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某镇村民王某家中有一子一女,其女王红10岁,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一天王红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王某心生一计,决定为其女购买祥和保险,万一出了意外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王某在县中保人寿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处为王红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王某。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王某未告知代办人张某其女的现状,合同中被保险人王红的签字均由投保人王某代签,王某交纳了200元保险费。购买保险的第二个月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王红购买保险前已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故拒赔。王某一气之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