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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80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347篇;相关期刊53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保密工作、办公室业务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3中国信息安全技术大会(CISTC 2013)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发展高峰论坛、山东省档案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等;国家秘密的相关文献由1071位作者贡献,包括吴瑞、安尔华、张子海等。

国家秘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80 占比:56.80%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22%

专利文献>

论文:1347 占比:42.98%

总计:3134篇

国家秘密—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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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冰; 刘东建
    • 摘要: 涉密项目本身具有动态性,项目研究人员在进行日常采购、调研等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会计资料、记账凭证等资料,大数据时代这些项目经费运行痕迹有可能成为大数据的分析对象,建议对国家秘密项目予以全程保密管理的同时,采取只对项目预算决算予以概括审核、以来源单位证明直接结项、对涉密项目经费会计凭证与定密单位协同管理等措施,加强秘密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 张帅宇
    • 摘要: 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其所秉持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理念在制度上加深落实并使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的适用关系更加规范。但当前,司法实务中对国家秘密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仍然无法逃脱“对实体问题回避审查、对程序问题有限形式审查”的困境。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性解读,通过巡视客观法以寻求公民在此类诉讼中的知情权基础,并在诉讼中通过“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予以规制,方能有效解决此类诉讼难题,使行政诉讼的争议解决功能回归本位。
    • 刘崇瑞; 李艳
    • 摘要: 涉密机构掌握了大量国家秘密,其内部威胁防范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中之重。美国针对涉密机构的内部威胁防范体制机制相对健全,尤其对于涉密人员的内部威胁培训体系日益完善。本文梳理了当前美国开展内部威胁培训的主流机构及其相关培训活动,以期为我国涉密机构防范内部威胁提供有益启示。
    • 杨伟东
    • 摘要: 国家秘密虽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广为接受的免除公开事项,但仍有对以此为由不公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必要。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攸关性,行政认定的专业优势等因素,法院对行政认定持审慎立场和尊重态度。200余则案例表明,国家秘密类司法审查案件有重合性,涉密类别有集中性,虽然法院对行政认定否定率高,但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模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平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有必要向形式与实质一并审查模式转型。可能的路径是设置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的定密异议委员会负责对定密进行实质审查,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建立有效衔接。
    • 杨伟东
    • 摘要: 国家秘密虽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广为接受的免除公开事项,但仍有对以此为由不公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必要.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攸关性、行政认定的专业优势等因素,法院对行政认定持审慎立场和尊重态度.200余则案例表明,国家秘密类司法审查案件有重合性,涉密类别有集中性,虽然法院对行政认定否定率高,但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模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平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有必要向形式与实质一并审查模式转型.可能的路径是设置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的定密异议委员会负责对定密进行实质审查,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建立有效衔接.
    • 路明鸽; 张海龙
    • 摘要: 军工企业作为承担国家重要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涉及电子、航天、航空、核工业、武器等多项国防支柱产业,是国家国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国际环境愈加复杂,国家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军工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该文主要探讨新形势下军工企业保密管理工作的特点、不足,以及强化军工企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期望可以更好地发挥军工企业在国际综合国力竞争中的积极力量,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李庚; 朱婕
    • 摘要: 本文通过借鉴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理论,结合涉密信息的保密性和信息基本属性,系统性探究涉密信息管理的规律方法,搭建了涉密信息生命周期管理内容框架和管理流程体系。
    • 汪全胜; 宋琳璘
    • 摘要: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保留了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内容,即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免予公开的规定.该条款有一定的争议:一在于它与国家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二在于它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困境.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与国家秘密信息既存在一定的并列关系,也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判断主体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同一性,国家安全认定标准及程序缺失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审查,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条款的正当、合理并有效地实施,并且能够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我国应建立国家秘密管理部门的认证制度、国家安全的标准或规范制度、国家秘密的审查制度以及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
    • 汪全胜; 宋琳璘
    • 摘要: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保留了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内容,即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免予公开的规定.该条款有一定的争议:一在于它与国家秘密信息之间的关系;二在于它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困境.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与国家秘密信息既存在一定的并列关系,也有一定的包含关系.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判断主体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同一性,国家安全认定标准及程序缺失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审查,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条款的正当、合理并有效地实施,并且能够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我国应建立国家秘密管理部门的认证制度、国家安全的标准或规范制度、国家秘密的审查制度以及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
    • 张继昕
    • 摘要: 紧扣2020年初达成的中美经贸协议和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等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动态,分别从信息公开、国家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公司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几个方面,与商业秘密进行了对比,以此阐明商业秘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着重对新的法律变化给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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