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6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44篇;相关期刊44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5年中国欧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国有公司的相关文献由648位作者贡献,包括叶祥松、潘家永、张军等。
国有公司
-研究学者
- 叶祥松
- 潘家永
- 张军
- 彭辅顺
- 郭光华
- 丁旬
- 东方云
- 刘剑平
- 刘延和
- 南芳
- 司智虎
- 吴平
- 吴昊
- 周志华
- 周昭
- 唐德淼
- 尹玲娟
- 岳卫峰
- 张忠军
- 张敏
- 张文丽
- 张瀚文
- 张锐
- 徐忠恕
- 徐欢
- 徐逸仁
- 曹丰良
- 李南
- 李天铎
- 李德勇
- 李玲
- 李金升
- 杨轩
- 杨阳
- 林晖
- 欧阳明
- 毛梅
- 沈晖
- 王丹青
- 王含
- 王妍
- 王新环
- 王正治
- 王江涛
- 王璋瑜
- 王金贵
- 王静茹
- 罗宗斌
- 罗建华
- 罗莉
-
-
黄炜
-
-
摘要:
国有企业人才管理应有机结合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作为整体原则并将其融入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让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使承担干部、人才选聘责任的主体(董事会、党组织等)切实负起责任,并且在管理过程中对内荐和市场化选聘的干部、人才一视同仁。辩证对待国有公司内的行政级别问题,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但对国企高管也不能一味去行政化。
-
-
夏芬
-
-
摘要:
股权制衡既能够解决由于效用函数不一致造成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还可以缓解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矛盾,那么国有公司的股权对成本结构会产生影响吗?文章通过基础理论构建和数理分析,深入探讨和研究国有公司股权制衡情况对其成本结构的影响机理,从而揭示股权制衡和材料成本占比之间的关系,为国有公司成本管理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
-
彭嘉怡
-
-
摘要:
我国对国有公司董事兼职、兼任的代理风险进行了严格控制。但现有规范存在不统一、不完整等缺陷,并且缺乏理论支撑。国有公司经历了从行政管理到商事规制的蜕变,受路径依赖的影响,相关规范存在变形和错位情况。董事兼职、兼任限制规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兼具行政管制的实质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形式。这类规则所指向的前端实质审查机制在防范代理风险上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存疑,应当予以调整。上市公司的治理规范既约束关联交易又约束关联关系,既有内部治理规则又有外部监管规则,符合国有公司董事兼职、兼任的规范目的。基于此,国有公司应参考上市公司董事兼职、兼任限制规则,引入信息披露要求和比例、数量配置规则。
-
-
王雄伟
-
-
摘要:
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是国企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不断疏通、清理融合的“堵点”,并大力推进党建促生产攻坚行动,构筑“选育评”党员教育管理全链条机制,建立全方位立体的干部人才培养体系,搭建畅通、清晰、操作性强的深度融合“路桥”,促使公司在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征途上谱写新的时代篇章。
-
-
王鹤翔
-
-
摘要:
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学界已经意识到对国有企业施行公司制改革并不等同于国有企业必须接受《公司法》的调整,反而应当借助设立特别法的方式将国有企业剥离出《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这类“剥离说”是对于传统的“商事公司说”矫枉过正的反思,但在立论基础上同样陷入与传统观点类似的“从属性出发”建立国有企业与公司种属关系的主观性路径,且与我国的历史实践相违背。在借助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权威与政治权威之间关系演变的分析再度得出剥离国有企业的必然性后,对代表性剥离方案进行系统地审视,发现《公共企业法》方案未能与“国有企业过度商事化”的问题相匹配,无法“撩开国有企业的商事面纱”;而《国有公司法》方案则因国有公司概念的解读困境,不能满足立法中对核心概念的规范性需求,并且可能在立法后对国有企业的国际法地位与公司制改革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为实现对传统观点、《公共企业法》方案与《国有公司法》方案的超越,提出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的建构为核心的全新剥离路径,进而以投资公司与运营公司制度的分立为基本架构,逐次明确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两种公司的权限范围及其治理结构,并借此立法契机初步展望国有资本监管权与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分离。
-
-
王静茹
-
-
摘要:
国有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从近年来国有公司改革的成效来看,《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治理与改革,但规范的效果并不理想,治理与改革还是未能解决政企分离,监事会、董事会职能缺失的核心问题.新一轮《公司法》修订,应重视国有公司的遗留问题,增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完善经理人制度,明确国有公司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有效实现政经融合,提升国有公司的治理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国有公司治理体系.
-
-
王静茹
-
-
摘要:
国有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从近年来国有公司改革的成效来看,《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治理与改革,但规范的效果并不理想,治理与改革还是未能解决政企分离,监事会、董事会职能缺失的核心问题。新一轮《公司法》修订,应重视国有公司的遗留问题,增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完善经理人制度,明确国有公司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有效实现政经融合,提升国有公司的治理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国有公司治理体系。
-
-
-
胡兆成
-
-
摘要:
A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市级国有投资企业,其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十多年来地方政府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而成立的国有投融资类企业的普遍现状.成立时间短、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员工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比较突出普遍存在,导致内部控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不利于公司发展与实体化运营.本文对该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进行分析,归纳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总结了该公司通过强化内部控制、重构内控制度框架的经验,供同类企业借鉴和参考.
-
-
-
罗莉
- 《2005年中国欧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
| 2005年
-
摘要:
国有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格局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层沦为大股东的工具。加强对国有公司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至关重要。股东和股东会职能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当前国有公司中的监事会几乎形同虚设,立法应当增强其独立性,并保障其行使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独立董事较之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和制约更为直接和有效,可以作为国有公司完善其治理结构的选择。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