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
生态法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产、渔业、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2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55914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云南省第三届生态文明与生态经济学术大会、2010年湖南科技论坛——低碳农业与湖南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生态法的相关文献由184位作者贡献,包括蔡守秋、侯海涛、俞德宏等。
生态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5914篇
占比:99.94%
总计:156000篇
生态法
-研究学者
- 蔡守秋
- 侯海涛
- 俞德宏
- 吴贤静
- 宁清同
- 席北斗
- 张列宇
- 张强
- 张未红
- 曹凤英
- 潘安
- 王俊川
- 王怀富
- 王树义
- 王殿升
- 王雷
- 谢天宇
- 郑士贵
- 颜士鹏
- 丁辰龙
- 丁邦平
- 丰培
- 久国
- 乐美高
- 乔军
- 于忠诚
- 于游洋
- 付建生
- 任以伟
- 任秀芝
- 任秀英
- 何小松
- 侯树银
- 俞海桥
- 党惠娟
- 冯鹏霏
- 刘军
- 刘卫先
- 刘国
- 刘奕彤
- 刘小苑
- 刘庭驹
- 刘文燕
- 刘洪岩
- 刘海刚
- 刘锦春
- 刘颖
- 卞云斌
- 卢小花
- 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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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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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整体主义将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实现了个体生命利益和自然生态系统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其所秉承的生态完整性和生态平衡价值观将人类伦理关怀从人类共同体拓展到生态系统共同体,并要求维护代际生态正义,能够对原有的法律范式进行调整,构建以维护生态整体完整和平衡的生态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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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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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的成因,然后分别阐述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包括:截污控源技术、内源治理、生态补水和生态治理技术,最后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提出对策与建议,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提供理论分析和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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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张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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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生态法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回应。但生态法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规范集成,而是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本文提出,生态法在三维模式基础上形成的,所谓三维模式是由生态伦理、生态技术和生态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组成的一种理想的模式,该模式生态法建立的基础、原动力、未来发展的方向指引,乃至在生态领域的法治运行的解释路径。同时,在这种模式下生态伦理是生态技术和生态法律制度形成的伦理基础,生态技术则是将生态伦理和生态法律制度应用到社会生态保护实践中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生态法律制度则是对生态伦理的不断演进以及生态技术生产和实施的保障,三者共同组成生态法立体型结构模式。本文从生态法三维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三维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生态法的作用等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和讨论了生态法三维模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生态法在具体内容的模糊性,以及在研究的深入细致的缺乏,目前,我国的生态法的三维模式在现阶段还处于一个理想的状态。无论如何,国家加强生态伦理教育、创新和发展生态技术,完善生态法律制度,都是生态法走向完善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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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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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原则是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法中起着指导性的意义,作为有效连接生态法律活动与生态法律责任的枢纽,其在实现生态正义与生态公平的法律现实意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预防原则是人类在应对生态危机的经验过程中自觉做出的选择,从符合生态法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同时由于生态损害治理的不可填补性,在保护生态环境上不能仅依靠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更应该重在事前进行预防.在我国,预防原则已经被确立,并且通过制度上的运用,对减少生态损害的发生和促进生态环境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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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孝辉;
姚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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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文明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治建设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因而法治建设应与生态文明保护保持高度一致。我国属于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国家,对生态文明保护应属于公法范畴,而对民众生活的调整则属于私法范畴。但加强关于生态文明保护却需要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生态法,但存在关于生态保护的立法,因此,我国既可以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也可以采用分类立法的模式。本文选取生态法与生态权为视角,通过综合分析二者的方法与意义,总结出我国进行生态立法的模式,寄期望于为我国生态立法的理论形成作出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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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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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是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可据此解构环境救助报酬的多层支付主体.在船舶污染损害立法中,船舶所有人是承担环境损害严格责任的法定污染者,其应成为环境救助报酬的当然主支付主体.环境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船舶所有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因此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属于第一层的主支付主体.但是,有时第一层的环境救助报酬支付主体的可赔偿额与支付需求之间留有一块空白,为此需要货主缴纳的船舶污染基金或适当的环境救助基金作为环境救助报酬的补充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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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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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实现"广义"向"狭义"的回归是环境法的发展路径。生态法是一个以生态整体主义为价值理念追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分析起点、以生态法律行为为核心范畴、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新的部门法,是狭义的"环境法"。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由广义向生态法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于准确界定环境法学研究对象、规范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明确环境法学研究重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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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博;
董文渊;
付建生;
于游洋
- 《云南省第三届生态文明与生态经济学术大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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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农村建设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想模式和努力方向,然而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生态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障碍所在.究其原因,有关生态农村建设相关的生态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和制度缺位难辞其咎.文章在考察生态农村与生态法规的概念、意义、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法可在立法层面上,要建立健全生态农村保护法规体系,在执法层面上,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守法层面上,要通过法制教育逐步增强农村居民生态保护意识这3个层面上回应并贡献于生态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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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 《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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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和人类活动的加剧,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和开发利用越来越多。地球上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和热带雨林越来越少,森林的砍伐甚至对全球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威胁,保护森林资源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各国所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从森林资源的基本状况、依法治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学说以及生态法学的基础理论及其对依法治林的指导意义四个方面来阐述依法治林的生态学理论基础,旨在说明在依法治林的实践中生态学理论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