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专利文献2041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非典型担保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刘保玉、包丁裕睿等。
非典型担保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刘保玉
- 包丁裕睿
- 吴延学
- 吴梓燊
- 宋欣儒
- 崔建远
- 林亚婷
- 温晓之
- 王利明
- 石冠彬
- 万磊磊
- 于晓萍
- 余竹旗
- 冉克平
- 冯洁语
- 刘先良
- 刘惠明
- 刘臻琨
- 刘贵祥
- 原琳
- 周天林
- 周灿
- 周荃
- 姚辉
- 姜红利
- 孙丽娜
- 宁金星
- 尹帅
- 张学文
- 张尧
- 张敏
- 张海鹏
- 张烜东
- 彭革
- 方梦淳
- 曹文芳
- 曹文芳1
- 李付雷
- 李俪
- 李志奇1
- 李月红
- 李殊1
- 李爽
- 杨卫华
- 杨峰
- 杨晨星
- 杨祥
- 杨翱宇
- 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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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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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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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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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既具有特种买卖的属性,又具有非典型担保的功能,明确准用担保物权规则是将其融合进担保体系的关键。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并未被完全功能化,而是集合了部分一般所有权权能和担保物权功能的“一体二用”的权利。所有权保留具有除从属性外的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对象应限定为动产、有形财产。所有权保留可以准用统一担保登记制度、超级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得准用抵押权追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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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臻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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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商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该商业租赁权具有一定担保性。非典型担保合同主要涉及担保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效力两个方面。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合同,其合同应当有效。在我国,产生担保物权效力必须到有权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是商业租赁权属于新型担保物权,其实质目的在于快速融资,其登记和公示方式应不同于传统的担保物权。商业租赁权质押合同只有随营业权一并质押,并在出租人处进行登记时,才具有财产价值、具有担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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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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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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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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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适应担保现代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对原有的担保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广泛扩张了动产担保的范围,统一了动产担保以及浮动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的规则;确认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通过减轻担保人责任,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基于现代社会财富增长出现大量的新型财产权利势态,将其纳入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缓和物权法定,承认非典型担保,扩大了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民法典》没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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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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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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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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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即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不同于传统的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能使债务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大额度融资,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故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而此种担保方式也存在大量问题,需要将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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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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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功能主义担保观为路径,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可被纳入到动产担保制度下。价款优先权的登记时间由交付时间决定,交付时间应以第三人视角进行判断,但可能并非真实交付时间。应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进行宣示登记,登记机关应辅之发票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后者优于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以价款优先权予以登记,但是应排除售后回租等缺乏移转占有行为模式的适用。超过宽限期的价款优先权仅有普通抵押权的效力。让与担保仅应当以普通抵押权对待。典型或非典型动产担保权利顺位冲突时都可用《民法典》四百一十四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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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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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典型担保系因社会生活实际需要而出现的担保类型,极具活力.因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容易滋生纠纷,而处理的尺度不一,也容易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概括描述、物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担保和保理关系中的担保设置规则,或是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或是填补法律漏洞,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若干值得反思之处,例如,《民法典》第642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各有两款,每款的意思相同或相近,只是《民法典》第642条的两款顺序被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调换了,可就是这一顺序的调换,就实质性地改变了《民法典》第642条的规范意旨.在笔者看来,这种改变是不应该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会带来负面后果,其中之一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若低于买卖物的实际价值,在出卖人不急于出卖该物、有意待价而沽的场合,不利于出卖人,在买受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中之二是拍卖的程序复杂耗时,远没有出卖人径直取回买卖物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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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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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涵义及形式(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涵义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债务清偿后,股权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人;债务不获清偿时.债权人得就该股权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曾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了明确阐述: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