荣革命区别于法国革命,驳斥了潘恩等激进派启蒙思想对光荣革命和英国宪法的批判.
-
-
-
方博
-
-
摘要:
康德对政治革命的坚决拒斥虽然在康德研究中屡遭诟病,但这一立场并不能简单归结为他对当时的政治现实的妥协,而是有其深思熟虑的理由.康德的学说中实际上包含着对革命的双重拒斥,即基于权利概念的拒斥和基于政治实践的拒斥.在法哲学的层面,康德从权利论证的角度指明了所谓的积极抵抗权不可能在理论上得到辩护,其在逻辑上将消解作为一切权利的现实性的基础的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因此与权利的概念相矛盾.而在政治哲学的层面,康德则论证了通过暴力革命往往不能如革命者所期待的那样建立起全新的理想秩序,因为革命并不能直接带来人的启蒙,而后者恰恰是制度的持续革新与良序运行所必需的条件.
-
-
于晓航
-
-
摘要: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由外部行政关系转向内部行政关系.但在具体落实中,该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公务员法》第54条实施的局限性,指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务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倾向导致公务员抵抗权行使的局限性.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厘清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对上级的监督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
于晓航
-
-
摘要: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由外部行政关系转向内部行政关系。但在具体落实中,该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公务员法》第54条实施的局限性,指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务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倾向导致公务员抵抗权行使的局限性。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厘清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对上级的监督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
黄芸芸
-
-
摘要:
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前,我国相关法条中明确了"确认无效之诉"这种判决形式,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缺乏完善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级及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赋予公民一定的抵抗权,建立专门的无效行政行为之诉及诉讼中止执行制度,来完善我国无效行政行为救济制度,以约束和规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
-
-
-
-
邢可
-
-
摘要:
在行政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抵抗权应运而生。行政法范畴中的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个体对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从抵抗权的概念和属性入手,分析相对人抵抗权实施的困境和立法现状并对其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
-
邢可
-
-
摘要:
在行政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抵抗权应运而生.行政法范畴中的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个体对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从抵抗权的概念和属性入手,分析相对人抵抗权实施的困境和立法现状并对其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
-
陈继银;
武洲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
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不属于同一概念,社会公众将此二者混淆导致当前环保部门承受巨大的压力.环保法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环境责任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如何寻求配套制度是关键,公务员抵抗权制度恰好能够将环保部门行使环保职权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恰到好处.环境行政公务人员运用公务员抵抗权减轻自身的环境责任须明晰“明显违法”的概念、完善抵抗权适用程序以及构建相应的行政救济制度.环境行政公务人员环境责任的减轻并不是单纯地推脱环保部门对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所应当负担的责任,而是严格区分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以使环境行政公务人员勿用遭受文章开始所列举案例中的社会压力。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享有更多的行政权力,此时若能以公务员抵抗权辅助其职权的行使,那么环保部门才能真正强硬起来,运用法定职权监管、惩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从而有效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向生态文明建设迈进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