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性
可保性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54506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律方法、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第十二次全国畜牧业经济高峰论坛、第三届中国经济学博士后论坛等;可保性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秀芬、李谦、陈瑶等。
可保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54506篇
占比:99.98%
总计:454588篇
可保性
-研究学者
- 李秀芬
- 李谦
- 陈瑶
- 丁元昊
- 傅琪彦
- 刘璐
- 孔小玲
- 孙倩
- 季萍
- 张晓蕾
- 张楚莹
- 张琳
- 李有运
- 熊斌斌
- 王伊琳
- 许闲
- 谭明明
- 赵勇
- 赵昕
- 陈娟
- 黄昌怿
- 黄若兰
- D·L·斯内尔
- S·L·韦尔曼
- 丘志安
- 何丽新
- 何伟
- 关淑芳
- 冯伯瑾
- 冯泠
- 凤兰
- 刁怀宏
- 刘家养
- 刘捷
- 刘明义
- 刘湘
- 刘玉红
- 刘聪
- 包双宝
- 卓志
- 叶宝荣
- 君承玲
- 吴洪
- 吴祥佑
- 周云
- 周国良
- 姚庆海
- 孙会荟
- 孙宏涛
- 孙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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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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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学术界一直不乏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进入保险机制的争论.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前提是要坚持该制度特有的惩戒功能.该前提下,惩罚性赔偿与责任保险机制是具相容性的:(一)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赔偿,具有增强补偿效果;(二)其入保并不违反"故意行为不可保"的保险法原理;(三)承认其可保性不会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基于此,惩罚性赔偿进入保险领域,首要的是突破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特定倍数的限制,但也要制定地区或行业标准,由法官在特定案件中依据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自由裁量.此外,为实现惩戒效果与保险市场运行的平衡,可寻求诸如"保险限额""免赔额额度"等传统制度方面的变通,同时也可借鉴其他部门法领域经验,设置适当的可供投保的名额并允许相应名额在市场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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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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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渐进性污染是大势所趋,但是渐进性污染在可保性和可操作性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从风险可保性条件看,渐进性污染不符合风险的未来性和同质性,此外渐进性污染可能使多个保险标的同时发生损失并且可能造成过大的损失;从现实可操作性看,承保渐进性污染面临着损失不确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保险费率难以厘定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障碍.但是这些障碍都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克服,应当通过以索赔基础制代替事故基础制、建立风险分散制度、保险人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厘定保险费率等手段将渐进性污染纳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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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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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一种承保企业利润损失的保险,在面对突如其来、持续扩散的新冠疫情时却难以有效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令人费解。个人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营业中断保险大多以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投保率极低;二是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触发多以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为前提,而新冠疫情并没有对物质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三是行政命令或政府行为所致损失往往被列入营业中断保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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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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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大流行病保险法案》,引入关于全球大流行病(Pandemic)可保性的讨论,认为由于全球风险累积、定价准确性等挑战,全球大流行病导致的营业中断风险难以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需要建立由政府兜底的传染病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在风险转移机制顶层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分销渠道、是否强制、风险分散机制等若干问题,也作了详细介绍和各选项的优缺点对比。最后,通过两个实际案例,总结这类巨灾项目的运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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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
丘志安;
许兆钟;
李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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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延迟退休政策作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方法之一,近年来得到了学界较为广泛的认可.本文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认为延迟退休政策可以通过法律刚性约束影响到企业的雇佣决策与雇员结构.有关年龄与生理机能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年龄与慢性病患病率的关联可以反映高龄职工人数的增长对企业生产效率形成负面影响的机制.文章认为,延迟退休背景下的企业雇佣风险,符合商业保险对风险可保性的一般要求,从理论上提供了通过商业保险转移此类风险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论文对企业、政府以及保险业提出了相关风险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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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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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大流行病保险法案》,引入关于全球大流行病(Pandemic)可保性的讨论,认为由于全球风险累积、定价准确性等挑战,全球大流行病导致的营业中断风险难以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需要建立由政府兜底的传染病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在风险转移机制顶层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分销渠道、是否强制、风险分散机制等若干问题,也作了详细介绍和各选项的优缺点对比.最后,通过两个实际案例,总结这类巨灾项目的运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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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新;
郑乃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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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美国鼓吹单边主义的经济环境下,单边制裁对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贸易业、航运业是受制裁影响最严重的领域,引发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性损失,但无论是传统的海上保险抑或是贸易保险均未将其纳入承保范围.国际贸易制裁引起的损失属于可量化的财产性损失,制裁风险具备可保风险的全部要件,当事人各方存在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具备适法性,应纳入传统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贸易制裁风险的承保问题研究,为中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摆脱单边主义、稳定对外经贸、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实现贸易强国战略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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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伊琳;
王天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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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发生后,企业停工停产面临较大的营业中断损失营业中断险作为承保企业间接损失的保险,能否为新冠疫情导致的企业营业中断保驾护航值得探讨。本文从新冠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发,结合可保性理论与保险经营实务分析了新冠疫情于营业中断险的可保性。在此基础上,观察比较国外营业中断险与国内近期推出的营业中断险,进而对我国营业中断险的未来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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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
赵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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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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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
赵昕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暨第二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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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风暴湖灾害风险的可保性识别为研究目标,在详细分析了传统风险可保性条件和现代风险可保性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风暴潮灾害自然属性,对风暴潮灾害的可保性进行了理论评述.使用Q-Q图、峰度检验等统计分析工具,验证了风暴潮灾害的部分统计特征;为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引入基于分位数法的统计量验证了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可保性.最后,总结出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准公共物品性、正外部性、精算技术难度高等保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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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仁吉日嘎拉;
胡红霞
- 《第十二次全国畜牧业经济高峰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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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灾害是内蒙古草原畜牧业长期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对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看,其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全国生态安全、边疆稳定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其准公共物品属性,各级政府应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因地制宜地构建这一保险体系,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及其自然风险的可保性,自然风险的可保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内蒙古草原畜牧业自然灾害风险的特征,符合可保风险的各项原则:可计量性。草原畜牧业自然风险所致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这在历年的灾害损失经济数据中可以得到证明。偶然性。保险人承包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可能的,意外性。意外风险,主观上不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客观上它也不是必然发生的,'损失性。自然灾害具有使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其具有保险的必要。普遍性。保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参考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并结合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有重点、多层次的内蒙古草原畜牧业自然灾害保险供给体系,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基础性草原畜牧业自然灾害保险应该采取政府性保险体系模式,应由政府补贴为主,牧民交纳少量保费为辅,成立灾害补偿基金,可采用强制性参加原则。考虑到大型风险即巨灾风险因素,这种保险公司方必须参与再保险,并对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操作。此外,要针对产值较高的商品化、产业化的草原畜牧业经营者,建立商业性保险模式,对农牧户采用自愿投保原则,政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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