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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篇、专利文献93300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债法总则的相关文献由76位作者贡献,包括柳经纬、王利明、于海涌(译)1等。

债法总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3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93300 占比:99.92%

总计:93373篇

债法总则—发文趋势图

债法总则

-研究学者

  • 柳经纬
  • 王利明
  • 于海涌(译)1
  • 于飞
  • 刘长秋
  • 唐伟玲(译)2
  • 王小一
  • 谭晓敏
  • 赵希璇(译)3
  • 丁彩霞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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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礼强
    • 摘要: 学界对《民法典》债法总则的废除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整个《民法典》而言,债法总则不仅具有确保制度完整的功效,且能促进私法自治原则的实施。但也有人认为,债法总则也就是债法一般规定,对于整个的债法缺乏决定性指导价值,在合同之外债法一般规定适用空间很窄。历史上,罗马法学家根据对生活的观察,将债的起因分为合同、违法行为和其他法律原因。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对多国民法典的编纂有深远影响。我国《民法典》的合同部分行使了债法总则的功用,这种制度设置有一定优点,亦有不足的地方。这会使契约之债跟侵权之债之间出现一定脱节,而如果忽视这两种债之间共同的规则,则对于民法体系完整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民法典》注重“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却没有建立独立的债法编,债法总则规范散见于各编之中。《民法典》中缺少债法总则,民法学当有债法总论,以债法理论弥补债法总则的阙如。
    • 张奇
    •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占据526条法律条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更加具有公私届分、总分结合、价值均衡的特点.《民法典》合同编在内在体系上相较于以往的合同法更加注重意思自由、权益保障和交易安全,外在体系上完成了对债法体系的重整和一些理论概念的区分言明.在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使得合同通则地位更加复杂,合同编涵盖范围更加广阔,其他各编对合同编相关规定的正确适用尤为重要.
    • 林威宇; 林威光
    • 摘要: 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债权编是自《德国民法典》以降,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和"物债二分"理念的主要立法范式.我国七编制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被认为是潘德克顿法典的形式之一,然而我国《民法典》并未设置独立的债权编,而是采用"规范准用技术"将合同编第一分编的通则编承担"债法总则"的功能,而完成这一衔接作用的关键是《民法典》第468条.对于体系见长的潘德克顿式法典而言,此立法技术不仅协调了债法规范的冲突,并且在实质上确立了专属于中国的"债法总则",可谓巧妙.
    • 王利明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也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但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处理模式可以有效简化法律规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便利,也有利于保护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实现统摄债之规则的功能.但采纳此种模式,必须要明确合同编中究竟哪些规范可以应用到非因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合同编中关于债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移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有关规则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 林广会; 邹建永
    • 摘要: 添附兼具消极性债权效果和积极性债权效果,添附的消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积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添附规则体系内的补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新物的归属属于立法上有关物权效果的强制性规定,添附制度无须规定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制模式相对于价金偿还请求权模式和混合模式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民法典》中的添附制度存在缺陷,应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核心构建添附的债权效果,并宜明确不排除侵权请求权的适用.《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回应了添附制度的需要,但以“准合同”统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债务,不利于债法合理配置发生原因不同的债的体系构造.
    • 张君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颁布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从重大商事交易活动到物业服务、高空坠物等生活琐事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必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但是,民法典颁布后社会各界也出现了各种不同声音,对民法体系甚至个别条款持有异议,本文将就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的缺失、合同编体系构成等相关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供处理路径,为民法典理解适用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
    • 徐国栋
    • 摘要: 自1958年中苏关系破裂后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不设债法总则,把债法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在20世纪80年代的草案中,还把侵权责任编改名为民事责任编.我国《民法典》基本遵循这一传统,不过把民事责任编还原为侵权责任编,但在总则编保留民事责任章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并另立人格权编.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少国家的民法典都拆散大债法,表明了立法者对盖尤斯过度概括异质性人类行为在一个范畴下的做法的反叛.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以民事责任的宏大范畴概括一切违反民事义务行为,并以之改变整个民法的逻辑结构的尝试,但未成功,导致各国立法者在宽窄不同的含义上使用民事责任概念.我国《民法典》对大债法的拆解,是这两大理论施加影响的结果.
    • 朱虎
    • 摘要: 对中国民法典编纂是否设置债法总则争论颇多,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对历史和理性、形异和实异、显性和隐性这三重关系的不同立场,但这个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问题,不会涉及到价值判断结论和体系效益的不同.对争论中的正题、反题进行合题,需要通过对民法典的方法基础、功能基础和构成基础进行更宏观的基础性理性反思予以实现.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这种方案背后的观念基础可能包括体系思维和论题思维的连接、将民法典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功能预设、不同发生原因之债的共性和个性的协调,该观念基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图景中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妥当性,有可能避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所导致的诸多可能反向效应.但是,仍需要对现有的合同法总则通过适当的技术路线予以改造,将债法总则“嵌套”入合同法总则,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所具有的正向体系功能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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