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4篇、专利文献185篇;相关期刊152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一事不再罚的相关文献由224位作者贡献,包括方超、林兴乐、任洁等。
一事不再罚
-研究学者
- 方超
- 林兴乐
- 任洁
- 吴立亚
- 张世诚
- 张志华
- 戚伟健
- 曹英志
- 朱军华
- 朱吉余
- 林泰
- 梁侠
- 汤丽佳
- 王瑛
- 白梓入
- 邢东
- 邢小川
- 银服森
- 陶亮
- 韩月
- LIU Ying
- 丁泽芸
- 丁浩哲
- 丁静
- 丛淑萍
- 何云福
- 何文隔
- 何燕妮
- 何静
- 余冰倩
- 侯艳芳
- 倪晓华
- 关保英
- 刘云峰
- 刘传领
- 刘勉义
- 刘华东
- 刘峰
- 刘德生
- 刘新
- 刘春明
- 刘燕起
- 刘稳丰
- 刘艳敏
- 刘韬
- 华燕
- 卢宏
- 吉薇薇
- 吴凌云
- 吴凌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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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
袁野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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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二条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却未直接指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学界现有持赞成观点的“肯定说”和与之相对的“否定说”。两种观点看似有着多重对立,但分歧之根本是对“惩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有不同认识,分别代表着保护环境和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两种立场。两种学说均有不足之处,更为恰当的路径是以“肯定说”为基础,兼采“否定说”观点,提出“限制说”。“限制说”应提出体系和文义相一致的规范解释路径,正确定位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通过一事不再罚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在“限制说”之下,司法解释条款还应当注意尊重行政权的优先性、防止行政机关规避职责、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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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仲昌;
武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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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重申了行政法学界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内容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新法对该原则重申并进一步完善,无疑会对新形势下纤检行政执法工作产生重要和深远影响。现就该原则及其在纤检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作者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论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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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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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领域主要集中体现在行政处罚的事实处断之中,从法理概念和法条释明角度来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将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不得以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二次以上同类(罚款类)的对应处罚。行政处罚在新的时代背景要求下,被贯之以诫勉理念强调教育违法之外的以身试法行为。从惩戒视角出发,出现了作为道德约束手段的失信惩戒相关制度,在逐步上升法律层面的引导规范的进程中,致力于发挥其指导约束作用,但其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和裁量方面仍存有一定的质疑观点和突破探讨。孟子曾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我国对诚实信用的理念贯穿古今、通达各域。我们理应基于体系中的具体类型进行细致辨析,推进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管理模式,从而从根本上化解失信行为连续不断频发难题。督促依规修订联合惩戒类型化分类目录,实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更好地推动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细化法定适用情形、规范裁量基准的失信联合惩戒新格局;迈向更为具象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的中国社会制度征信运行机制基本建设新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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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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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概括表述为“一事不再罚”。法律设定“一事不再罚”,其目的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或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走私,或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时,海关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事数”,就成为了判断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点,而“违法事数”确定的前提是梳理“违法形态”。因此,对“一事”“不再罚”等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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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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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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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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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疫情防控背景下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着规范冲突和理论争议的困境.就表层特征而言,疫情防控期间行刑衔接案件呈现出程序上"案件办理速度的加快"和实体上"处罚程度的加重"两个特征.就隐含问题来看,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行中存在"证据转化不畅"和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争议.疫情防控需慎终如始,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障.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重塑应当围绕"明确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种类,完善行为同一性认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并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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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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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时,法律赋予了其一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职权,行政处罚便是最常见的手段.同时,在职责统一的原则下,法律也对行政处罚这一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行政处罚法》便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并确立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文拟以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切入点,论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来源和法理基础,并对该类违法行为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进行研究,以加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机关出现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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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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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但也有受害人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情形,此时往往会引发管辖权争议。为了阐述上述问题,文章采用法理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管辖权争议和一事不再罚进行探讨。人民法院对上述违法行为享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公安机关的处罚与人民法院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也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应该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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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东;
李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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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在立法部门对新法作出的权威解读中,记者通过四个角度带您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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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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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款与罚金隶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的内涵,但二者均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财产性处罚.存在竞合时,应坚持"刑事优先"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由于定性和处罚种类的交叉,实践中,二者竞合引发的问题并不鲜见.结合学界观点以及对数份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分析,坚持做如下处理:赋予行政机关认定某行为涉嫌犯罪的初步认定权.移送之前明知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径行移送.罚款之后才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并适用罚款折抵罚金.刑事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能作出罚款处罚.法院在作出罚金刑判决时无须考虑先前的罚款,罚款超过罚金的部分不再执行,且作出罚金刑后,行政机关不能再罚款.此外,建议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入手,妥善处理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