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927篇;相关期刊154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黑龙江省文物博物馆学会第五届年会等;精神权利的相关文献由21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延超、沈仁干、蒋茂凝等。
精神权利
-研究学者
- 杨延超
- 沈仁干
- 蒋茂凝
- 余秀宝
- 刘华
- 刘家瑞
- 刘波林
- 史文清
- 周林
- 周详
- 孙珺
- 宋晓芳
- 张慧春
- 本刊编辑部
- 李向平
- 杨建斌
- 杨明仑
- 梅慎实
- 秦珂
- 胡云红
- 谢永晖
- 谢黎伟
- 郭庆存
- 韦之
- 鲍志才
- 黄玉梅
- Liu Peng
- 丁丽瑛
- 丛立先
- 亚森
- 任翔
- 何昱
- 何燕
- 何红锋
- 何隽
- 何集兰
- 傅强
- 关今华
- 关永红
- 冀红梅
- 刘东晖
- 刘居庆
- 刘平
- 刘志伟
- 刘戈
- 刘水云
- 刘燕迪
- 刘磊
- 刘筠筠
-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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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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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技术主导的时代下,文物的利用方式不再拘泥于对文物实体的利用,而是对文物无形资源的利用。如果过多地关注文物复仿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文物本体的文化效益、社会效益,将使文物本体脱离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当前我国大量的文物资源满足作品的认定标准,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真正完整的文物并不意味着物理意义的完整,而是应当包含历史信息、文化信息、艺术信息,对其中任何一项信息的侵害都会造成文物文化内涵及艺术价值的减损。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有利于保护文物资源的文化信息,其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规制新技术下产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文物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适用当前我国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文物资源可以通过著作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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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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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新鲜出炉的背景下,研究民法典内部构造理论的重要问题,探索精神权利法在民法理论中的肯认,具有特殊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为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借鉴可溯源于著作权法的精神权利理论,尝试提出民法中“精神权利”用于概述民法上的非财产权利。通过历史与理论的溯源,梳理精神权利法的理论发展脉络,得出精神权利法引入民法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论,从而凸显“民法是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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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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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未明确彰显"有损作者声誉"要件.由于对"歪曲、篡改"以及"必要的改动"理解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围绕"是否要求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产生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考虑到《伯尔尼公约》规定、域外主流国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立法例以及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我国目前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更宜采用以"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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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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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使其传统角色发生革命性改变,扩展了其在文化、历史、政治和商业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体验经济"更是未来博物馆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博物馆的实际调查表明,博物馆在数字化建设中容易忽视和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由于博物馆对数字化作品所有权理解偏差导致衍生作品授权困难,而博物馆官网建设中权利声明格式与内容表达混乱,不仅难以保护博物馆自身权利,也妨碍了公众对博物馆藏品的正常使用.因此,从作者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二分法、作者权利滥用以及博物馆自我定位不清三方面进行深度原因分析,并借鉴域外博物馆的合同约定、分阶段规范许可和权利声明界限划定的经验,认为我国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可以考虑转让作者精神权利,扩大合理使用范围,统一权利声明形式,防范侵权风险,以缓解当前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版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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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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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有了很大进展,并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做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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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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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做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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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新;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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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在人工智能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生产秩序较之原子艺术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这一机制极大扩张了数字艺术创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因为创作主体天然存在的对于权利/义务选择上的高度自由性而导致了较之原子艺术创作普遍且严重得多的义务中止行为,派生出大量的虚假艺术、致瘾艺术、黄色淫秽艺术和盗版艺术,对艺术接受主体的精神权利、自由权和知识产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构成了法理上的非义行为,亟须从法律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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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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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唯一一部由文学艺术家推动并以文学和艺术作品为保护对象的国际公约,它一方面体现着当时国际社会对于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一般共识,隐含着以艺术家为主要群体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者对于文学艺术创作的认识、理解,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成员国在法律设计上的差异,其中精神权利的认定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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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Peng;
刘鹏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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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作者精神权利思想发展过程中,作为普通法系的主导国家,英国版权立法思想及制度一直缺乏对精神权利的充分研究和分析.但是作为欧洲印刷特许权制度的主要推动国,英国的一些具体制度为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和制度基础.英国有关版权本质争论的司法案例,涉及到作者自然权利以及精神权利概念的分析讨论,这对欧洲其他国家尤其是法国、德国等作者权以及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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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珂
- 《黑龙江省文物博物馆学会第五届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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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联合国教科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是指以不可移动的物态方式存在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与我国文物保护法所指称的不可移动文物相近。在当今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属性是人们的共识,这是因为它作为物化的人类活动遗存,还承载着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思想、宗教、美学、文学、艺术观念等等,是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体现,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因而在价值上,保护文化遗产并不单纯是保护其物质实存,更深层次的意义还在于保护其所蕴含的这种特殊的“精神定在”。目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仅给予了物权(有形财产权)保护,但在保护由其“精神定在”所形成的精神权利(无形财产权)方面还尚属空白,对此需要加以认真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