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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4篇、专利文献97743篇;相关期刊15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罪刑相适应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张璇、张静等。

罪刑相适应—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4 占比:0.25%

专利文献>

论文:97743 占比:99.75%

总计:97987篇

罪刑相适应—发文趋势图

罪刑相适应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张璇
  • 张静
  • 李佑喜
  • 冯亚东
  • 刘凡
  • 刘汉彬
  • 刘畅
  • 向羊子
  • 周光权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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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沛贤
    • 摘要: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基于当前社会生活的一些问题做出的针对性解决措施,通过犯罪行为刑法化来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保护人们日常安宁的生活.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处罚,要谨慎地从社会事件、弥补漏洞等方面证明新罪入刑的合理性.同时厘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更有利于罪名的理解与适用.罪名的增设肯定伴随着质疑与否认,真正摸清保护的法益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须是回应质疑的最好办法.解决立法层面的问题后到司法实践中来,只有具体分析各案、综合判断案情才能做到真正罪刑相适应.
    • 郭旨龙; 郝洁
    • 摘要: 司法判决梳理和司法过程分析表明,刑法有关收买妇女罪行的刑罚配置偏轻。《刑法》第241条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也面临着实践困局,难以有效制裁收买之后的拘禁、强奸或伤害恶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行为或买卖行为,其具有双重的法益侵害性,不仅侵犯被害妇女的个体权利,还会侵犯妇女的群体尊严。现有的法定刑设置违反罪刑相适应原理,难以评价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收买的社会观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法定刑设置与社会文明观念不符,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公平正义价值,会给社会及执法司法方传递错误的价值理念。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不仅可以实现立法层面上的罪刑相适应,也能够回应社会文明观念的变化,矫正各方价值偏差。
    • 李韬
    • 摘要: 多次加重犯的中止问题,可以归结为多次加重犯本身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以及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是否包括犯罪中止。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联系多次加重犯的性质来进行分析,多次加重犯属于罪量的加重构成要素,且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于中止犯的立法宗旨、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考量,应当认为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不包括犯罪中止,即犯罪中止不应计入多次加重犯的次数当中,“肯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不能成立。
    • 李少君
    • 摘要: 当前刑罚体系针对强人工智能体具有局限性,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均无法适用于强人工智能.应当适当调整刑罚体系,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的刑罚处罚方式.在适用相应刑罚时,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遵循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二元论思想,根据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设置刑罚梯度.只有在强人工智能体的罪行极其严重时,才能适用永久销毁的刑罚.关于删除数据与修改程序的适用,应当以再犯可能性为基础,将其分为小、中、大三个层次,并引入社会危害性进行补足,综合进行判断.
    • 周光权
    • 摘要: 对于被告人如何量刑,学界和司法实务中至少形成了三种思考路径:第一,在学理.上,受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责任主义的深刻影响,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量刑理,论。但是,相关理论比较烦琐,与实践不能很好对接,还有改进空间;第二,在实务中,针对个案的量刑形成了一种固有的逻辑,部分体现了某种实践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缺陷;第三,最高司法机关通过积极推动量刑改革,就量刑规范化进行探索,形成了与量刑理论以及个案实践有所不同的思路。
    • 周忠朴
    • 摘要: 自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提出以来,民事赔偿于刑法适用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同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也亟需完善.酌定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下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是适用民事赔偿最为频繁的制度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在酌定不起诉案件的适用中存在超额适用和机械主义的问题.为此,需要从宏观上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微观上细致了解案情案貌,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符合规范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以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 杨方程
    • 摘要: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涉及8个罪名,且均规定了单处或并处罚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件司法解释中,有2件专门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及其依据予以明确,为统一罚金刑适用提供了遵循。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罚金数额确定类案不统一、个案与犯罪情节不适宜等情形,导致罚金刑价值功能被弱化、虚化、僵化,不利于司法权威树立。罚金数额确定应充分体现罚金刑价值功能定位,严格依照财产刑司法解释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于罚金数额确定的要求,全面、综合考量被告人违法所得、被害人损失、侵权假冒物品规模、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缴纳能力等要素,科学确定罚金数额,而不能简单、片面参照某一个要素,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关于比例罚金、倍比罚金的规定,确保罪刑相适应。对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罚金数额确定应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参照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主刑确定方法,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从地位、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要素确定罚金数额,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刑相适应和量刑平衡。
    • 李韬
    • 摘要: 多次加重犯的中止问题,可以归结为多次加重犯本身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以及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是否包括犯罪中止.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联系多次加重犯的性质来进行分析,多次加重犯属于罪量的加重构成要素,且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于中止犯的立法宗旨、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考量,应当认为多次加重犯中“次”的犯罪形态,不包括犯罪中止,即犯罪中止不应计入多次加重犯的次数当中,“肯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不能成立.
    • 郑淑珺
    • 摘要: 近年来我国网络数据造假形势严峻,甚至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潜规则,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数据造假不仅包括我们熟悉的网络刷单,还包括网络平台抄袭和微博、微信刷量买粉等常见行为.探索治理网络数据造假的法律路径,必须从其本体特征入手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研究目标,考虑增设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罪,建立合适的行刑过度机制,充分利用法律的治理能力,在保障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数据造假行为的刑事处罚.为更好配合刑法实施,应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尽快明确官方主管单位,加强多元立体治理.
    • 周丽娜; 王丽丽
    •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受贿和渎职交织行为采取了数罪并罚的处罚规定.虽然此规定本身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由于收受贿赂行为和渎职造成损失的结果在立法上互为彼此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对两罪数罪并罚适用法律时,会遇到潜在的一些重复评价风险.因此,在数罪并罚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本着禁止重复评价与充分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将事实和情节评价在受贿罪与渎职罪基本的构成要件内,但同时也要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出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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